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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治路径的务实选择及原因分析

2016-12-23罗时贵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罗时贵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8)



我国法治路径的务实选择及原因分析

罗时贵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8)

我国实行法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通识,但选择何种路径实现法治却成为我国在初创法治治理阶段的理论难题。在借鉴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法治传统观点基础上,根据我国法治所处的初级阶段和环境态势,务实地将我国法治实现的路径选择定位为形式法治与精英法治。形式法治路径基于我国国情,其蕴涵的法治实质内容能够获得可行性辩护;精英法治路径基于人的能力差异性,并且与民主法治相容,还能以韦伯的“卡理斯玛型”自然精英要求来衡量和界定法治精英的标准,获得正当性的理论辩护。此外,比较考察自由主义两种法治观的发展路径,可以厘清和处理自由主义法治观所存疑的理论问题,即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边际问题和个人权利与共同善的关系问题,为我国法治路径的选择消弭理论障碍。

自由主义法治观;法治路径;形式法治;精英法治

在法治思想观的既有论证中,中外法学家难以承受之重是对法治内涵的阐释。法治作为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规范之王”[1],成为人们一直坚守的一种信念,被亚里士多德誉为人类治理的理性之光。在西方的法治理想图景中,摄取近代法治思想片段,我们可以洞悉到自由主义法治观一直主导、促进着近现代法治的进程和发展,同时呈现两种不同的法治路径:一是以近代法治集大成者洛克为代表的“个人自由”法治观,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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