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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2016-12-26韩吟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5期
关键词:公众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交通问题随之出现。应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司法部门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研究和关注。2011年,为了杜绝危险驾驶行为为公众带来的危害,国家司法部门已经在刑罚的修正案中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规范。文章主要研究了危险驾驶罪中的问题及对策。从危险驾驶罪的概述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了危险驾驶罪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合理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公众 交通问题

作者简介:韩吟,北方工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71

如今,危险驾驶行为已经成为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并且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关注。《刑法修正案(九)》中将危险驾驶罪分为两种主要的类型,一种是在道路中与他人之间的追逐竞驾,另一种是自身的酒驾。我国对于两种行为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并且致力于通过对危险驾驶的处罚来规范司机的驾驶行为。尽管我国的危险驾驶罪还存在各种争议,但司法部门已经就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情况进行了改善。

一、危险驾驶罪概述

(一)危险驾驶罪释义

所谓的危险驾驶,指的是司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以及处于危险驾驶的状态。我国为了控制危险驾驶事件的发生,从而确保司机的生命安全,2011年期间,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列入了危险驾驶罪,以此来追究酒驾以及竞驾两种危险驾驶车辆的行为。而在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则是指法律中所明确的罪责。《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文案中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其认为,当司机在驾驶的过程中出现追逐竞价或者是酒驾的情况时,视情节严重来确定处罚结果。如果司机还存在前科或者是同时构成其它行为的犯罪,将会处于非常严重的惩罚。在法院执行该项法律的过程中,从实际情况将危险驾驶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追逐竞驾,如果情节比较严重将会对司机进行拘留。一种是酒驾,如果司机因为酒驾而酿成大祸则会加重其处罚结果。

(二)危险驾驶罪特征

法院以及律师在对罪名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通常其犯罪的构成成分方面进行研究。而当其对危险驾驶罪进行研究时,法律部门之间出现了不少的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司机的该种行为从主观上讲并不一定是故意的,也许只是一时的过失。而部分学者则认为司机出现危险驾驶的行为是因为其主观故意而造成的 。那么危险驾驶的主要特征到底是怎样的呢?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由于自身的酒驾或者追逐竞驾行为已经为道路上的行人或者是车辆构成了伤害,并且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如果危险驾驶的主体在该种情况下仍然不需要承担过重的罪责,那就会助长其气焰。当然,如果犯罪的主体还无法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上述的观点也自然就不会成立。从其主观方面考虑,犯罪的主体在进行危险驾驶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是了解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 。但其依然保持了该种行为,说明其存在着故意的倾向。虽然对于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争议,但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过失犯罪的条款。因此,当出现危险驾驶行为时,法律上不能以其主观上的过失还是故意来判定犯罪主体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危险驾驶罪中的犯罪客体其利害关系受到犯罪主体行为的直接影响。危险驾驶行为将会严重影响城市的交通秩序,严重情况下会侵犯到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为此,危险驾驶罪也在关于公共安全方面的刑罚当中存在着规定。

(三)危险驾驶罪立法

尽管在司法机关当中还在讨论和研究危险驾驶罪,并且在现实执行中也会存在各种各样的争议,但其在刑罚中成立还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立法价值。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能够买得起汽车,城市和农村拥有汽车的数量在飞速的增加 。机动车辆的使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但也为城市的交通带来非常大的压力。如今,每个城市中的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率都在增加,不少城市都发生了特别大的交通安全事件,并引起了国家上层领导人的关注。而重大交通事故的产生甚至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并激发了新一轮的社会热点。根据统计,之所以会出现交通事故频发的现象,主要的原因就是危险驾驶行为的激增。人们已经意识到危险驾驶带来的危害,因此特别期望交通部门能够遏制该种行为 。为了严肃的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国家对危险驾驶做出了规范,立法界的人员也就该种行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最终决定在修订《刑法修正案(九)》时将危险驾驶行为一种罪名的方式列入到法律条文当中。在司法界,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成为了主要的讨论话题,很多学者都认为当今社会环境极为复杂,各种危险行为频发,既然危险驾驶成为危害社会的导火索,就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出面遏制,从而维护社会环境的稳定。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被列入到《刑法修正案(九)》当中拥有其确定的价值,其能够起到打击犯罪并且防范该类现象发生的作用。

(四) 危险驾驶罪意义

当我国的社会安全出现问题时,人们能够想到的解决办法首先就是立法。公众人心目中,立法是一件神圣并且能够给予自己安全感的事情。近年来,频繁的危险驾驶事件引起了广大人民的关注和热议,其危机意识也在逐渐增加。不少人已经开始抵制酒驾行为,并且要求国家能够增设关于危险驾驶的处罚。凤凰网曾经对危险驾驶罪的立法问题进行了调查,从网络调查的结果显示,有92.1%的群众都表示支持危险驾驶罪名的成立 。由此可见,大部分的民众都能够了解到危险驾驶将会为自身带来的危害,并其对危害的结果表示无法容忍。《刑法修正案(九)》修订案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并且根据民众反响来规定和调整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如今,人们已经了解到危险驾驶行为将会对社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因此而同意立法。

二、 危险驾驶罪存在的问题

如今,危险驾驶罪已经在《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案中成立了,其存在已经能够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社会环境的稳定。但从其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刑法修正案(九)》修订案中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还不够完善,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导致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评判不够彻底。

(一) 种类不完善

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其将危险驾驶中的酒驾和追逐竞驾列入到处罚行为当中。这两种罪名的规定其实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在司机喝酒的情况下,其意识将受到酒精的影响,其行动能力也将会被减弱,因此不能正常开车。如果因为该种行为而造成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会为其他人或者是社会公共财产带来损失。而追逐竞驾则是不够他人的生命安全肆意开车,该种行为也会为其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损失 。两种明显的危险驾驶行为已经受到了规范,但目前来看,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仅是这两个方面,也不仅仅是这两种行为会造成也暗中的后果。如今,很多司机在驾驶的过程中打电话或者是低头看手机,其该种行为也会造成恶性的交通事故。如果立法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规定过于单一,也会使法律产生滞后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设置不规范

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其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来进行处罚,通常对于危险驾驶罪比较重的处罚就是拘留。但事实上,该种法律的配置并不合理。在刑罚当中,其判定一个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仅要遵从其犯罪的罪名,还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情况来比较。但在危险驾驶的罪行当中,其主要的刑罚就是拘役。如果犯罪主体所犯的危险驾驶罪牵连很广,致使很多人的生命安全都受到了损害,那么该种刑罚是不是显得太轻呢?如果因为危险驾驶而造成了他人生命流失,而犯罪主体只是受到了拘役的刑罚,那么危险驾驶罪的意义也就没有了。部分地区的法院在判处危险驾驶行为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同意的判处,促使犯罪的主体并不符合真实的刑罚罪责,危险犯罪法在该种情况下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规范作用。

三、危险驾驶罪完善的相关建议

为了更加符合民意,完善《刑法修正案(九)》立法体系,国家司法部门需要就原本所确立的危险驾驶罪进行完善,从而使其能够与时俱进,不存在滞后性,能够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及规定做到面面俱到。

(一) 完善危险驾驶罪种类

如今,《刑法修正案(九)》中已经规定了追逐竞驾和最佳两种危险驾驶行为,但其中并没有包含其他的危险驾驶行为。因此,我国的完善思路要从该方面进行考察。现在,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重新的规定,并且对嗑药等现象所造成的危险驾驶也规范了处罚标准。内地可以效仿台湾地区的律法规定,根据实际处罚规定来进行考察,从而根据不同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安全隐患来决定是否将该行为列入到处罚当中。我国需要转变犯罪种类单一的情况,将危险驾驶中的规范扩大范围,促使不法分子无法钻法律的空子,无法再继续横行 。法律中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规范扩大会对打击犯罪起到很好的作用,还能够对一些飙车行为进行遏制。

(二)规范危险驾驶罪刑罚设置

既然危险驾驶罪中的一些刑罚设置并不到位,我国的司法部门就需要重新考虑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从而完善刑罚设置,避免司法部门的尴尬。在经过完善以后,我国的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设置要具有一定的阶梯性,当对犯罪主体进行处罚时,要根据其造成的危害情况来确定量刑的程度。而对于一些比较具有危害性的危险驾驶人员,司法部门一定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处理,对于危害性比较轻的犯罪主体,司法部门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司法部门可以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来记录比较典型的案件,并将其作为主要的参考,从而协调不同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的犯罪后果。司法部门对于危险驾驶人员的阶梯性处罚,能够实现量刑时的公平,从而减缓因为量刑过轻或者过重带来的危害。

四、结论

如今,我国已经实施危险驾驶罪很久了,从其效果上看,危险驾驶罪已经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交通事故的产生。根据调查显示,全国各地的危险驾驶行为正在下降,国民已经认识到了危险驾驶的危害。总而言之,尽管我国的危险驾驶罪规定还不够完善,但司法部门将会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并且在实践当中不断的完善危险驾驶罪的规范,从而使我国的社会环境更加稳定。

注释:

张骁骁.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6).72-75.

谢望原、何龙.“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究.法商研究.2013,6(4).105-116.

陶辰冉.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以醉酒驾驶为例.法制与社会.2015,11(13).284-285.

董伟.《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危险驾驶若干问题的探究.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4).18-20.

郏红雯.对危险驾驶行为及其入罪有关问题的思考.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4).38-41.

李乐.危险驾驶罪若干问题探析——对《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解读与展望.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8(6).62-93.

刘艳红.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刑事证据规则研究——基于刑事一体化的尝试性构建.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4(2).144-153.

王冲.危险驾驶罪法定刑设置之质疑与补正——兼论与刑法第133条之1第2款规定之协调.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2,6(4).9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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