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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发展状况及监管对策

2016-12-28刘婷婷胡晓琳

金融经济 2016年16期
关键词:监管金融消费者

刘婷婷 胡晓琳 李 妍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1)



我国P2P发展状况及监管对策

刘婷婷胡晓琳李妍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1)

P2P近两年在国内迅猛发展,过程中创新和风险并存,对监管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从P2P的概念入手,介绍了我国P2P发展现状和本土化特点,创新式的系统分析当前P2P监管的现状,并结合监管现状,指出了监管重点和难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监管对策。

P2P;发展;监管;监管对策

一、我国P2P监管现状

P2P是指“Peer-to-peer或person-to-person”,即“点对点(人对人)”。P2P是出借人和贷款人是通过互联网的信息平台来实现资金借贷的一种融资模式。在借贷过程中,借贷双方的信息发布、信用评估、利率确定、资金划转、合同签订等借贷流程部分或全部通过网络平台完成。

在我国,2014年3月,“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14年上半年,金融监管当局逐步确立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分工,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制定《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具体监管第三方支付;P2P划归银监会,并由其制订监管细则;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

至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P2P监管细则》仍未出台。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其行使权利。

(一)人民银行涉及P2P监管的工作

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牵头制定相关法规。正在牵头制定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总的指导性文件将对P2P创新及监管产生重大影响。二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由“一行三会”协调监管,央行对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服务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有责任。P2P产品及运作流程中涉及贷款、资产支持类证券、第三方支付等内容,属于综合性较强的行业,央行在职责范围内受理有关投诉、提供咨询服务并完善相关保护机制建设。三是征信系统的对接服务。征信服务和征信管理是央行的重要职责,也是P2P行业控制风险、打造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渠道和手段。为帮助P2P公司实现信贷信息共享、防范信用风险,央行征信中心通过下属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建成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截至2014年12月末,共接入网贷机构370家,收录客户52.4万人。

(二)银监会对P2P监管

2015年1月,银监会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具体负责P2P监管工作。 早在2011年9月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提示P2P平台存在七大风险,包括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信誉、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贷款质量低劣和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存在风险隐患。针对这七点风险,银监会对银行机构提出三点要求,包括落实银行贷款全流程管理,防止民间借贷的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银行从业人员涉足此类信贷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加强与工商部门沟通,针对不实宣传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避免声誉风险。

目前,监管当局对P2P平台监管提出四条红线,一是坚持信息中介性质;二是平台自身不提供担保;三是不搞资金池;四是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P2P行业发展有一定的规范作用。

(三)其他部门对P2P平台的监管

工商行政部门对P2P的监管仅体现在经营范围的监管。目前,我国P2P平台注册身份分为两种,一种是网络技术类的电子商务公司,一类是投资咨询公司。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的规定,如果P2P平台从事登记范围之外的经营项目如吸收存款和放贷业务,工商行政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P2P需要有固定的域名来进行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匹配等业务活动,并设立专业的运作网站,这涉及到域名注册及相关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来监管,通过申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进行准入管理,政策非常宽松。日常管理中,公信部偏重对一般网络非法内容的屏蔽,并不涉及P2P平台经营业务的审查。

二、监管的重点和难点

金融监管有三大目标,即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金融效率,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理应如此,P2P的监管也不例外。

(一)适度监管、提升金融效率

互联网这一更高级的生产力与金融相结合,在极大的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效率。P2P是互联网金融主要分支,互联网金融又对今后金融业的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如何处理好创新和风险的关系,正视创新的风险性,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是P2P监管面临的重要挑战。

(二)债权转让的风险

债权转让是P2P平台,提高债券流动性、活跃交易市场的主要方法,也是吸引投资者和借款者的重要手段。债券转让过程中的一些特点,使其容易被不法分子和不良平台所利用增加借贷风险。第一,债券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大多数P2P平台债券转让的合同都是电子合同以及对债务人的通知都是电子通知。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和覆盖的特点使当事人面临着法律风险。第二,存在资金和期限错配的风险。债权经过分割和组合转让给第三方,如果分割组合的过程过多,不能保持最初债务人与最终债权人的直接对关系则造成错配。第三,容易形成资金池。在债券打包专让过程中,如果P2P平台利用自身信用介入则会造成踩踏红线“不得形成资金池”的情况。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突出

P2P平台良莠不齐,缺乏的透明度、风控能力不足,投资者和借款人的消费者权益面临着越来越突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消费者个人信息采集、存储或使用不当

P2P平台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会涉及大量的消费者信息,这些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正在遭受法规不健全、互联网技术风险的威胁,已经出现一些平台为进行信用评估,忽视个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保护的情况,造成了不良后果。

2、夸大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

为了招引投资者,不少平台在产品及保证宣传上有意夸大安全性,例如,常见“低风险、高收益”、“零坏账率”明显有悖常理和实际;有些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号称全额保障,夸大保险在平台运作中的作用,误导消费者。

3、平台跑路、倒闭等情况屡有发生

造成问题平台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平台主观上存在诈骗意识。很多犯罪分子和组织打着P2P幌子的平台,利用超高的收益,频繁发布不切实际的“天标”甚至“秒标”来吸引投资者,最终跑路。其本来意图和最终目的就是诈骗。另一种是由于平台的经营者能力。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财产安全,影响行业发展,严重者危及金融稳定。

4、消费者教育不足

P2P平台的消费群体范围广,部分投资者对金融基本常识以及互联网金融知识了解和掌握程度较低,风险意识不足,难以识别平台优劣,难以辨别信息真伪,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部分消费者不了解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了解维权的渠道和方法。

(四) 缺乏统一标准

1、缺乏信息披露标准

目前,P2P平台运营过程中所作的宣传和披露的相关信息缺少指导标准。首先,缺乏对风险指标、敏感指标的统一计算口径。例如,各平台呆坏账界定标准和计算方式差距较大,许多平台对投资者宣称零坏账率,属于虚假宣传。其次,对于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整个行业并没有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和科学的评价体系。这样一来,即便监管层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但是如果没有统一的计算口径,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2、缺乏信息安全技术标准

由于P2P是线上操作,一旦网络系统因被攻击而瘫痪,其后果比较严重。在信息安全防范技术上,目前网贷行业还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行业协会、监管层也没有明确提出,技术防控能力薄弱,自2013年以来,P2P行业中已经有上百家平台遭遇黑客光顾,著名的P2P平台如人人贷、网贷之家等都频遭黑客攻击。

(五)涉及行业广,监管协同难

从产品上看,P2P有贷款、证券和产业链融资,从合作机构看,P2P涉及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和保险公司;从投资方来看,P2P涉及国企、风投机构和金融企业,这些方面的监管分别从属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部等监管部门,从清算和支付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控洗钱风险等角度来看,涉及中央银行。从目前的准入来看,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信部。

我国金融业监管还属于分业监管,协调部门间监管首先要做好“一行三会”的协调;其还要做跨行业部门间的协调,如何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或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是监管的又一难点问题。

三、监管对策

(一)严格准入标准,准确定性P2P平台

统一业界对P2P平台的认识,明确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清晰划定P2P平台与实践中存在的非纯信息中介网贷平台的界限,规范P2P平台名称。可以在平台网站显著位置标示“信息中介”字样,同时要规定其他非信息中介平台不得在网站平台中使用“信息中介”字样,以免误导消费者。

明确经营范围,明确利润来源。对属于信用中介的业务要坚决清理,不得自我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坚持平台不参与资金交易,坚持利润来源是服务费;对与信用中介业务相似,但加以控制可以不违背信息中介性质的业务,要加强风险管理,从量上加以控制使其不发生根本性质的转变。

同时,要完善全社会征信体系,提高互联网大数据挖掘和应用能力,加强P2P投资者教育,引导P2P回归信息中介。

(二)加强债权转让风险控制

尽快制定行业信息安全技术标准,充分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降低电子合同被篡改和被覆盖的可能性,加强债权转让的通知管理,保证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对投资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实行托管制度,加强平台账户管理及相关高管人员的个人账户监管,避免形成债权转让的资金池;

按金额范围、期限对债权进行分类,在类别内进行拆分和组合,避免造成风险不可控的期限和时间错配以及非法集资的风险;保证让与人与受让人资金的直接到达对方交易账户,P2P平台在转让过程中发挥作用是撮合交易,而不是参与交易;建立债权转让的背书制度。

选择优质债权进行转让,制订可转让债权的信用级别标准,提高转让债权的资产质量。

(三)加快制订行业标准

第一,加快制订信息披露的标准。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未来P2P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而明确的标准是监督有效的必要条件。与托管银行共同做好风险准备金的账户信息的披露,并出具相应报告,保证风险准备金真正的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披露平台高管人员以及重要技术人员的资历情况、披露担保公司财务情况、借款项目到期出现逾期的数量、金额,债务转让的频次等,以保证投资者及借款人对平台经营能力有充分了解。

第二,制订信息技术标准规范。对P2P平台运行的硬件及软件环境加以规范;制订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等网络

公平交易安全交易规则,确保网贷的法律效力;制订互联网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标准,提高整体行业的关键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制订整个交易流程及交易各环节信息技术标准,提高交易的规范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P2P平台应逐步完善产品、强化透明度和合法销售,客户分级体系,注重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提高风险控制水平,提升经营能力。可以根据投资人的风险等级,对其在P2P平台的投资额作出限制性规定,控制投资者风险。

加强投资者的金融教育,依法加大对利用互联网手段侵害消费者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及时处理消费者维权要求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金融服务中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监管协调

制订P2P平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依据,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协调保障条件,建立信息共享的平台和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网络信贷资金流向和借贷利率的动态监测;加强金融监管层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工信部、工商局、地方政府等各相关方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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