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调整模式研究*
2016-02-11倪雄飞涂景一
政法论丛 2016年6期
关键词:企业
倪雄飞 涂景一
(1.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225;2.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的劳动法调整模式研究*
倪雄飞1涂景一2
(1.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管理学院,广东 广州 510225;2.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 100872)
以劳动法是否调整小微企业劳动关系为标准,可以把劳动法调整模式分为四种类型:统一调整模式、选择适用模式、平行劳动法模式和完全豁免模式。与大中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及对法律调整的特殊需求。我国应改变劳动法的统一调整模式,通过差别调整来满足小微企业及其劳动者对法律的特殊需求,进而构建一个既能保障小微企业劳动者权益又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劳动法制环境。
小微企业 劳动法 调整模式 差别调整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现有小微企业数量达5000万户(含个体工商户),提供了75%城镇就业岗位,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小微企业相对于大中企业的弱势地位,各国几乎都将小微企业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中至少就某种规范作出排除,我国则是一个例外,劳动法对大中企业与小微企业统一适用。依《劳动法》第2条和《劳动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适用劳动法规范,不管“用人单位”人数的多寡,哪怕是个体经济组织,都统一适用劳动法的各项规定。
我国的劳动法规范一般是以中型企业为蓝本制定的,因为只有在中型企业内,一个劳动者才能完整地有权享有就业促进、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民主管理等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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