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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的法律约束力*

2017-01-06杨彪,叶琪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法律

杨 彪, 叶 琪

意向书的法律约束力*

杨 彪, 叶 琪

意向书是前合同文件的重要类型之一,其法律约束力包括合同约束力、缔约责任约束力和合同解释约束力三个方面。意向书的主要功能是交换信息和建立信任,推进合同谈判进程,促成最终交易。根据不同谈判阶段的需求差异,谈判者也将有偏好地选择正式约束力和非正式约束力这两种不同强度的意向书,并产生相应的激励效果。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意向书法律约束力的认定标准和具体做法不尽统一,未来的立法活动中应对意向书进行专门规定,制定符合商业需求的裁判规范。

意向书; 正式约束力; 非正式约束力; 信息机制

一、引 言

作为前合同文件的一种类型,意向书在许多商业谈判中被视为谈判的重要成果及双方合作的初步达成。随着大量法律纠纷的发生,意向书的一个关键法律问题逐渐引起重视:意向书是否具有及具有何种法律约束力?由于现实中意向书的形式内容、签订文件时的当事人状态、后续的交易情况都具有多样性,判断意向书的法律约束力往往十分困难,有学者甚至称“合同法中很难找到比意向书更缺乏预见性的领域了”*E.Allan Fransworth, Precontractual Liability and Preliminary Agreements: Fair Dealing and Failed Negotiation, 87 Columbia Law Review 217 (1987).。

国内学界目前对意向书法律约束力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合同约束力的有无上。不少学者认为存在三种情形:本约约束力、预约约束力以及不产生合同约束力*参见陈进:《意向书的法律效力探析》,《法学论坛》2013年第1期;刘俊臣:《合同预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法律适用》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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