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国际追逃工作中“本国人不引渡原则”的对策研究*

2017-01-10王葆莳

时代法学 2016年3期

王葆莳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国际追逃工作中“本国人不引渡原则”的对策研究*

王葆莳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本国人不引渡”是引渡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各国关于本国人是否可以引渡的立场受本国立法的制约。本国人不引渡原则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犯罪逃脱处罚。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该原则逃避刑罚、促进国际追逃工作,我国应采用“相对不引渡”代替“绝对不引渡”;在条约中应尽可能地明确规定取得新国籍的时间,并尽量将时间节点提前;可以通过被请求国的国内程序宣布被引渡人改变国籍的行为无效;同时适当修正《国籍法》的规定。

国际追逃;本国人不引渡;国籍

“本国人不引渡”是引渡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双边引渡条约中列位第一的拒绝引渡理由*黄风.国际引渡合作规则的新发展[J].比较法研究,2006,(3):38.。我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一般均规定了“本国人不引渡”条款,例如中韩引第5条规定“双方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同时,我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我国公民定居国外且加入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虽然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但结合第10条、第11条和第14条*《国籍法》第10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4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