论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
2017-01-13孙晨曦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孙晨曦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论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
孙晨曦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事案解明义务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重要理论,其功能在于弥补负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于证据偏在型诉讼中举证能力或手段之不足,减少证明责任在个案中的具体适用,从而实现当事人在程序上的实质平等。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几次修订,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已在司法实践中初现端倪。通过比较法的考察,我国现行立法及相关规定依然处于滞后状态,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对此,不妨以域外国家及地区的理论为参照,构建出事案解明义务的中国图景。
事案解明义务;当事人陈述;文书提出义务;事证开示;比较法
在民事诉讼中,基于辩论主义和证明责任分配法则的基本原理,负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为追求于己有利之法律效果得以实现,必须竭尽所能收集诉讼资料与事实主张,进而提出相关证据方法以证明待证事实。如果该主张最终未能使法院形成确信,造成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则该当事人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与之相对,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并无主动或被动为对方提供协助之义务,更不会被要求对于己不利之事实进行自我揭示。这一规则在传统民事诉讼构造下,似乎并无不当。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型诉讼频发,尤其在医疗纠纷……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