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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还能否申请异议登记

2016-12-26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6年11期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最近,有一申请人向我中心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在受理时,我们告知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果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将会失效。申请人向我们说明:他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出示了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如果登记机构予以受理,那今后诉讼当事人就不用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了,因此主张不予受理。但是,申请人要求我们提供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问: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还能否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如不可以,依据是什么?

金绍达:异议登记的目的是对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保护。然而,“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保护,但这种保护应当是临时性的。因为它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使得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必须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做出限制”(全国人大法工委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60页)。因此,《物权法》在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由此可见,异议登记制度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的同时,也敦促异议登记申请人积极地行使权利。异议登记申请人如果不在规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申请人并不积极地行使权利,也违背了《物权法》规定异议登记的目的。

而本例中的申请人并非不积极地行使权利。且《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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