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方式立法问题评剖——兼评《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2012-02-15徐晓明倪明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程序
徐晓明,倪明
(1.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 210012;2.扬州市卫生局,江苏 扬州225000)
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方式立法问题评剖
——兼评《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第七十六、七十七条
徐晓明1,倪明2
(1.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 210012;2.扬州市卫生局,江苏 扬州225000)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创设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而《行政复议法修改专家建议稿(讨论稿)》作了进一步完善。本文以二者为素材,分析了行政复议驳回决定制度的立法演进、现存问题及其完善等方面,认为,将理由不成立情形下的不作为案件决定方式由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改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不作为案件决定方式更趋逻辑性;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专门适用于不当受理问题处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适用范围设定更趋合理性;只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设置行政监督路径,驳回决定监督路径设计更趋现实性;不当驳回后“恢复审理”违背程序法治原理,改“恢复审理”为“重新审理”凸显立法修正必要性。
行政复议;驳回;申请;请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创设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作为行政复议决定方式的一种创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对于畅通行政复议救济程序,丰富行政复议决定的内涵与外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尽管如此,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方式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出现了一些问题。近年来,理论界结合《行政复议法》修改对行政复议驳回决定方式的进一步完善问题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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