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员如何发挥谏言监督作用
2016-12-22彭勇
人民论坛 2016年29期
关键词:监督
彭勇
【摘要】明代国家制度建设日趋成熟,在司法、行政、议政等方面规范了社会行为。士大夫群体、包括官员,在监督方面的意识大为提高,明代官员的监督作用,值得充分肯定。
【关键词】明代 官员 监督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明清之际的思想家陈确在《死节论》中说,“死合于义之为节,不然,则罔死耳,非节也。人不可罔生,亦不可罔死”。明代官员的“死节”思想源于王阳明“心学”思想的传播和实学思潮的勃兴。无论是追求心性之学的士大夫,还是崇尚经世致用的官员,能坚守自己的信仰和追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明末,因抨击张居正被廷杖致残的邹元标,拖着残废的腿四处奔走,呼吁为张居正平反昭雪,不正是这样的精神体现呢?这种“死节”精神体现在他们对于谏言监督触发圣怒的不卑不亢上,即使被廷杖也要忠言敢谏。
明代有的官员即使被廷杖也要忠言敢谏
廷杖,既凌驾于国家法律制度之上,又呈现鲜明的制度属性,它是皇权专制的伴生物。丁易在《明代特务政治》中讲:“所谓‘廷杖,便是在朝廷之上,行杖打人……。在明代廷杖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无论多大官员,只要皇帝下令,立刻就可以拖下去鞭打,认为廷杖的随意性很大,也没有法律规定。实际上,明代的廷杖虽不属于国家正法,但它有例可循,具备了“制度”的基本属性。
廷杖并非明代首创,而是袭自前代的传统。据顾炎武《日知录·职官受杖》,“官受杖撞郎之事始于汉明,后代因之,有杖属官之法”。汉代以后各朝屡有使用,如《隋书·刑法志》记,隋文帝性猜忌,不顺心时就在朝堂上打人,尚书左仆射高颎劝他“朝堂非杀人之所,殿廷非决罚之地”,他才稍有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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