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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构建*

2016-12-26鲍晓晔

证券法律评论 2016年0期
关键词:衍生品交易报告

鲍晓晔

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构建*

鲍晓晔**

场外衍生品具有双边性、不透明等特征导致市场信息不对称突出。次贷危机后,通过建立交易报告库规范信息报告、提高市场透明度,已成为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发展趋势之一。目前,欧美发达市场已经以金融标准化为基础、信息报告、汇总与公开制度为标准、交易报告库为设施,发展出一套较为成熟的信息报告制度体系。根据金融十二五规划,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将获得更充分发展,也对监管机构评估、监控风险提出更高要求。现阶段的金融标准化程度与交易备案制度中仍存在一些缺陷,应参考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更新和完善相关信息报告制度。

场外衍生品 信息报告 交易报告库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中,雷曼兄弟宣布破产,传言与雷曼相关的信用违约互换的潜在净负债达4000亿美元,引发市场恐慌。此时,DTCC〔1〕DTCC为美国证券托管结算公司 (Depository Trust&Clearing Corporation)的简称。向社会公布其交易报告库中的数据显示,实际金额不会超过60亿美元,当即稳定了市场情绪。〔2〕See DTCC,“DTCC Provides Further Market Transparency on OTCCredit Derivatives”,September2009,www.a-teamgroup.com.交易报告库对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的积极作用,引起全球各国监管机构关注。次贷危机后,全球主要资本市场已于2009年G20匹兹堡峰会达成改革共识,建立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预防系统性风险、防止市场滥用行为并促进金融安全稳定。FSB、CPSS、IOSCO等国际组织也纷纷提出改革建议,推动全球信息报告制度发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需从其基础、标准与设施三个维度发出。

二、基础:金融数据标准化发展

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的基础是金融数据标准化,以方便交易报告库记录数据、监管机构汇总和分析数据信息。具体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为建立全球法人识别符系统、标准化产品分类系统和独一无二的交易识别符等三个方面。

(一)全球统一的法人识别符系统

许多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都认可应针对场外衍生品市场参与者,建立一个全球范围通用的法人识别符 (Legal Entity Identifier,LEI)系统。法人识别符是一个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20位编码,全球法人识别符系统监督委员会〔1〕全球法人识别符系统由三大机构组成包括:全球法人识别符系统监督委员会 (the Regulatory O-versight Committee of the Global Legal Entity Identifier System)、全球法人识别符系统基金会 (Global LEIFoundation)以及地方具体运营机构 (Local Operating Units)。在FSB和G20各国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下,全球法人识别符系统监督委员会于2013年1月成立。See www.leiroc.org.在全球范围内“为每一个注册的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独一无二的识别符,每个法人识别符的最初创设和持续使用都具备可靠且灵活的操作规则和标准”。欧盟委员会内部市场和服务司司长Michel Barnier在2011年2月召开的欧洲金融论坛上表示:“我们 (欧盟)必须共同努力建立一个统一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参与者身份识别系统,美国已经对此开展研讨和改革,但要建立全球通用的国际化标准体系仍需与其他国家达成一致”。美国金融研究办公室也同意 “将标准化作为信息报告制度建设的内容之一,建议设计一个国际化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法人识别符系统”,并指出参与政策制定者将从中受益。〔2〕See CPSS-IOSCO,“Reporton OTCDerivatives Data Reporting and Aggregation Requirements”,24 August2011,http://www.bis.org/press/p110824.htm.2016年1月30日最后访问。2012年G20戛纳峰会提出建立全球法人识别符系统,并于洛斯卡波斯峰会形成具体政策建议,法人识别符系统初始参考数据和代码与ISO 17442:2012标准保持一致。〔3〕See G20,“G20 Leaders Declaration”,June 2012,https://www.g20.org/sites/default/files/g20_resources/library/G20_Leaders_Declaration_Final_Los_Cabos.pdf.2016年1月30日最后访问。

(二)标准化产品分类系统

标准化产品分类系统可以方便监管机构汇总数据,从而有效监控某个或某组产品的风险和交易情况。国际组织一直努力尝试用标准化经济和法律条款来定义不同的场外衍生品,已经就某些特定金融产品形成了一些标准化数据范本。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在ISO 10962标准化文件中制定了金融工具分类 (Classification of Financial Instrument)编码,对不同种类金融产品进行定义和描述,适用范围包括国际和国内,且不限于传统证券还涵盖了金融创新工具。除此之外,还有国际证券识别编码 (ISIN)系统 (ISO 6166)和美国洲际交易所提供的识别系统等。但是就整个场外衍生品市场来看,现阶段仍没有形成一个全球认可的行业标准。在确定标准化产品分类系统前,首先应当建立一个与场外衍生品分类标准相匹配的专用术语字典,准确解释和描述各类产品。其次是将主要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分类,要选择对监管机构分析数据最方便合理的分类方式至关重要也最为困难。同时,还要进一步推广电子化交易确认和提供合约标准模板。此外,要新建一个国际认可的标准化产品分类系统势必将需要整合和协调现有的一些产品数据系统 (如ISO 10962等)。

(三)独一无二的交易识别系统

第三种方式是建立场外衍生品交易识别系统。在交易的同时设定一个独一无二的标识符,并且在产品存续期间用此标识符来代表和识别这个特定的交易。一个场外衍生品的生命周期可能长达数年,在此期间会经历诸如交易对手方变更、提前终止、期权行权、信用事件、交易各方间的现金流结算等各种各样需要报告的事件。在缺乏统一的且独一无二的交易标识符的情况下,监管机构想要区别某个特定场外衍生品的新生交易和现有交易并进行持续性跟踪非常困难。因此,建立独一无二的交易识别系统对于监管机构收集和汇总某个特定产品的数据,并形成统一具体的信息纪录而言意义重大。尤其是有些场外衍生品须在多个交易报告库同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产生多重统计的问题,独一无二的交易识别符可从最大程度上避免对同一产品重复计算问题,从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标准:信息报告、汇总与公开制度

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的具体标准兼具细致化和全面性,欧美发达市场和国际金融组织已经就此开展监管制度改革并制定了详细的监管规则,值得借鉴参考,内容涉及信息报告、汇总和公开等多个环节的制度设计。

(一)信息报告的标准与制度

信息报告在提高场外衍生品市场透明度的同时,也给交易商增加了合规义务和经济成本。不同监管机构所确立的报告规则和使用的监管用语存在不一致,给交易商和清算所、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等机构遵守数据报告制度规定带来困难。借鉴美国监管改革立法新规,信息报告的标准设定上应考虑以下方面内容:〔1〕See Frank D'Souza and Nan S.Ellisand Lisa M.Fairchild,“Illuminating the Need for Regulation in Dark Markets:Proposed Regulation of the OTCDerivatives Market”,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Business Law,Winter 2010.

1.报告时间

SEC与CFTC〔2〕2010年 《多德—弗兰克法案》明确规定证券监管委员会 (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是美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政府主管机构,要求SEC和CFTC制定并发布的互换交易商及主要互换参与者行为守则,明确和细化信息披露标准。要求 “在技术许可范围内尽早”报送实时数据信息和保密信息。通常对大批量交易 (block trades)和大额 (large)互换〔3〕《多德—弗兰克法案》对 “互换”(swap)和 “证券互换”(security-based swap)的定义中也包括期权及其他场外衍生品,因此本文在借鉴美国相关立法时统一译为互换或证券互换,而事实上二者与通常的场外衍生品的内涵并无二致。交易实时数据信息的报送时间限制为交易完成后的15分钟内。包含两个步骤:先是互换交易人将数据报告给注册机构 (通常为交易报告库或第三方信息发布者),然后由这些注册机构再将信息向社会公开。〔4〕但如果通过互换交易平台、指定合约市场或衍生品结算机构交易或结算时,则互换交易人则不负报告义务,由上述机构在执行交易和结算时自动生成信息并公布。保密信息的报告根据不同交易方式而异。通过互换交易平台、指定合约市场或衍生品结算机构交易或结算的,同样要求在 “技术许可范围内尽早”报告。此外,交易报告库和政府监管机构 “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和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事件过程中进行数据收集”〔5〕See Gary Gensler,“Statement of Chairman Gary Gensler”,ISDA Regional Conference,16 Sept.2010,http://www.clearingcorp.com/press/pressreleases/20090306-ice-process-cds.html.2016年2月1日最后访问。。

2.报告主体和客体

根据 《多德—弗兰克法案》第727条规定,最终用户豁免于中央对手方结算,但仍然受制于适当的透明度要求,所有互换合约都应当向经注册的交易报告库或监管机构报告。欧盟同样要求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将其每一笔衍生品合约的详细信息报告给交易报告库。〔1〕2012年2月9日,欧盟委员会与欧洲议会就衍生品监管立法 《欧盟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规则》达成一致。该法案规定,所有欧盟金融衍生品交易皆应向交易报告库报告,从事衍生品交易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应当将其每一笔衍生品合约的详细信息报告给交易报告库。可见,报告义务主体范围较广,既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商等金融机构也有最终用户。

报告制度的客体适用范围原则上应涵盖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因此,范围将大于参与中央对手方结算的产品范围〔2〕场外衍生品市场强制中央对手方集中结算的客体范围将循序渐进、逐步扩大,而遵守信息报告义务的客体范围则不同,原则上应涵盖所有场外衍生品交易。。例如,《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所有互换交易建立实时报告制度,公开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等实时数据信息,并根据政府监管机构要求报送附加具体信息,帮助监管机构监控市场运行情况、了解交易商所占市场份额和跟踪系统性风险。标准化合约以及实施中央对手方结算的互换合约将自动向交易报告库进行报告,因此这些交易平台或结算服务机构也应具备相关的数据报送系统。

3.报告内容

根据监管机构对数据信息的适用目的不同,可将报告内容分为实时信息和附加信息。实时信息,即根据信息报告最低标准应当提交的相关数据信息。CFTC建议互换交易商至少向公众提供28类实时数据信息〔3〕CFTC建议互换交易商至少向公众提供以下28类实时数据信息包括:取消、更正、日前邮戳、执行时间邮戳、已清算或未清算、注明影响价格的条款、大量名义交易量、实施场所、工具、开始日期、资产类别、次级资产类别、合同类型、合同子类型、价格形成持续数据、基础资产1、基础资产2、价格符号、附加价格符号、独特的产品标识、名义货币1、名义货币2、名义金额或本金、支付频率1、支付频率2、重置频率1、重置频率2、票据期限。SEC建议至少提供11类,即资产类别、标识出证券为基础互换和特殊资产、名义交易量/币种、实施日期、有效日期、计划终止日期、价格、任何固定或浮动利率支付的条款和频率、已清算或未清算、是否有证券为基础的互换交易商、在必要时注明互换未反映市场情况。,包括有关互换协议创设的 “创设信息”和直到合约终止前所有有关互换的 “持续信息”〔4〕“创设信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指互换协议执行时以及协议执行后的短时间内,交易双方许可的所有合同条款;另一部分的内容是所有有关互换协议形成的并经交易双方签字确认的信息。即使在互换交易执行并经过清算之后,互换交易对手方仍然有义务向CFTC持续地报告数据信息直到互换协议终止或失效。“持续信息”包含所有决定互换合约当前市场价值的数据信息,例如每日保证金、每日盯市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数据信息。。监管机构列举这些数据门类目的在于为市场提供充足的、对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但每个交易商在具体适用时需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调整,并非每一栏都要填写内容。此外,CFTC还要求提交可覆盖互换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附加信息。SEC则规定证券互换的交易人将三类信息报送给信息报告库,即实时数据信息、用于监管目的的附加信息以及在全生命周期中的任何变动信息。实践中,确定报告内容的方法有三种:功能分类方式、数据领域分类方式和综合方式。目前交易报告库通常采用综合方式来确定信息报告的各项内容。先用功能分类方式设定一个所有场外衍生品都适用的信息报告基本框架,再根据不同产品列举所需报告的数据领域的最低标准。

4.报告对象

根据G20峰会达成的信息报告制度改革要求,所有场外衍生品都应向交易报告库报告。美国 《多德—弗兰克法案》中规定,一般情况下由注册的交易报告库负责收集信息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送给监管当局。中央对手方可以注册成为交易报告库,履行收集和公开交易数据并报送给监管者的义务。中央对手方掌握集中结算的场外衍生品担保信息 (如初始保证金、变动保证金、风险准备金以及其他担保品),可以通过中央对手方将基本信息提供给监管机构。实时信息也可报告给 (非交易报告库)第三方机构发布,而不向交易报告库报告。如果没有交易报告库可以接收交易信息,则由金融机构直接报送给政府。例如,美国规定在没有交易报告库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信息报送给CFTC或SEC。

(二)信息汇总的方法与机制

监管机构基于交易报告库提供的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得出计算结果,常用以下三种数据汇总方法:一是法人机构汇总法,主要针对一组相关法人机构的某一种或多种产品交易和仓位进行分析,评估市场集中度和相关风险暴露。例如,监管机构可以收集和汇总某一个未结算的场外衍生品的所有交易人、交易人的保证人、信用支持提供者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主协议下的相关特殊机构。因此,使用法人机构汇总法统计数据信息将涉及多家机构,甚至将涉及数个不同的交易报告库。另一种方式是产品汇总法。监管机构需要汇总某一个场外衍生品的所有相关交易活动,必要时与其他具有类似风险因素的场外衍生品进行比较分析,从而计算出某个市场参与者或一组市场参与者的系统性风险影响和名义交易量。第三种是双边投资组合汇总法,即针对合约双方的双边投资组合中所涉及的全部资产进行汇总,据此计算出双边投资组合的净值及相关担保品。实践中,监管机构具体使用何种方式来汇总场外衍生品的数据信息还取决于其监管目的和具体用途。

(三)信息的获取、公开与保密

1.畅通有效的信息获取渠道

总体而言,交易报告库应确保信息获取渠道畅通有效,但不同主体间有存在差别。交易报告库应协助政府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提供 “有效且可操作性强”的信息获取途径;而对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则附加一定限制。

根据CPSS-IOSCO有关信息报告和汇总要求的咨询文件,交易报告库应当为监管机构提供 “有效且可操作性强” (effective and practical)的获取信息的途径,包括提供安全的互联网连接、建立网络账户用以直接查询数据、主动为相关监管机构报送常规数据信息、设计查询数据申请书的通用模版等方式。〔1〕See CPSS-IOSCO,“Reporton OTCDerivatives Data Reporting and Aggregation Requirements”,24 August2011,http://www.bis.org/press/p110824.htm.2016年2月20日最后访问。在内容上,交易报告库提供的信息包含两方面内容,即用于日常监管的数据和根据特殊请求提供的数据信息。既包含有关整个金融系统的宏观数据也需要针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信息,用以审查交易规模、市场集中度、关联性以及市场结构等方面,从而确保监管当局实施持续性市场监管。〔2〕See CPSS-IOSCO,“Consultation Paper on Authorities'Access to Trade Repository Data”,April 2013,http://www.bis.org/publ/cpss108.pdf.2016年2月20日最后访问。

而交易对手方获取数据信息的途径畅通有效,却又有一定限制。场外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可以对交易报告库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核查,通过比较确定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如发现异常行为或趋势可向监管机构发出警报。因此,负有报告义务的金融机构与其交易对手方都应当具备获取信息的途径。但是市场参与者获取信息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仅就对自身合法利益具有影响的数据信息才享有获取的权利,且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则。根据CPSS-IOSCO有关信息报告和汇总要求的咨询文件建议,交易报告库为市场参与者层面提供的数据信息应当局限于报告机构与其交易对手方自有的数据,目的是用以确定数据是否准确,如需修改则应按照交易报告库适当的许可程序进行。

2.状态信息定期公开,事件信息及时公开

交易报告库公开的信息包括状态信息和事件信息两大类。状态信息是指某个特定时间的交易状态数据信息,主要是名义交易总量和风险水平以及由此计算出的市场集中度。在时间上,应当定期公开数据信息,交易报告库作为早期风险预警机制机构之一,其公开数据信息的频率应符合经常性要求以满足及时发现风险变化的需要。事件信息则更有针对性地根据具体事件或机构进行更详细、明确的信息披露,内容涉及有关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数据。事件信息的公开时间则应满足及时公开要求,在具体事件发生后按需向社会公众公布详细、明确的相关信息,以消除投资者误解。此外,交易报告库还需注意向公众公开数据的汇总分类不能过细,应当足够宽泛以保护交易者的商业机密。

3.向监管机构和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时须遵守保密规则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而制定的信息公开规则将有可能威胁到客户数据信息的保密。信息报告制度要求信息在不同监管机构之间交换传播,包括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组织 (如行业协会、中央对手方、交易报告库等),并且可以超越国境范围,在区域间、甚至全球范围内共享。因此,在公开信息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遵守保密规则。监管机构应保证对保密信息的使用仅限于履行其法定监管职责权限范围内,在监管机构内部各部门间以及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数据传送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既保证有足够的信息流通、合作和讨论,同时符合保密要求,使用概括性数据以防止单个机构身份被公开、商业秘密被泄露。

但是交易商仍可能面临合同条款 (如专业秘密、数据保护以及一些商业规则)与监管规则相冲突的问题,令其处于两难境地。如何使交易商既遵守信息报告制度又不违反合同保密义务的解决方法有:一是修改现行法律中与新监管制度相冲突的部分,但修订过程将花费较长时间,并且监管者将需要在每次索取信息时提出申请;另一种方法是交易商事先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这种方式的问题在于客户会要求交易商事先明确一些难以提供的信息,例如所报告的信息将被哪些主体、如何使用;第三种方法是监管者、交易商和客户之间达成共同协议。ISDA总顾问David Geen认为,最终的解决方案将会是这三者的结合,因为单个方法无法完全解决这一难题。〔1〕See Elizabeth Fournier,“EU regulation must consider confidentiality”,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Oct2010,Vol.29 Issue 8,p24.

四、设施:交易报告库的建立与标准设定——以DTCC GTR为例

(一)国际交易报告库发展快速发展与DTCC GTR组建

2010年4月金融稳定委员会组织CPSS、IOSCO和欧盟委员会领导成立了场外衍生品工作组,以落实G20匹兹堡峰会的决策。工作组在 《场外衍生产品市场改革报告》中提出了21条场外衍生品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其中,第15~19条专门针对息报告库。2010年5月,CPSS-IOSCO联合发布 《场外衍生品市场报告库注意事项》的征求意见稿,对建立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的标准及注意事项进行了具体阐释。CPSS-IOSCO又于2011年3月公布 《有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咨询文件》,该报告第24条原则规定交易报告库应当向监管机构和市场公众提供实时、准确的数据信息。同年8月发布 《有关场外衍生品信息报告及汇总要求的报告》更从信息报告最低标准、获取渠道、汇总方法、国际法人识别符系统、产品分类标准系统等多方面提出建议。

目前,最主要的全球性场外衍生产品交易报告库是美国证券存托与清算公司(DTCC)〔1〕DTCC下共有两家子公司是场外衍生品信息报告库,分别是Derivatives Repository Ltd.和Deriv/SERV LLC。Derivatives Repository Ltd.为各类场外衍生品 (包括利率、股权、外汇衍生品)提供信息记录和报告服务,建立全球信息报告库 (GTR)。DTCCDerivatives Repository Ltd.是一家英国公司,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 (FSA)。Deriv/SERV LLC主要针对场外信用衍生品提供各类交易后服务并进行自动数据信息报告,是场外信用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设立全球交易报告库 (Global Trade Repository,以下简称GTR)。DTCC GTR为包括美国、欧盟各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提供场外衍生品交易数据报告服务,是ISDA和AFME推荐的全球性交易报告库。

表 DTCC交易报告库的全球分支机构及国际合作

DTCC GTR具有三大优势:其一,丰富的行业经验。在2008年雷曼宣布破产时,DTCC公布的交易数据对稳定市场情绪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全球99%的场外信用衍生品在DTCC报告和汇总数据信息。DTCC GTR记录的各类场外衍生品名义交易量总价值已超500万亿美元,每周大约收到4000万至5000万左右笔交易报告数据,并发布85000条实时信息。〔2〕陈加赞:“美国DTCC开始在新加坡开展交易报告业务”,载 《证券登记结算境外动态》2013年第5期。其二,开放的准入渠道。无论产品在何地交易或者结算都可向DTCCGTR报告,GTR为客户提供开放、独立且中立的信息使用准入方式。其三,广泛的国际合作。DTCC与主要资本市场建立广泛合作 (见表),全球共有45个金融监管机构在DTCC GTR设有账号。市场参与者可对各类场外衍生品进行信息报告以满足监管要求,政府监管机构也可通过GTR获取数据信息,监控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发展。〔1〕See DTCC,GTR Brochure,http://www.dtcc.com/~/media/Files/Downloads/Data-and-Repository-Services/GTR/GTR-Europe/GTR-Europe-Brochure.ashx.

(二)交易报告库的国际标准——DTCC GTR之经验借鉴

1.数据要求

交易报告库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长和能力确定其收集和汇总的数据范围,既可以是针对某一特定场外衍生品的交易报告库,也可涵盖多种不同基础资产的衍生品数据报告。GTR的数据报告客体有五大类,即利率、信用、股权、商品及外汇衍生品,而DCTT下属子公司Deriv/SERV和TriOptima分别是信用衍生品和利率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数据类型一般包含实时价格数据、不断更新交易仓位及其估价、交易确认及其他支持文件、与交易相关的事件处理过程等。数据提交不应给市场参与者增加过多经济成本,以方便快捷为宜。GTR的使用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交信息,具体方式根据其交易量而异。

2.责任主体

报告责任主体不仅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商,豁免强制结算的最终用户也须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且进行中央对手方结算的衍生品可以直接通过清算所向交易报告库报告。因此,GTR信息报告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体和代表客户报告的第三方机构 (如中央对手方)。其中,交易主体主要包括银行、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等;第三方机构有电子交易平台、中央对手方、交易确认机构、中介 (经纪商)、托管人以及其他中介软件提供者。

3.数据库准入

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的数据应向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开放。DTCC GTR使用者享有数据库准入权,不仅可以回顾自己的数据,还可以在查看场外衍生品合约对手方以及被许可查阅的其他机构的数据信息。

4.监管服务

在监管服务方面,GTR与全球主要资本市场建立起合作关系,已有超过45家金融监管机构在DTCC设立账号,通过GTR的数据资源集中监控市场参与者及其交易行为,达到有效风险监控和风险管理的目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具有协助政府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服务功能,一些国家甚至直接由监管机构牵头新建交易报告库,也有一些国家利用和改良现有交易报告库。

(三)交易报告库发展存在的争议问题

1.全球统筹与区域分建孰优孰劣

在具体操作实践中,对于究竟是统筹建立全球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还是分区域或国家建立各自独立的报告库仍存在争议。两种方案均有利弊:

在全球范围建立统一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有助于发挥规模经济效益,减少市场参与者重复履行报告义务,提高了数据的可靠性和信息利用效率。全球交易报告库还有利于各国监管机构以全球视野监控本国金融机构的境内外场外衍生品交易行为,避免由于市场分割而导致的监管空白。但即使是全球报告库仍须按照一国法律法规设立,接受一国金融监管机构管理,因此外国监管机构要从报告库获取信息并不容易。例如,《多德—弗兰克法案》第728、763条规定,交易报告库将数据开放给境外监管机构等主体共享时,应当先签署协议且承诺遵守保密要求,并支付有关费用补偿款项。另外,当全球交易报告库集中形成规模优势的同时,也会存在因缺乏市场竞争而产生的垄断定价、效率低下等问题。

目前,更多国家及地区在积极推进和建立各自独立的交易报告库,并且就本国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使用外国交易报告库的承认问题、政府监管机构连接外国交易报告库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国内或区域性交易报告库更具有设立成本低、管理效率高、数据库准入便捷等优势,尤其对于发展起步较晚、尚未建立全球报告库的国家而言,设立国内或区域性报告库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各国独立的交易报告库也面临监管重叠和监管套利问题,监管机构有效监控风险还有赖于与其他政府间的充分协调合作。

2.准确评估风险困难重重

目前,交易报告库是收集交易层面信息的数据库,接收和统计的信息范围仍有限,而对评估系统性风险及金融稳定有用的信息量要远大于现阶段交易报告库能够提供的信息,尤其是缺少有关场外衍生品投资组合的数据信息 (包括风险暴露、结算安排和担保)以及产品的市场价值和相关担保品。首先,场外衍生品交易及担保安排通常是建立在一揽子投资组合基础之上,而非单个交易,但交易报告库却按照单个交易来收集和汇总数据。交易报告库要跨越多个不同金融产品,找出并计算某一揽子投资组合的市场价值和风险暴露程度有一定难度。其次,要明确计算出当前风险暴露程度存在技术障碍。有些产品估值不是仅靠一个简单计算能够完成,估值数据并非直接自动传送给交易报告库,有时甚至需要人工操作,这将提高操作风险。而且同一种场外衍生品 (尤其是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在不同机构的评估价值可能不一致,不同产品需要报告的频率也不同。此外,场外衍生品的担保信息也较难掌控。因此,监管当局需要透过交易报告库的多种资产类别来综合决定对手方风险暴露程度,将整个投资组合中的所有收益与损失相互抵消计算得出风险情况,使得准确评估困难重重。而这些因素又都会给交易报告库、交易商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增加额外成本,导致其缺乏合规动力。

五、构想: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一)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1.金融标准化发展初具成果,但仍需更新和完善

作为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的数据基础,统一的金融分类、定义与统计标准至关重要。现阶段我国金融统计和监管模式有密切联系,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分业统计,各有侧重,各有所长,但各机构的统计之间缺乏统一标准,尚未形成协调一致的金融信息共享体系。〔1〕参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标准化报告 (2011)》,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年版,第24页。

金融机构法人识别符标准化发展的成果主要是人民银行2009年编制的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和2010年 《金融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信息加以规范和统一管理。由于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制定时,全球几大资本市场尚未达成建立统一法人识别符系统的国际共识,因此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参考的国际标准版本较早。〔2〕2011年,ISO/TC68(金融服务标准技术委员会)专门组建法人识别符研究组,开展编码标准分析及研究工作,制定出台ISO 17442:2012标准。2012年,G20戛纳峰会提出建立全球法人识别符系统,并于洛斯卡波斯峰会形成具体政策建议,法人识别符系统初始参考数据和代码与ISO 17442:2012标准保持一致。全球法人识别符系统监督委员会于2013年1月成立。而我国的 《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早在2009年就已经编制完成并且公布实施,参考的国际标准为 《GB/T 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 《GB/T 2659-2000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 (eqv ISO 3166-1:1997)》。

在金融产品标准化发展上,人民银行于2011年颁布的 《金融工具统计分类及编码》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标准合理且适度前瞻。但在场外金融衍生品门类中,目前仅规定了远期和期权两类衍生品,没有关于互换的定义与编码。

2.建立了银行间市场交易备案制,但现有规则仍存在诸多缺陷

我国在制定有关衍生品信息报告制度时,已经借鉴和参考了国际组织及发达资本市场的监管规则,并且形成了银行间市场交易备案制度。〔1〕目前,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的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有:(1)中国银监会2011年新修订的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衍生品交易前和交易中规定卖方信息披露义务;(2)中国银监会2006年发布的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虽未直接规定场外衍生品信息披露制度,但商业银行作为场外衍生品市场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场外衍生品又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相关行业信息监管规则具有重要意义;(3)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将衍生品纳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4)2009年2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资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要求国有企业建立衍生品交易定期报告制度;(5)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 “交易商协会”)2009年发布并实施的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与 《银行间市场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示范文本》主要从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的角度,要求银行建立风险报告制度,规范风险报告的目标、汇报途径和内容;(6)交易商协会制定的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2010年版)》第17条不限制交易一方依法 “就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下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进行披露”;(7)《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 (2012年版)》中规定了公开信息的主体、内容、渠道等内容;(8)交易商协会2009年 《关于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备案事项的通知》要求未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金融衍生产品详细交易情况 (包括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交易等)报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9)证券业协会2012年发布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规范券商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规定须向证券业协会报备场外交易月度报表和年度报表。但在现有法律制度中仍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从立法效力位阶上来看,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多数为金融行业监管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行业自律组织订立的自律性规范性文件,立法层级低且内容较为分散。〔2〕中国银监会制定的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1)和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006)、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发布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国资委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都属于行政规章,交易商协会发布的 《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内部风险管理指引》与 《银行间市场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示范文本》、《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2010年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定义文件 (2012年版)》、《关于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备案事项的通知》、证券业协会发布的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属于自律性规则。其次,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披露仅有原则性规定,过于概括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3〕例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24条要求就 “关键性项目”予以披露,但未明确何为关键性项目。又如,《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就卖方销售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义务仅有原则性规定。第三,信息报告时间周期过长、频次过低。交易商协会要求银行每周和每季度提交 《交易情况备案表》,而券商向证券业协会报备的周期更长,为月度与年度。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瞬息万变,交易数据信息具有相当高的时效性,报告周期过长会大大降低信息的可靠性和价值。第四,我国已经建立起以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同参与的国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监管机构对信息报告国际合作的重视程度仍不够,缺乏与区域性、全球性交易报告库之间的合作。〔1〕参见唐波等:《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4月版,第116~120页。此外,我国尚未确立统一收集、汇总和公开场外衍生品数据信息的交易报告库。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衍生品信息和系统外备案的信息如何协调衔接、在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衍生品交易信息如何提交政府监管机构使用和向社会公开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对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报告制度设计的构想与建议

1.加强信息报告立法,完善系统性风险管理体系

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与信息报告制度是系统性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美国家均对交易报告库与报告标准设定专门立法,明确规定了交易报告库的法律地位、资金来源、数据信息提交和统计标准、公开与保密规则等内容。当然,与发达资本市场创新过度、监管不足的情况不同,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相对落后、管制较多,但这并不意味着场外衍生品市场不需要完善政府监管,而是要求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管制度。我国应当梳理现有行政规章和自律性规则,针对场外衍生品的信息报告制定专门立法,完善系统性风险管理体系。

立法时需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方便监管机构获取信息、了解交易规模和风险暴露,提高系统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政府监管机构获取的数据信息既包括日常交易情况汇总,也可以根据监管特殊需求获取详细的附加信息。二是为投资者及其他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信息,调整和平衡由于场外衍生品市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不公平、不公正。对社会公开的交易信息不仅要采用便于公众投资者理解和计算的方式,同时不能违背保密规则。

2.深化金融标准化发展,夯实信息报告制度的数据基础

人民银行应当继续深化金融标准化发展,根据国际社会通行的ISO 17442:2012和ISO 10962,整合现有的识别系统并且全面规范和修订我国国内统一的金融机构法人识别符系统和标准化产品分类系统。从微观角度来看,国内统一且国际通行的法人识别符系统和标准化产品分类系统将有助于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场外衍生品的判定与统计。从宏观层面分析,金融标准化发展将大大提高金融产品信息的同质性和可比性,夯实信息报告制度的数据基础,便于政府监管机构跨部门、跨市场追踪监控风险。

3.创设交易报告库,建立全程、实时、动态监控设施

在金融标准化发展的基础上,创建我国自有的交易报告库,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收集、汇总和公布场外衍生品交易数据信息。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发展起步较晚,还没有全球性报告库在我国衍生品市场上设立并运行。并且考虑到设立成本、管理效率、数据库准入等因素,我国设立国内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库较之全球或区域报告库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应当由行业监管机构牵头,在原有交易商协会备案基础上,设立机构属性本国化、管理规则国际化的交易报告库,并确立其法律地位。

在制定交易报告库的数据收集、汇总、公开和保密规则、数据库准入、责任主体、监管服务等方面具体操作规则上,充分借鉴国际组织的相关原则规定,并参考欧美发达市场的丰富经验。一方面,建立场外衍生品市场全程、实时、动态交易数据统计和监控设施,提高报告频次。在产品设计和订立阶段,收集和管存场外衍生品买卖及担保合约文件;在日常交易过程中,收集交易数据并定期发布;在发生违约或其他突发特殊事件时,就该事件经过及风险变化等情况进行分析和披露。另一方面,构建以交易报告库为信息统计载体的风险预警机制,为监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进行风险监控。

4.参与国际协调合作,加入区域及全球信息共享系统

场外衍生品交易行为、交易主体都体现出跨国性、国际性,因此在信息报告制度上的国际协调合作尤为重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监管机构应积极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提升本国在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另一方面,监管机构要拓宽信息获取渠道,采取直接从外国交易报告库获取数据、通过交易报告库所在国的监管机构间接获取数据信息、与当地监管机构建立信息互通渠道等多种方式,加入区域性或全球性信息共享系统。

* 本文受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 《中央对手方的公司治理与政府监管》(15YJC820001)、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非上市公众公司治理指引研究》(15CFX060)资助。

**鲍晓晔,法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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