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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伸援手职工权益得保障

2016-12-28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司法所工作 2016年9期

文 王 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法律援助伸援手职工权益得保障

文 王 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案情简介】

某与工作单位因企业终止经营安置补偿及退休问题发生劳动争议,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承办律师接待当事人俞某后,经对案件经过和事实了解得知:俞某所在的合资企业于2012年终止经营,并定于2013年1月31日(终止日)与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合资企业给出的安置方案为:(1)安置员工再就业,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给付安置资源奖;(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安置资源奖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同时,合资企业的安置方案还规定,到终止日2013年1月31日已经超过和达到法

俞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企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以上安置补偿。

当事人俞某与合资企业的纠纷争议焦点在俞某退休时的岗位性质认定。俞某系1982年入职改制前企业工作,2000年3月原企业改制为合资企业后,俞某与合资企业于2000年8月1日签订了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岗位为“技术中心工人”,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及劳动者的能力和工作表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企业对劳动者实行变岗变薪制度。”2001年俞某按照合资企业的招聘流程,竞聘上了技术中心部门经理助理管理岗位,并填写了《干部聘任表》,同时享受管理岗5级的工资待遇,但合资企业并没有将俞某的人事档案和劳动合同及时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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