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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小企业的优惠待遇

2017-01-12周振领

东方教育 2016年13期
关键词:劳动法小企业经济发展

周振领

摘要:劳动法是企业、单位在用人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制度,也是保证劳动者利益,确保雇佣关系合理进行的规范性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随着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企业之间的竞争也异常激烈。与此同时,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劳动法中的内容较为严格,对所有企业并非全部适用。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资金来源渠道较少,财务数量不多,很容易遭遇威胁而面临破产的现状,从而降低就业率,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针对这样的现状,劳动法必须不断创新,提出对小企业的扶植计划,通过一系列手段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从而保证劳动法的精准实施,促进企业全面发展。

关键词:劳动法;小企业;优惠待遇;经济发展

2008年开始我国的劳动法开始深入实施,自从法律推行开始,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法律推行状况与最终影响,也成为了人们研究的重点。劳动法的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也是小企业必须遵循的根本,其中的很多内容都对小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中华共和国境内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组织在劳动关系的确立、变更上都要严格依照此法,这样一来一些小企业组织就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在经营环境上不够良好,政策体系缺乏完善性,不利于社会的协调发展,也阻碍了小企业的可持续经营。本文就对劳动法的实施情况做出分析,结合实际提出劳动法与小企业优惠待遇之间的必然性,从而为小企业经营提供保障。

一、在劳动法上对小企业实施优惠待遇的必然要求

通过科学的方式对小企业经营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是缩小企业差距,提高小企业整体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也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策略。具体而言,对小企业在劳动法上实施优惠是发展的必然之举。

(一)有助于促进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小企业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们的经营常常面临困难,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人才综合素质较低,一旦遇到经济危机,基本上都无法平稳度过。但是小企业却是我国经济建设中最重要的部分,对解决就业、提高税收都有积极作用。因此,劳动法的确认必须维护小企业发展,在政策制定上适当的鼓励小企业经营,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帮助小企业顺利发展。

(二)符合劳动法的实施现状

2008年开始实施劳动法开始就没有根据不同企业开展差别对待,企业和个体商户都必须按照法律的内容开展工作,这样一来很多小企业就将本应该拿出来给劳动者交付保险的资金私自吞并,严重影响了劳动法监督功效的发挥。与此同时,劳动法中的各种规定也不符合实际特点,小企业的优势无法发挥出来,只有在政策和资金上最大力度的进行扶持,才符合目前的市场现状。

(三)与小企业的特点相适应

小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在解决就业,扩大生产,增加税收最终都有重要作用。然而,小企业的经营模式相对较小,投资规模小,资金来源单一,财富压力很大,管理上也有很多不足,一旦遭遇风险,很容易破产。通过劳动法对小企业加以支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待,可以提高小企业防御风险的能力,将做好资本之间的融合,解决市场上存在的就业压力,并实现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以更灵活的方式实现持续经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劳动法中对小企业开展优惠待遇的有效措施

根据上述论述,我们已经进一步了解到了通过劳动法对小企业开展优惠待遇的积极性。想要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提高小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必须结合劳动法律和小企业的经营现状,协调社会企业的发展。

(一)优惠的主体范围

小企业人数相对较少,企业用工成本和负担与企业建设息息相关,雇主可以对雇员开展直接管理,规范雇佣行为,让法律介入其中,确定优惠的范围。但是由于雇员数量变动频繁,新旧员工处于企业不同优惠时间,往往会遭受不公平待遇。对此,考虑我国企业的独特形式,在劳动法上,我国可以将享受优惠的雇主范围限定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一定范围的小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股份合作企业的数量并不是很大,对它们实行一定的豁免或优惠。

(二)豁免和优惠的内容

企业对用工自由的特别需要以及自身规模和能力等特点,本文认为,我国未来的立法可以将对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豁免或优惠的内容限定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我国可以考虑降低对小企业实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及补偿要求,即雇主与雇员解除合同时的条件及情形应较大中型企业解除合同情形的范围更广,程序要求更简便,已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更低.

第二,规章制度的制定。小企业通常雇员人数少,雇主的知识和人力资源管理能力有限,许多企业的规章制度仅仅是抄袭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没有具体和特殊的内容,且许多小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事实上也没有规章制度。因此免除小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不仅符合法理,也可以缓解事实上很多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并不制定规章制度的尴尬状况。

第三,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小企业可以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上允许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灵活参保,减轻雇主的负担,根据企业状况做出灵活安排。

第四、免除中小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强制义务,因为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在时长竞争中本就实力较弱,故其主要精力多投注于如何搞好企业的经济发展,往往不太注意也无暇注意企业的用工风险防范,因此免除企业强制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给经营者以更多的经济搞生产抓经济,才能更好发挥中小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统一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并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信息备案平台。由于免除中小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可能会造成无法确认双方入职期限、工资水平、工资结构、工时等情形,进而不利于相关争议的解决。因此国家可以强制中小企业全部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工资的形式,以银行转账记录来确定入职时间、工作年限等、工资水平,同时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网络登记系统,要求中小企业将工时、工资结构、参保情形进行一次性备案,这样只要企业在设立时进行一次备案,今后借助银行系统支付工资,无疑是简化了单位繁冗的财务及人事手续。而在企业发生劳资争议时相关司法部门可直接依据企业的备案信息作为证据认定或查明事实,也简化了取证过程、质证的程序,并增强了证据的稳定性和证据效力。

结束语

总的来说,小企业作为国家经营的主要方式,是税收来源的主要渠道,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使得劳动法必须坚持对小企业的支持。也就说,劳动法必须坚持差别对待,根据小企业的经营情况,适当的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支持企业参与经营,降低企业投资,制定健全的优惠对策,确立社会保险方式,并规范优惠区域,从而缓解竞争压力,为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打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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