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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型法学课程过程性考核方式探析

2017-01-11李俊刚

黑龙江教育·高校研究与评估 2016年12期
关键词:过程性考核法学高校

李俊刚

摘 要:文章从法学类课程进程性考核改革的意义着眼,阐述了适合于过程性考核的法学课程类型,以哈尔滨理工大学为例,着重分析了应用型法学课程过程性考核效果,并提出了应用过程性考核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过程性考核;法学;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12-0029-04

一、法学类课程过程性考核改革的意义

法律教育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之前,但在方法上的改革却只经历了苏格拉底讲授式、哈佛大学郎得尔案例式和诊所法律教育方式,而后两者的出现只是在所有改革的尾声出现的。然而,即使在改革的最前沿美国法学院的教育视野中,三种教学方式也是平分秋色、相互借鉴。今天,法学学科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挑战一方面源于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的锐减和法学学生数量的急剧上升;另一方面源于法学学科本身较为枯燥并较难理解,加之伴随高校扩招而来的学生素质的下降,这些都使法学教育工作者们陷入了对法学教学状态的担忧。很多学科都面临着学生对课程失去兴趣的普遍局面,法学则在这种趋势中更为明显。法学教育的历史经验表明,法学课程的学习者应当具备较强的理解能力和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法学教育是一种价值与理性教育,休谟说,我们的理性覆盖如果不借助于经验,则关于真正存在和实际事情也不能推得什么结论。因果之被人发现不是凭借于理性,乃是凭借于经验[1]。在法学学科的性质上到底应当放在研究生阶段还是本科阶段的确也是一个值得仔细思索的大问题,孰是孰非或许还需要进一步的实验,验证法律与法学的学习是否适合在豆蔻年华的人群中开展。在全世界范围法律课程分为在本科阶段开设和在本科阶段后开设两种,我国属于前者。在本科阶段现有的大方向改革不变的情况下,如何使法学教育脱离现实的困境,可以依赖于师资素质的提升、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教学内容的更新,很多因素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但其中教学方式的改革或许是一根有用的救命稻草。

法学教学的通病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和学严重脱离。最大的问题莫过于学生失去了对上课的浓厚兴趣,而教师则在严重的科研压力下脱离钻研具有吸引力的讲课策略和内容。较为古板的教学大纲不能适应社会现实的需求,加之法学课程本身较其他学科更为枯燥乏味,学生表现出对课堂教学的冷漠。在严酷的社会就业现实的压迫下,这种状况还表现在对毕业实习的虚化和对考试成绩的漠不关心。第二,学生普遍对读书失去浓厚的兴趣,在所有的学科中没有哪个学科表现出学生对本学科书籍更大的厌倦。根据平时的教学经历可见,很多学生的兴趣宁愿放在文学、社会和娱乐上。这种状态实际上加剧了法学教学的难度。兴趣是法学学习的先导,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放在如何重塑学生对法学学科的兴趣上来。第三,考核方式简单化、轻松化和缺乏个性化。大学存在很多的顾虑,除了国内少数顶尖大学,一般大学并未及时缩减法学生源的数量,学校普遍存在减少法学学生数量的忧虑。在考核方式的改革方面,表现为缩手缩脚,不能坚持严厉治学和精益求精的教学原则。传统的闭卷考核的目的不在于对学生课堂学习的检验和优秀学生素质的培养,甚至不在于理解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熟悉程度。顾及到需要保证大多数学生的及格率,大多数教师不得不降低试题的难度,不能实现对优秀人才的个性差异化培养。而科学的考核方式应当建立在引导和鼓励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拘泥于课本,独立思考,敢于创新,有利于培养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

在众多教学方式方法改革中,过程性考核几乎得到了大多数法学教育者的青睐,其原因可能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过程性考核将学和考捆绑在一起,改一次性考核为多次过程性学习的监督和考查,使得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平地反映学生学习情况和个性差异。第二,理想状态下的过程性考核能够大大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教学相长。法学课程的应用性较强,很多学科仅仅依靠教师的讲授难以达到教学的目标,过程性考核适应了应用性的课程属性,能够通过亲身经历的实践和探索掌握法学知识,还可以获得一些只有通过实践才能获取的社会交流经验和社会认知以及道德干涉。第三,过程性考核通过压力式教学、自主性学习的方式,教师通过个别化指导,有利于实现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差异化培养,更有利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讲授式大班授课的缺陷就在于它无法满足学生的个性化需求,不能在同一时间中显示出不同学生对同一知识的不同需求,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潜力,不能及时反馈学生的学习认知程度,从而纠正教学任务。过程性考核的优势得益于巨大潜力的“学生投入”空间,“学生投入”的概念源于阿斯汀的参与理论[3]以及佩斯和帕斯卡雷拉提出的“努力程度”[4]的概念。将统一范式的学习模式转变为个性化的学习激励,这也是过程性考核改革的初衷。

二、法学类课程过程性考核的类型

法学专业整体上属于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但每门具体学科又有所不同。应用型课程较理论性课程更加注重过程,而非结果。这种转变根源于应用型课程的目的是在实践中应用知识,而非单纯的记忆和理解。这同时也是对社会需求进一步适应的结果所致。

过程性考核的关键就在于将教和学两个过程通过过程性学习的方式展开,以往的教学是教(学)—考两个阶段,过程性考核实际上转变为教(引导和布置任务)—学(动手操作)—考核三个阶段。严格地说,在所有的教学过程中都要求有良好的互动过程,然而,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进行良好的互动是很难实现的,过程性考核将这一互动过程通过讲授知识和布置任务,学生通过掌握方法和完成任务,教师再通过检验成果和给出评价分数的过程完成。显然,过程性考核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法学学科,这就需要对过程性考核的特点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确定适合过程性考核的法学课程范畴。一般说来,过程性考核适合两种类型的课程:应用性强的课程和需要项目驱动的课程。

应用型、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法律诊所”、“司法文书”、“模拟法庭”、“律师实务”等课程,其教学目标就在于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过程,课堂教学无法提供完整的实践环境,过程性实践和考核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适合这类的课程还有“证据学”、“律师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社会调查理论与方法”、“法律文书写作”、“公司法”、“亲属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课程。一些程序法课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学”、“仲裁法”可以选择性的采取部分过程性考核。

项目驱动教学过程性考核的第二种类型。项目驱动实际上是一种压力式教学或紧张教学方式,这类似于项目驱动教学,它起源于德国职业教育领域,是以实践为导向、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方法。[5]教师通过任务布置和课下间接指导及阶段性成果检查,可以收到良好效果的课程,如“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外国宪法”、“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适用这种教学考核方式。这种考核方式在信息爆炸时代具有一定的现实和创新意义,通过完成一定的学习成果,将一定外化的成果交由教师来检验。但一些只能通过教师课堂讲授,难度较大,理解困难,无法独立自学的非应用型课程则很难采取过程性考核的方式,如“民法”、“商法”、“经济法”、“宪法”、“法律文化”等课程。

不适用过程性考核的课程往往是理论性较强需要课上详细讲解的课程,例如“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商法”、“罗马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民法”、“刑法”、“证券法”、“比较民商法学”、“犯罪学”、“立法学”、“法律经济学”、“法社会学”、“中国法律思想史”、“人权法”、“行政管理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一般说来,课程理论程度越高、重要程度越高、需要学生动手操作性越少的越不适用过程性考核,相反对于选修课、非核心课、需要学生动手操作的课程则可以进行过程性考核。

三、应用型法学课程过程性考核效果分析

哈尔滨理工大学先后在“法律诊所”、“司法文书”、“刑事诉讼法”等应用型法学课程中采取了过程性考核方式。“法律诊所”课程重在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律师职业素养。“司法文书”主要训练学生的文书设计和写作能力,“刑事诉讼法”则强调学生对刑事诉讼理论和程序的基础知识。这三门课程的特点虽有不同,但都具有应用型的特点,这些课程的教学目标都有知识的运用和操作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门课程的过程性改革实施的效果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生自我评价中满意度明显提升。这种效果虽然不是通过学生网上评教的客观数据得出的,而是通过学生的课程总结体现出来的,学生特别关注的是新颖的上课方式、有趣的学习体验和受用的经验体会。第二,学生考核过关率明显提高。通常课堂讲授式的过关率在80%—90%之间,过程性考核的过关率在95%以上。第三,学生应用知识能力的提升。学生通过过程性考核能够切实解决实际中的法律问题,如通过司法文书的过程性学习,学生不仅掌握了司法文书的格式,还学会了实际中司法文书的制作技巧,还能结合案情完成现实中能够应用的文书。法律诊所课程的过程性考核则使学生掌握了如何接待现实的当事人、法律咨询和代理案件的一般技巧,这些内容都是在传统课堂中无法学到的。第四,过程性考核更注重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创新意识。由于开放的学习方式,理论上讲过程性学习时间是无限的,在较为理想的教学指导和监督下,优秀的学生爆发出惊人的学习潜力。比如,在法律诊所学生代理案件过程中超水平的发挥,保证了2014年的14起案件的百分之百的胜诉率。很多学生还能能够掌握发现法律、辨别法律、和分析判例的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这是难能可贵的。

过程性考核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第一,过程性考核的考核过程应当明确而有针对性,并经过充分的论证。实际上,良好的过程性考核应当分为具体考核方案的设定—大纲和实际情况的审核与讨论—实施—效果评估四个阶段。但每一门课各具有不同的特点,所以具体的考核过程还需要符合教学大纲和学生的现实要求。与期末考核方式不同的是,过程性考核往往缺失统一的评价考核标准,有时就连教师自己也是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确定考核的合理性。因此,实施—总结—再实施的反复论证过程将成为过程性考核进一步实施所必然经历的阶段。过程性考核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该门课程的学习效果,因此,只有符合实施过程性考核的课程才可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问题最后归结为什么样的特点才适合过程性考核。过程性考核不是法学教育改革的万能药水,它并不能适应所有的法学学科,实施过程性考核的课程还会带来很多难以预料的后果。但到底过程性考核适合的标准是什么是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的问题。法律诊所课程的过程性考核主要分为客观实践考核和主观评价考核两个方面,客观考核是学生参与代理案件的过程,主观考核是学生在代理案件过程中的主观认知。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过程性考核主要是通过课下学习课上检验学习成果的方式进行,刑事诉讼法则是通过平时作业的方式完成。本科教学阶段推进项目驱动教学模式需要谨慎,因为这种模式在研究生阶段经常被指导教师作为授课方式之一。本科阶段不宜抛弃系统的知识学习过程,而完全转变为某一细致专业的研究和学习,后者一定是在系统的知识讲授之后才可以开展,因此,本科教学的项目驱动应当是通常项目的研究和演示。

第二,过程性考核需注重和加强学生对教师的评价环节。传统的教学只有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而过程性考核则不同,教师的过程性指导对教学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决定性作用。很多过程性考核实施的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原因主要在于缺少对于教师的过程性教学监督,没有了45分钟教学设计的安排,而采取可有可无的仅仅依靠职业道德的约束,很多教学变成了授课者取巧和轻松教学的状况。更令人担忧的是,在没有实施工作量配套改革之前,很多教师对无端增加工作量的过程性改革敬而远之,教学懈怠是缺失教学积极性导致的必然结果。过程性考核是一种协商式教学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教育建构理论的深化发展,学习评价进入了以古巴、林肯等人为代表的建构性的学习评价时期。该理论认为评价在本质上是在不断协商过程中形成的心理建构[6]。过程性学习评价作为建构评价时期的产物,和结果性评价相对应,这类评价从关注教育目标转向关注教育过程,强调教育的建构性与反馈的及时指导性,关注教学指导者与教育主体的互动和学生的个体性。过程性学习评价认为,知识的建构是有价值的观点和思想产生并不断改进的过程,过程性评价的反复性、及时性与交互性,能够促使学生在知识不断发生重组与建构的过程中,减少现存知识与目标知识之间的差异,控制知识迁移的方向,从而提升学习效率和学习效果。可以说学生的学习效果与教师何时、按何种步调给予学生评价与反馈密切相关[7]。

第三,缺失良好的效果评估过程。前者提到了过程性改革实施的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效果评估。应用型学习、探究式学习的过程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包括利用各种媒体资源获取信息知识的能力、自主学习的能力、批判性思维的能力、实践创新的能力。但由于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在考评学生的探究式学习时,重点要解决的问题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8]。过程性考核最大的难题在于教学效果的评估方面。提高平时分的比例,增多平时作业,将闭卷考试转变为开卷考试、论文、答辩或者总结报告方式,这些做法的确减轻了学生考试的压力,但是否能够真正提高学生的能力,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现在仍然还是个未知数。很多效果是从学生的评价中获得的,这种评价的主观性偏强,并且其客观性也值得怀疑。良好的教学效果肯定包含学生浓厚的兴趣、高度的评价、教师授课的知识面、学生竞争力的提高等方面,这些效果需要有一种较为合理的科学的评估方式加以参考。从效果上看来,法律诊所课程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考核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主要是从学生的感想中得出的结论。但其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在法律诊所课程过程性考核中,一些学生对学习的目的认识不清,主动性不积极,参与性不强。而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过程性考核中,很多由学生课下准备的过程不充分,讲课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学生课下的阅读量不能达到教学要求等。过程性考核是一种压力式教学,其效果的好坏与整个教学制度是直接相关的。学生在课下完成学习过程的一部分,实际上需要有更大的约束力。如果没有这种课程的严格评估和压力,对于未完成过程性学习或未取得过程性学习效果的教学过程应当坚决给予否定性评价。过程性考核的难点在于过程的管理,评价的客观,自我评价的实施,个性化发展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差异化教学。以往将考核作为目的不如说是手段和方式,学生对教师的评估也是相当重要。过程性评估十分容易流于形式,如果不能通过过程性评估实现学生能力的提升和真实过程的检验,那么评估必然是不公平的,而对这一过程最清楚的便是学生。

第四,过程性考核须有可视化成果。完成过程性考核必须实现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客观性检验,区别于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认知提高。因此,学生毕业论文以及毕业实习不能通过过程性考核方式检验。如同期末闭卷考核一样,过程性考核需要通过一些可视性客观成果作为考核的依据,这种可视性成果可以是论文、调研报告、实验过程记录、成果演示、答辩等。过程性考核的平时作业设置得不合理便丧失了其公平合理性,特别是无法检验其学习过程真实性的作业是不适合的。

第五,过程性改革缺失配套设施和条件。由于过程性考核必须有一定的客观评价依据,因此,学生需要依赖一定的教学硬件加以辅助完成。如线下可视性教学课件资源的建设、实验室、期刊数据库、案例库等均为不可或缺的教学条件。另外,为了实现教师对学生平时过程性学习的监督和对教师尽职尽责的教学过程的监督,监控、录音等设备的使用将成为教学所需。更为重要的是,为了实现良好的教学效果,对教师的工作量的差别性审核也将成为过程考核实施的必要条件之一。

此外,过程性考核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过程性考核的设计是否契合了该门课程的特点。第二,过程性考核的评估难度是否能够与教学目的保持一致。第三,教师采取何种手段和方式对过程性考核进行监督和评定。第四,教师在评定学生分数上应有多大的权力。其他方面也需要相应的制度改革,如取消补考,变为一次性考核;实施助课制度,使指导教师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过程性考核教学。

综上可见,过程性考核的确在提高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自主学习能力、创新思维能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法学本科教学方式方法中成为改革焦点之一。尤其是在互联网+信息大潮中,线上线下教学方式的兴起与项目驱动方式的运用,都为过程性考核提供了难得的良机。然而,正如前文所分析,过程性考核并不适合所有的法学学科,其效果受到学生自主学习程度的左右,其效果评价偏于主观,特别是在没有强压力式评价机制之下,过程性考核可能沦为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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