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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销售“黑糖玫瑰四物”案的思考

2016-12-21毛甬皓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16年9期

文 | 毛甬皓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一起群众举报,反映杨某通过淘宝平台销售的台湾产“黑糖玫瑰四物”中含有川芎、白芍、当归、熟地黄等中药材。经调查,杨某主要通过淘宝销售进口食品,已领取了相关证照。涉案的“黑糖玫瑰四物”系通过阿里巴巴网站从厦门一家公司进货,进货时要求对方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涉案的“黑糖玫瑰四物”销售价格1.69元/包,已销售100包,库存20包,销售货值169元,现场货值33.8元,总货值202.8元,违法所得19元。

案件定性成为关键

在对该案定性时,办案人员提出了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川芎、白芍、当归、熟地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中药材,但目前均未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规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涉案的川芎、白芍、当归、熟地黄均已列入《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不应认定为普通食品,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在食品中添加药品。鉴于该商品是台湾地区生产的,可以参照进口保健食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存在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行为,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成分有川贝等中药材的“川贝枇杷汤”定性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法函〔2015〕287号),“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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