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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妨碍通行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2016-12-21杨会

政法论丛 2016年6期

杨 会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9)



论妨碍通行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杨 会

(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59)

《侵权责任法》第89条、《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中的堆放、倾倒是主动行为,遗撒是被动行为。应当根据妨碍通行行为人不同的主观心态,配置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动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动行为人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的质疑不能成立。

妨碍通行致害 归责原则 主动行为 被动行为

引言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言简意不赅,责任主体并不明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到底指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对其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规定不仅明确了责任主体,还规定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殊值赞同;然而,其关于归责原则的规定仍然不无疑问:道路管理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错推定原则,一眼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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