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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案例分析的行政法研究范畴

2016-12-29张庆臣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6年34期
关键词:土地权属股份合作行政复议

◎ 张庆臣

基于案例分析的行政法研究范畴

◎ 张庆臣

案例分析方式的运用在对行政法的研究范畴分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而通过强化对行政法研究范畴对我国行政管理的规范化也提供有效依据。文章将以“龙华上油松股份合作公司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权属行政确认案”为案例,从整个判案的过程进行分析来对行政法进行深入的研究,进而对行政法研究的具体范围进行划分。

基于行政法所做的案例分析,其中的案例指的是那些已经发生且对今后的案情分析具有重要作用的案件,这种案件往往会被存储于行政案件相关的档案资料中,且其在行政案件中往往具备一定的典型性。从现实来看可能有些案件其本身并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但如果案件的所涉及的内容等方面能符合案例的推理过程,那么行政法案例同样能为相关的执法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且对其自身法律效应的提升也具有极大的帮助。

“龙华上油松股份合作公司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权属行政确认案”案例分析

案件内容。2014年深圳市龙华上油松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原告因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而上诉。2014年3月25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收到了来自原告所上交关于“办理A819-0051宗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的申请,但经调查豪杰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以获得了申请中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宝安区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的相关内容制定了《关于A819-0051宗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的复函》,并认定该公司的申请并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的调查调查范畴。而原告对此判决不服,便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上诉但被驳回。原告不服原审判决遂又以“复函”对土地权属争议的界定没有法律依据,且与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的内容相背离等理由提起上诉。

案件分析。在这一案件中,龙华上油松股份合作公司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所做的《关于A819-0051宗地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的复函》其仅以《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为依据,但这一复函其本身并不具备法律依据。就案件的性质来看,这一案件是一件政府相关部门越权的案件。就行政单位而言,如果相关的法律文件中没有对事件进行明文的规定,那么其便不可直接进行处理。因此,在此次案件中,法院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被告单位进行了审查,且明确指出政府各单位的职责由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确定,而如果在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其自身的职能等尽心明确,那么其便不能直接进行其行政行为。

行政法研究范畴

无论案件的属性属于何种类型,有实质来看其往往都与社会秩序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且需要建立在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基础上。因此,无论是行政法还是其他的法律类型,都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范畴进行界定。就上述“龙华上油松股份合作公司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权属行政确认案”来看,行政法研究范畴往往包含记录、处分、案例监督、判例赔偿、复议等不同的内容,笔者将主要就其中的迹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

行政判例。在通常情况下,一个法律健全完善的国家中往往会将相关的案件实例融入到相关行政法的教学材料编撰中,其目的是通过国家的司法理念来对学生的思想观念等形成影响。而就现实来看,无论是对何种类型案件的处理哪怕是这一案件仍然处于行政过程内,其往往都必须要以国家司法所具备的逻辑规律为最终的依据。因此,在实际的行政法案例的分析研究中,将判例和案例二者之间相互混淆也往往是最为常见的问题。而所谓判例其所指的是一种以国家相关审判机关为在案件审判中的不同行为等为依据的而形成的针对案件所宣判的最终成果。而行政判例则是指那些已经得到相关机构宣判结束的在实际行政审判中的相关案例。行政判例往往由原告方、法院、被告方三者之间共同组成。

行政赔偿。所谓行政赔偿其在构成机制方面往往有着很强的复杂性,这主要是因为其是一种衍生与行政案例的但有着更加标准及规范发展的一种形态。与行政诉讼相同的是,行政赔偿也要求有原告方、法院、被告方在案件中的审判活动。在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中的对行政赔偿的判定,案件参与的双方往往都会以个体利益的维护为最终的目标,因此,在实际的审理中就要求法院能做出最为公断的决策。而要对行政赔偿问题实践最为根本的解决,往往可以采取司法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提出赔偿等不同的方式,这往往也针对行政法的研究范畴进行了更加多元化的界定。但要注意的是,这种在行政法的研究范畴方面多元化的界定方式,必须要就行政赔偿及其他不用的赔偿内容进行有效的区分,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在基础范畴界定方面的准确性。

行政复议。就权利救济的相关内容来看,如果复议的结果无法真正得到相关主体的认同时,其往往可相相关机构提出上诉要求进行重新的审理与判决,因此,所谓行政复议其所涉及的范畴往往并不是行政案例外围的内容。在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会导致两种结果的出现,首先,行政复议结束之后相关的案件主体采取了诉讼的方式,这就表示尽管案件的处理程序不同但其仍在进行中;其次,行政复议的相关结果得到了案件主体的一直认同,且案件的主体承认了行政复议结果所具备的法律效应,那么此时行政复议的结果就能有效发挥其在约束性方面的作用。但要明确的是,最终的行政复议能否得到认同在处理方面具有相应的时间性,简而言之就是行政复议的相关主体要想实施诉讼不许在相关的时间规定之内。

基于案例分析基础上对行政法的范畴所做的相关研究往往对行政法认识的全面性具有极为有效的促进作用。而强化了对行政法研究范畴的认识也能为我国行政管理的规范化提供有效依据,这对促进社会及行政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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