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十个为什么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答本刊记者问
2017-01-09姜乃强
教育家 2016年45期
文 | 本刊记者 姜乃强
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十个为什么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答本刊记者问
文 | 本刊记者 姜乃强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民办教育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为何禁止举办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如何界定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此次修改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就本次修法的相关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不断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培养了大批合格人才,为创新教育体制机制、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2015年,全国有民办学校16.3万所,在校学生数4570.4万人。其中,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民办学校数分别占民办学校总数的90%、6.6%、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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