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对我国集体谈判的借鉴意义
2017-01-11赵铁迪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工会
赵铁迪
(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 北京 100074)
【法律与社会】
浅谈不当劳动行为制度对我国集体谈判的借鉴意义
赵铁迪
(北京航天试验技术研究所 北京 100074)
针对不当劳动行为概念的分析和构成,对于作为劳动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方雇主利益的考虑,提出了不当劳动行为的救济措施,以及国外一些先进做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作为劳动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方,雇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天然地抵触劳动者及其联合组织。在可能的情况下,他们总会不遗余力地破坏劳动者团结在一起争取自身的权利。历史上,雇主曾经采取设置“黑名单”、签订“黄狗契约”、武力镇压等多种方式抵制劳动者的集体行动,随着这些措施逐渐被法律视为非法,雇主开始使用一些“非暴力不合作”的手段对付劳动者,比如怠于谈判。针对此类现象,亟需法律明确雇主在工会组建、集体谈判中的义务,强化雇主对此承担的法律责任。建议我国劳动立法以及执法、司法实践能够借鉴不当劳动行为制度,从而为劳动者的集体结社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不当劳动行为的概念
“不当劳动行为”(Unfair Labor Practices),或称“不公正劳动行为”,是指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以违反劳动法律原则的手段对抗另一方当事人,使对方或第三人难以行使合法权利的措施或行为。
不当劳动行为最早规定于美国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NLRA),仅指雇主利用其优势地位,以违法手段对抗工会的措施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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