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电梯安装告知是否受理
2016-12-16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4期
本案电梯安装告知是否受理

案情回顾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6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台电梯安装告知可以受理吗》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5年11月23日,A公司(电梯安装单位,单位注册登记地为B省E市)通过B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向C市质监局告知要在其辖区内安装1台乘客电梯,C市质监局特安科人员在受理
审查A公司电梯安装告知时刚好收到B省D市质监局2015年电梯施工单位等级评定情况通报文件,在这份文件中A公司2015年被D市质监局评定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而根据《B省电梯施工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评定等级为丁级的电梯施工单位,由市局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电梯施工单位的新增业务。C市质监局特安科人员就是否应当受理A公司电梯安装告知存在三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传真或邮件阐述自己的观点,其中许多看法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
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新区质监分局陈玉、王晓伟、焦雪培、山东省德州市质监局王洪革、福建省建宁县质监局陈永远认为:
我们认为应当“接收”A公司的告知,主要理由如下:
C市质监局能否受理A公司的电梯安装告知,应从告知的目的及性质、告知内容、接收告知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管理办法》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