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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博弈理论的制假售假行为惩罚制度设计

2017-01-12朱泽超孙绍荣

改革与开放 2016年24期
关键词:制假执法者售假

朱泽超 孙绍荣

基于博弈理论的制假售假行为惩罚制度设计

朱泽超 孙绍荣

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设计一个好的惩罚制度十分重要。本文从博弈分析的角度出发,针对制假售假现象,考虑到执法者执法成本与惩罚收益这两个因素,得到了厂商与执法者的纳什均衡。并结合行为管理制度中的孙氏图,进行符号化与结构化的惩罚制度设计。结论是,为了使制度设计有效,减少制假售假的行为,执法者的监督力度和惩罚大小需要遵从一定的范围限制。

假冒伪劣;博弈分析;孙氏图;惩罚制度

近些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厂商制假售假的行为更加猖獗。2015年8月,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指出:全球假冒伪劣市场每年资金流达1.6万亿欧元,自2008年以来增长280%之多。国内的制假售假的行为也屡禁不止,假冒伪劣给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了很大的挑战,造成了税收的巨大损失,影响人民的健康生活,因而治理假冒伪劣十分重要。

目前,学者们的相关研究很多,主要分析假冒伪劣产生的原因得出自己的治理对策。这些原因,既有主观上的也有客观的。从主观上来看,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制假售假不是盲目的,是有计划的理性行为,目的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很多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探讨制假售假可能取得的预期收益,从而研究商家的行为选择。客观上来说,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顾客很难了解商品的所有信息,这给制假售假提供了客观现实性,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了市场效率,甚至导致市场失灵;除此之外,公共管理制度,完全依赖全能政府的监管是导致治理结构失衡的制度原因。

近些年来,随着博弈论的发展,学者们很多采用博弈分析的方法研究假冒伪劣现象,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已有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没有考虑执法者在治理假冒伪劣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关于执法者的监督概率和惩罚大小没有一个确切的范围,而这恰恰就是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的根据。因而本文在混合博弈的基础上,探讨了制假售假的厂商和执法者的博弈模型,指出了惩罚制度的意义,继而采用了行为管理中的惩罚制度进行图形化、制度化的研究,从中探讨了厂商的行为选择,得出了使制度有效的监督力度和惩罚大小范围,从而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提供了依据。

一、问题描述与博弈分析

刘涛借助了博弈工具分析了假冒伪劣产品的卖家与执法者之间的关系,从而提出了自己的对策。然而,他的博弈模型中忽略了执法者的执法成本、和没收的罚款带来的收益,因此,本文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研究。为了方便研究,本文做出两个假设条件:(1)厂商的收益来自于厂商制假售假与诚信经营的成本差。(2)执法者执法与否是影响厂商造假的主要原因。基于这两个假设条件,建立厂商与执法者之间的博弈模型。

表1 执法者与厂商的博弈模型

如表1所示,若厂商制假售假,而执法者不予以处罚,执法者会遭受到来自消费者的压力、形象的影响,严重的可能招致上级相关部门的处罚,此处的损失为a(正值,下同),而厂商会获得制假售假带来的收益c;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文解释如下:如果厂商制假售假,执法者予以监督并执法,执法者虽然付出了相应的成本s(人力物力时间)等,但没收了厂商制假售假带来的非法收入c,并给予一定基础上的处罚w,厂商因而损失了收益c也付了相应的罚款w。

如果厂商诚信经营,执法者也不予执法,执法者将获得工作之外的闲暇b,而厂商正常生产,并没有产生成本差,因而收益为0;另一方面,如果厂商兢兢业业,执法者选择监督,有相应的执法成本s。

假定α为生产商造假的概率,正常生产的概率即为1-α,β是执法者进行处罚的概率,则不处罚的概率为1-β。即假货生产商的混合策略为σj=(α,1-α),执法者的混合策略为σZ=(β,1-β)。

那么,执法者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这里对α∗做如下解释:如果厂商制假售假的概率大于α∗,则执法者的最优选择是去惩办,反之,如果造假的概率小于α∗,执法者会选择不去惩办的行为。

另一方面,通过厂商制假售假的期望效用函数探究执法者的最优混合策略:

二、制假售假惩罚制度建模

孙氏图是孙绍荣教授开发的描述制度结构的符号图,全称是“制度设计的图形符号与规则系统”,他将制度的基本功能分为三类:行为管理制度、任务分担制度、福利分配制度,其中,行为管理制度的功能是使个体放弃不良行为选择提倡行为[13],因而本文引入了行为管理制度中的惩罚制度,目的是为了让厂商放弃造假售假,选择合法经营的行为。

图1 治理假冒伪劣惩罚制度的孙氏图

如图1所示,治理假冒伪劣的惩罚制度是二元行为惩罚制度中的一个特例,即治理偷懒行为的惩罚制度,偷懒行为指集体中的成员的行为成本较低,却试图获得与其他成员一样的回报[13]。本文中厂商制假售假,本质上就是一种偷懒行为。厂商存在如下二元行为,b1表示正常行为,而b2就是偷懒行为,即制假售假。当然,厂商只要选择正常合法的销售,会得到相应的回报r1,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关系,因而不需要检测。c1是诚信经营的行为成本,包括产品成本宣传广告成本等。然而,如果选择卖假货的行为b2,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有的甚至违法犯罪,就必须对其进行观测。因此,对售假行为设立了一个二元观测器,假设观测到的概率为p21,那么执法部门就会进行相应的惩处,设为s2,相应的,没查出的概率为1-p21(即p22),那么厂商仍会获得和正品一样的回报。不仅如此,由于假货的成本往往较低,虽然也存在一定的心理成本(担心被查出),但选择售假的行为成本c2<c1。如下惩罚制度参数表清晰的表明了卖家不同行为选择带来的效用,见表2。

1.惩罚制度有效的条件

为了让厂商选择正常的销售行为,制度有效的条件是正常行为的效用大于制假售假行为的效用,即u1>u2,因而有

根据上述公式我们能得到两个重要的指标范围

(1)执法概率p21的要求

也就是说,执法者的观测力度要达到上述要求,否则制度无效,理性的厂商为了追逐利益,会选择制假售假。因此,在对制假售假的惩罚制度中,执法部门的执法概率是非常重要的,如果经常对制假售假行为不予监管,会导致制假售假行为更加猖獗。

表2 厂商行为惩罚制度参数表

表3 治理制假售假行为的制度的当前参数表

表4 改进后的治理制假售假行为的制度参数表

然而,执法者查处概率往往不高,原因主要有:首先是立法不完善,立法过于宽泛,没有系统的具体的法律指导打击假货;执法者自身执法意识不强,而且执法过程繁复、执法工具缺乏等;地方保护主义常常影响了执法者的检查等等

(2)对制假售假行为惩罚大小s2的要求

这说明,在给定观测力度p21的情况下,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惩罚必须满足上式的要求,制度才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厂商更倾向于不制假售假。

因为s2是惩罚性回报,因而s2<0,且s2越小,|s2|越大,惩罚越大,公式(iii)表明了惩罚制度有效时惩罚大小范围,只有惩罚处于这个范围之内,厂商才会理性地选择不去制假售假。然而,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假冒伪劣的查处力度很小,罚款数额不多,而且鲜见判刑等执法行为,惩罚很小,因而打击假冒伪劣缺乏有效性。

(3)售假与否的行为成本差c1-c2

如果考虑销售正品与假货的利润差,由于两者的回报相同,均为r1,所以考虑两者的行为成本即可,即c1-c2,将公式(ii)变形,得到c1-c2<p21(r1-s2)。也就是说如果制假售假的行为成本差距很大,售假市场利润空间很大,执法者在惩罚大小不变的情况下,需要提高执法力度,相应的监管成本工作负荷变大;相反的,如果产品很难被造假,或者造假的成本太高以至于接近售卖正品的行为成本,这会减轻执法人员的工作量。所以产品本身要提高品质,注意防伪保护,例如商家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政府等相关部门普及商品的防伪信息等,这样投机的商家想要以假乱真,就要付出更多的行为成本,c1-c2的值逐步缩小,厂商从中获取的利润变少,还要担心执法部门的惩罚,因而会选择诚信经营的行为。

2.绘制制度参数数据表

为了使惩罚制度更加客观直接,本文依据客观现实,我们对制度中的各个元素进行赋值,形成了如下参数表3。

由上述数值不难看出,卖家诚信销售行为b1的效用为u1,其值为2000万元,如果厂商选择制假售假,则效用u2的值为3100万,卖家为了追逐销售利润自然会选择不诚信的销售行为进行制假售假。

因此,该惩罚制度无效。

3.假冒伪劣惩罚制度的改进

而实际观测力度才0.1.为此,要使该制度有效,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首先执法部门从自身做起,做好自己的执法工作,坚决同制假售假行为作斗争而不是姑息,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的行为。完善立法措施,落实各个执法环节,不相互推诿。

(2)设立信访部门,倾听群众举报,及时有针对性地予以调查研究。

(3)中央政府也要适当监督地方政府,积极调动各方面行动,协调各方利益,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倾斜。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观测器p21的数值进行改进,设为0.4;并且将惩罚中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倍所得的罚款。

改进后,选择售假行为的效用值明显降低,为300万,而诚信经营的效用有2000万,作为理性的厂商,自然会选择放弃制假售假。

改进后的制度部件参数表如表4所示。

三、结语

本文首先在混合博弈的基础上,探讨了厂商和执法者的博弈模型,得到了两者之间的纳什均衡,与以往博弈模型不同的是,本文将执法者执法成本和执法惩罚后的收益纳入考虑,这往往是执法者执法不积极的原因之一,得到了两者之间的纳什均衡。继而采用了行为管理中的孙氏图的惩罚制度进行图形化制度化的研究,从中分析了厂商的行为选择,厂商作为理性人,会追逐经济利益,因而本文得出了制度有效性的监督力度和惩罚大小范围,从而对执法部门的执法提供了参考,分析了执法不力的原因,给出了自己的几点对策。

惩罚制度旨在消除或者抑制不良行为,除了假冒伪劣现象之外,惩罚制度具有广泛的应用,例如专利保护,高管渎职等,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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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10.16653/j.cnki.32-1034/f.2016.24.029

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71171134);上海市高原学科(管理科学与工程,SHGYXK1201);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项目(S1201YL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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