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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及其有效性

2016-12-16齐建英

法学论坛 2016年2期
关键词:合作原则有效性

齐建英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论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及其有效性

齐建英

(郑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摘要:一般会话含义推理是推出说话者的一般会话含义,促进对话者之间达成理解的推理。它的前提和基础是对合作原则的遵循。正是因为合作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一般会话含义推理才作为一种法律推理方法存在。相对于关于前提和结论的演绎、归纳等推导方法,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是将推导融入对话过程的理解方法,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必要方法。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的有效性以逻辑有效性为基础,以程序有效性为核心,以语言有效性为前提。

关键词:一般会话含义推理;法律推理;合作原则;有效性

以往的法律推理方法,如演绎、归纳和类推,是关于前提和结论的方法,是推导的方法。一般会话含义推理的方法,立足于如何在对话和论辩过程中,通过主体间的合意,在特定的语境下建构出实现理解的公共知识背景,因此是将推导融入对话过程的方法,是理解的方法。一方面,前提和结论是在对话过程中,在双方达成理解的基础上建构的;前提到结论的推导过程是通过具体的言语行为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对话的目的就在于建构前提,推出结论,达成理解,化解纠纷。如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诉求越来越强烈,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强调在参与中表达,在对话中建构,在理解中推导,为实现个案正义提供必要的方法支撑。

一、一般会话含义的由来与推理

(一)一般会话含义以合作原则为基础

格赖斯在1967年的logic and Conversation演讲中提出了合作原则*参见Mey.J. (2009). Concise Encyclopedia of Pragmatics,Elsevier. pp.151-152.:交际是理性的,合作是交际的决定性因素;话语表达自动创造了期待,促使听者去接近说者的意图,听者应该选择的解释是最能符合他期待的那个;当说者将自己的意图传递出去,听者借助他所提供的信息理解到这一意图,交际就成功了。1989年格赖斯认为合作原则有三个特征:合作的努力、共同的目的和彼此接受的取向。合作原则是从四个会话准则中推断出来的最好原则。四个准则即量(要说满足交际要求的话,但又不要过量)、质(不说自认为是假或缺乏足够依据的话)、关联(要说与交际主题相关的话)和方式(要避免晦涩、歧义、啰嗦和条理不清)。

格赖斯合作原则的提出,使理论界对语言意义的研究从静态的语形和语言结构,转变到语言的动态运用上来,大大丰富和深化了该领域的研究,并开始向多个领域扩散。“格赖斯会话含义理论完成了从意思到含义之间的过渡,实现了语用学研究的一大突破,赢得了语言学界的普遍重视和高度赞誉,激起了语言学界对话语意义的广泛关注和研究热情”。*金立:《合作与会话——合作原则及其应用研究》,浙江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7页。与此同时,人们批评格赖斯把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想得太友好了,太理想化了,一些争论性或冲突性等会话都是不合作的。我们大多数的日常会话都是非常随意的,而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合作目的。针对这些批评的声音,格赖斯在1989年对合作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Mey.J. (2009). Concise Encyclopedia of Pragmatics,Elsevier. pp153-155.。他提醒读者,在自愿交谈中,双方为了实现信息交换,需要一定形式的合作。他进一步指出,在为了得到信息或作出决定的交流中,合作可能与高程度的含蓄、敌意和欺诈并存,与高程度的动机多样性共存。这些下面潜藏着微不足道的共同目标。即使敌对双方的交流,犹如在法庭上,交叉询问也至少看上去是在遵循合作原则。格赖斯理论的关键之处在于,对话双方没有必要合作,对话者只需要配合一组规则,该规则使每个参与者为谈话的进行提供足够的信息。这类型的合作压根就不需要仁慈,吵架也需要语言的合作才能进行。格赖斯会话分析的目的并不是提倡仁慈交流,而是证明交谈的理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想到,一对谈话者,每一个都在遵守一定规则操作,这时他们是共同作业者。

会话含义是在合作原则的基础上得出的,是说话者为了遵守合作原则而对某些会话准则的违反。“在实际生活中,人们谁也不会像遵守法律或交通规则那样去严格遵守以上准则”。*陈融:《格赖斯的会话含义学说》,载《外国语》1985年第3期。格赖斯认为存在四种违反合作原则与准则的情况:悄悄违反的说谎;公开明确违反;面临准则冲突时,遵守一些违反另一些;因另有用意而违反准则。“会话含义是依赖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只有假定说话人是遵守准则的,至少是遵守合作总原则的,是在为实现会话目标而努力的,才会有推导会话含义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用第一种、第二种方式违反合作原则及其准则的人是没有会话含义的。这不是说他的话没有言外之意,说谎的人也希望别人相信他所说的话,但这不是格赖斯所谓的‘会话含义’。”*姜望琪:《当代语用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 63页。那么格赖斯的“会话含义”包括后两种情况,即在表面上看似违反了合作准则,但实际上却是为了交际的需要,为了遵守合作原则,为了将自己表达的意义区别于句子本身所显现出来的意思。在格赖斯的划分中,会话含义包括一般会话含义和特殊会话含义。一般会话含义和特殊会话含义都需要依赖语境,只不过,“一般会话含义是一种标准的可以预测的会话含义,它的产生无需特定语境;特殊会话含义则是一种在相对程度上依赖具体特定的语境的会话含义。”*张韧弦:《形式语用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8页。也就是说,一般会话含义是在正常情况下,普通人都能想到,不需要特殊的语境条件就能推出的含义。相对于特殊会话含义,一般会话含义有稳定、可预测的特征。

格赖斯从会话准则和合作原则出发对一般会话含义进行推导。他的推导过程是这样的:如果说者违反了某一准则,但他同时又是合作的;只有假定他在试图表达字面意义之外的某个会话含义,才能对这一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并且无法从他所传递出来的信息中发现他反对听者这样去推断的信号,因此,他试图要表达的弦外之音即是该话语的会话含义。

如两个同学在一起对话(A):

甲:小王的老家是哪儿的呀?

乙:南方的某个城市吧。

在这一组对话中,甲显然希望乙能够确切地告知小王的老家,但乙只是给出了一个较为模糊的回答。乙实际上为了遵守质的准则,而违反了量的准则。双方是合作的,乙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交际顺利进行。在这里,乙的一般会话含义就是:乙也不能确切地知道小王的老家,了解到的只是这些信息。但如果在这里加上一个特殊场景,甲乙二人刚发生过矛盾,甲是为了借此话题缓和气氛,那么乙的意思可能表示我心里还余气未消,不愿意跟你多说话。这就是乙的特殊会话含义。

(二)一般会话含义推理

尽管格赖斯的会话含义理论架起了一座从逻辑通向自然语言的桥梁,但他只是提供了一种思路和框架,未能对含义的推理进行形式化和精细化处理。列文森在对格赖斯的会话准则重建的基础上,认为会话原则有三个,即Q/I/M三原则。Q原则要求说者提供满足当前交际所需的足够充分但不过量的信息,要求听者相信说者已经说出了他所能提供的最充分的信息。I原则要求说者在满足Q的前提下,尽量少说,要求听者只要不悖于说者的意图,尽量扩展听者提供的信息。M原则要求说者在常规情况下不要使用有标记的表达,要求听者从有标记的表达推出非常规的含义。*Levinson,S.C.(1987).Pragmatics and the grammar of anaphora:A partial pragmatic reduction of binding and control phenomena.Journal of Linguistics.23. pp.401-402.

列文森强调一般会话含义具有缺省性和可取消性的特征,他指出,“级差会话隐涵是一种缺省推理,其计算是相对自动的,不依赖具体语境。”*Levinson,S.C.(2000).Presumptive Meanings:The Theory of Generalized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 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the MITPress. p45.列文森主张以缺省逻辑作为会话隐涵推理的基础,他认为:“归纳逻辑不能作为隐涵理论的基础,而回溯逻辑虽然更具吸引力,但也存在困难,因为试图为隐涵假设建构一个回溯系统需要对推理规则进行精确的衡量,甚至要衡量个体事实。”*Levinson,S.C.(2000).Presumptive Meanings:The Theory of Generalized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 Cambridge,Massachusetts&London:the MITPress. p46.在对话A中,乙的一般会话含义是被省略掉的,也正是因为它是被省略的、未明示的,才需要推导。一般会话含义根据语境确定,会因为语境的增加而取消,具有可取消性。如果遇到了甲乙二人刚发生矛盾的特殊语境,一般会话含义就被取消,特殊会话含义产生。

二、一般会话含义推理在法律推理中的适用

(一)一般会话含义推理在法律推理中适用的理论基础

合作原则和会话准则是一般会话含义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合作原则能否在司法审判过程中适用,是考察一般会话含义推理在法律推理中适用的关键所在。法庭话语一向被认为是“唇枪舌战”的地方,这里的话语关乎权利义务,甚至生死刑罚,因此是“战争般”的话语。合作原则能在法庭话语中起作用吗?如果合作原则能够在法庭话语中适用,这种适用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廖美珍通过对大量的实证调查资料分析,认为在法庭中的合作成立与否是主体自己选择的结果,“经典的会话合作原则严格地说是从启动话语的一方的期望(expectation)来说的,或者是从话语分析学家的角度出发的,或者说是从规范制订者的角度出发的,没有把对方考虑在内,准确地说,没有考虑对方的目的和意图。”*廖美珍:《问答:法庭话语互动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第280页。他认为在法庭话语中合作原则只是部分适用,因为每个参与者都希望对方能够遵循合作原则和会话准则。但由于法庭话语的目的和利益的明确性,合作原则需要在目的原则的支配下进行分析。廖美珍认为在目的冲突的法庭对话中,合作原则是不适用的;在目的中性的法庭对话中,合作原则是否适用要视情况而定;在目的一致的法庭对话中,合作原则才是适用的。

如果依据格赖斯最早对合作原则的表述,即“合作等于积极的配合”,廖美珍的分析和结论无疑是非常中肯的。但依据格赖斯在1989年对批评者的回应中,将合作者称为共同作业者(co/operators)的角度看,法庭话语中,无论是目的冲突的或是目的一致的法庭对话,交际双方都是在共同遵守着法庭的秩序和法定程序,是按照法庭程序进行的“共同作业者”,至少表现得是在遵循合作原则,只不过,目的关系不同,合作的程度不一样。廖美珍在谈到目的原则的时候指出,“任何理性(正常)的人的理性(正常)话语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或者说,任何理性(正常)人的理性(正常)行为都带有目的的保证——交际目的和通过交际表达和追求的目的。”*廖美珍:《目的原则与法庭互动》,载《外语学刊》2004年第5期。他认为,目的是话语行为的成因和驱动力,影响着话语形式的选择,目的关系既可以在交际前确定,也可以在交际中建立。交际双方的目的和目的关系决定了他们是否遵守或者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合作原则。格赖斯在合作原则中认为,只要是理性的人,都是合作的。他在书中谈到,进行会话分析的目的并不是提倡仁慈交流,而是证明交谈的理性。因此他在著作中很少说谈话者正在合作,而是认为合作能够提升交流的理性,通过遵循一定规则来使表达产生意义。格赖斯认为目的和意图在交际中是非常重要的,他首先提出的推理的交际模式,就是要推出交际者(主要指说者)的目的意图。在格赖斯理论的内在理路中,每个交际者都是带有一定目的性的,要想实现自己的交际目的,理性的人就会选择合作。因此说,廖美珍的思想与格赖斯的理论是不矛盾的,只不过,廖美珍借助法庭话语这个机构话语将格赖斯的目的意图更加明晰化、系统化了。在法庭话语中,合作原则是适用的,只不过适用的程度受到目的的影响和制约。

法律纠纷双方之所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自力或神力来解决问题,本身就表明他们愿意遵守法律中理性的言说方式和言说规则。法律推理本身就是话语主体为了解决实际的法律问题而进行的对话和言说。在一定意义上说,相对于日常对话,法律推理语言更加符合合作原则的要求,并且有着明确的利益指向性和制度化特征。*参见齐建英:《论语用学视域中的法律推理》,载《政法论丛》2012年第6期。在审判过程中,由于目的和主张的对立,控辩双方看起来是对立的。而控方内部或辩方内部又是相互合作与配合的。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推理话语有着非常具体的言说目的;法律推理的话题明确而特定;法律推理的各方都要遵守法定程序,比起日常话语的目的分散性、话题多变性、程序随意性,有理想的一面,因此,会话的合作原则和会话准则能够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一般会话含义推理能够作为法律推理的方法而存在。

(二)一般会话含义推理在法律推理中适用的实践样态

法庭话语的语言具有鲜明的事务语体特征,“事务语体的事物要求、应用要求、效率要求特别严格,它用来进行交际的目的、任务、对象都是具体而明确的,它必须显示出特定的权威和约束力,因而固定性、简明性、严肃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王德春、陈晨:《现代修辞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因此,需要特殊语境的特殊会话含义出现的频率非常低,而一般会话含义成为法律会话含义推理的重点。法律推理的语言,既可以是直接言词,也可以是书面材料,也可以是录音录像等影像资料。“在现代社会之前,社会规范总体以法律文本的形式存在,而现代社会监控录像作为一种图像的方式正在日常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规范作用,它通过一种将人纳入图像的方式对人的行为进行着规训。”*段德宁、施为性:《从语言到图像》,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鉴于这些语言特征,合作原则适用在法律推理中会有一些具体要求上的变化。在法律推理话语中,质的准则直接关系一个人自己的论证的主张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证据是否得到采纳。量的准则、关联准则和方式准则也发挥重要作用,违背这些准则,也会在庭审中被提醒甚至反对。

第一,量的准则方面,要求法律推理话语应繁简适中。说少了,说者的主张和要求得不到有力的支撑;说多了,影响效率,浪费法律资源。如在某庭审的质证阶段,辩护人指出:“我最后一次强调,控方提交的证据目录,是盖了红色的公章和骑缝章的。这是一个证据体系,是不能缺少的。可是你现在缺少八份,虽然提交了两份,后面还有六份是缺少的。……根据举证责任,如果你不提交,我认为你的证据体系是不成立的。”在这一法律语篇中,辩护人指出控方因证据缺失而违反了量的准则,不能成立证据体系。在这里量的准则成为论证说者观点的依据。

第二,质的准则方面,要求法律推理话语中的“质”不仅要求不说自认为是假或缺乏证据的话,而且要看话语对言说目的的支持力度,因此说,质的准则实际上成为说服力准则。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同样真实的言说中,更能支持结论的言说有更强的说服力。如在一桩因为小朋友之间不小心推搡的过程中,损坏了游戏机而要求赔偿一案中,被告律师称,被告是不小心,无意识的,而且都是未成年人,没有赔偿能力,所以不应该赔偿。这里的两个理由:一是被告没有侵权故意,二是被告是未成年人,无赔偿能力,都不能有力地支持推理结论,不应该赔偿。但据我们所知,没有侵权故意并不等于不要承担侵权后果,未成年人虽然没有赔偿能力,但其监护人应该代为赔偿。被告律师的这一推理言说违背了质的准则,没有说服力,因此不能得到原告及法官的认可。后来,辩护律师指出:原被告在游戏打闹中造成财产损失,双方均有过错,被告推倒原告是游戏机毁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所以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家长赔偿。这一语用行为中,“双方均有过错”和“被告推倒原告是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能够支持“被告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一结论。“被告是未成年人”的理由支持了“家长赔偿”的推理结论。相比较而言,这一言说就更符合质的准则,具有更强说服力。

第三,关联准则方面,要求语言要与两方面相关:一是推理的话题,即法律推理所针对的具体案件;二是言说者的观点和主张。例如:

公诉人:公司法规定,法人能否把单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

辩护人:我反对。

审判长:可以。

辩护人:这个问题与本案无关。

这一段法庭会话中,公诉人的问题与本案无关,违背了关联准则,辩方律师以此提出的反对成立。

第四,方式准则方面,要求运用语言要明确具体,避免晦涩冗赘,要条理清楚,避免模棱两可和逻辑错误。正如大法官霍尔默斯所说“如果要向世人发一个警告,这个警告要用世人能懂的语言来表达才是公正的。”*转引自廖美珍:《语用学和法学——合作原则在立法交际中的应用》,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五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02页。如:

公诉人:……2009年6月到2010年6月注册合格期间担任辩护人,这就有一个前提,2008年李庄担任辩护人也是合法的……

辩护人:公诉人的说法逻辑不通。大家都知道,律师执业证是由司法局一年一检的。2009年6月到2010年6月考核合格,并不表示2008年考核时检过了。请问公诉方有这个证据么?

在这一法庭对话中,由于公诉人在推理过程中,犯下了逻辑错误,遭到辩方的反对。

再如在邢某诉中国网通北京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的举证、质证阶段:

原告:证据1,客户服务合同,证明上面有相关被告对我们的服务,通过10060等服务热线提供业务受理等服务规定。(略)

审判员:被告听清楚了吗?发表一下意见。

被告:没有盖章,不是有效合同,与本案无关。

原告:这里面的服务条款是被告提出的,是要更改业务所必须签订的。

被告:庭后核实是否是我公司的合同,但与本案无关,因为必须要签字盖章才有效。

原告:该合同上有相关的服务条款,更改业务的用户都要签订一份这样的合同。

审判员:原告,你想证明的是更改的内容还是与原告之间有相关的合同约定,明确你的证明目的,是当时签订的合同还是更改业务时签订的合同。

原告多次提到客户服务合同的问题,但始终没能明确自己提出这个合同到底想证明什么,目的和观点不明确,不具体,法律推理就不能继续往下进行,目的也不可能实现。

三、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的有效性

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作为法律推理内在理解方法的一种,它的有效性以逻辑有效性为基础,以程序有效性为核心,以语言有效性为前提。

(一)逻辑有效性

有效性是评价法律推理的重要标准。长期以来,学界关于法律推理有效性的论述重点集中于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上。形式有效性强调从形式逻辑视角评价法律推理的形式是否有效,而不关乎具体的前提和结论的内容。实质有效性强调从法律推理的前提和结论的合理性、正当性、可接受性角度评价法律推理。但如果只强调法律推理的形式有效性要求,“虽然可以得到明确、惟一的法律判决,但这一判决却可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从而背离法律的原有目标,使法律成为奴役人类的暴君。”相反,如果一味地强调实质有效性的要求,“人们对法律判决的明确性、一致性、必然性要求就要落空,它所追求的公正、合理的价值目标也不可能实现,反而却有极大可能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淖,使法律成为某些人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工具。”*张传新:《论法律推理的有效性》,载《法律方法》2003年第2期。于是,学界逐渐将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结合起来对法律推理进行评价。形式有效性层面也已经突破在原有的保真的层面理解法律推理,而是要注重法律推理的逻辑上的一致性,从前提到结论的逻辑顺序等内容。“一个法律推理只有在形式有效、事实(小前提)有效和规范(大前提)有效的情况下,才具有完全的有效性。”*徐志东:《论法律推理的有效性》,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年第2期。这已成为法律推理有效性的共识性观点。

正如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与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类比推理等的区别一样,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的理解,是从法律推理的抽象的外在层面,对法律推理的具体语言过程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法律推理有效性的理解。而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是从法律推理的内在语言层面,促进各方主体理解的方法。如何保障一般会话含义推理是对说话者一般会话含义的确切理解,得出的一般会话含义能成为下一步交流的公共知识背景,就要深入到具体的语言交际层面,从规范语言交流的角度来提炼其有效性,并对其进行评价。如果说强调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的内在语言层面,更多地与实质有效性相关,将推理前提和结论的合理可接受性标准进行了具体化,那么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脱离逻辑而任意发挥。法律推理过程中从前提到结论可以作一定的“转换”、“跨越”、“跳跃”,但作为一种推理形式, 它必须具备起码的逻辑有效性特征。卡多佐认为:“逻辑的一致性并不因为它不是一个至善而不再是一个善,除非有某种充足的理由,我并不通过介绍不一致性、不相关性及人工例外来损坏法律结构的均衡。没有这种理由,我就必定是逻辑的……”*[美]B·N·Cardozo,The Nature of Judicial Process,E·A·Kent ed.Law and Philosophy: Readings in Legal Philosophy,Prentice-Hall Inc 1970,p400.逻辑有效性是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有效性中最基础的层面,是实现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的必要而不充分条件。

(二)程序有效性

一般会话含义推理是构建公共背景的一种方式。公共背景(common ground)是主体间进行沟通和理解的桥梁,缺乏公共背景是误解和歧义产生的原因。*参见齐建英:《论法律语用预设推理的建构性及“预设陷阱”》,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2期。通过一般会话含义推理得出的会话含义将成为公共背景的一部分,参与后面的话语交流。一般会话含义既是在遵守合作原则,又是在违背会话准则,这一遵循一违背就具有了策略性的成分。由于在法庭的会话中,法官、公诉人和代理人由于自身在专业上的优势而处于主导地位,被告(人)和证人要想既不违背法庭要求,而产生态度问题,又想在回答和交流中避开对自己的不利的言辞,或者提出自己的某些方面的要求,利用会话含义推理不失为一个话语技巧。而另一方面,法官、公诉人或代理人有可能利用自己在专业上的优势而利用这一推理过程,使被告(人)和证人陷入不利。“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是司法的第一条法则”*王洪:《司法的不法与司法的不正义——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上),载《政法论丛》2014年第5期。,在法律推理语言交流中,各方是否实现了真正的参与,结果的形成是不是各方沟通的一个共识,都需要程序来保障,“所以,程序是商谈最重要的构成性要素,离开了程序,理由的出示就是无效的,共识的达成也是无根据的”。*雷磊:《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主体间性程序规则是对程序主体性理论的超越和扬弃,它不仅强调程序主体的主体地位,而且突出主体之间的互动。主体间性规则包括程序主体的共在性、程序主体的平等性、程序主体的互动性、结果的共识性,*参见齐建英:《论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主体间性向度》,载《甘肃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其中,共在性是基础和前提,平等性是保障,互动性是关键,共识性是目的。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的程序有效性需要通过主体间性的程序规则来规范和评判。一般会话含义推理程序的参与者都是推理的主体,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和自己的理解进行推理,同时又受到其它各方的影响。只有每个程序参与者都作为主体出现在法律推理中,整个推理的过程才是真正共同讨论的过程,才能真正增进了解、相互影响,共同来解决纠纷、寻求正义。在一般会话含义推理中,各个主体的主体地位具体体现在平等的发言权上。法律推理是一种典型的言语行为,语言直接关系着权利义务,甚至是生死刑罚,因此这里的平等性直接体现在发言机会的平等上。针对法律推理中提到的问题,无论是证据还是主张,推理主体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质疑,进行反驳,也可以提出自己的证据和主张。推理主体之间的互动体现着主体的共在性,表征着主体的平等性,保证着结论的共识性。在一般会话含义推理中,一般会话含义的取消不只是,或者主要不是句子本身的不协调或者各个含义之间的投射造成的,而是交际各方根据自己的交际目的,对对方的会话隐涵采取的态度造成的。会话含义是程序主体以主体的身份平等地对话、沟通、互动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只有参与者认为结论是自己积极参与促进的结果,才会去自觉地遵从。只有最终能达成一个共识性的结论含义,才能将此含义作为公共知识背景融入到下一步的推理会话中,成为约束各方的一个真实语境,“它反映了这样一种政治道德原则:每个公民,假如要受到解决分歧之制度化程序的约束,都应当能够将程序视为权威的正当来源,后者为争议双方创设了独立于内容的政治道德义务”。*转引自雷磊:《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载《中外法学》2014年第2期。

如在下面的庭审对话中:

公诉人:被告人陈XX,现在公诉人讯问你几个问题,希望你能如实回答。

(这里公诉人要求被告人遵循质的准则,即“如实回答”。)

被告人:好的。

公诉人:你案发的当天晚上,你那天究竟喝了多少酒?

被告人:我喝了(停顿),起初喝了几杯,我到后面我也不是太清楚。

在这一法律语篇中,被告人对“你那天究竟喝了多少酒”的回答违背了格赖斯的量的准则,没有提供交际所需的信息,但鉴于前面的关于公诉人的要求来看,被告人又是配合的。而对于列文森的三原则来说,因为没有提供交际所需的信息,实际上是对Q原则中第一准则的违反。因此,被告人的回答得出的一般会话含义是一个集合,是一个由“起初喝了几杯,我到后面我也不是太清楚”所能推出和想到的所有命题的集合,或许包括后来喝得太多,或许是因为忘记了等等。只有哪个命题适应当前的语境,并且能够被其他交际参与者认可,才能真正成为本次谈话中的实际含义。当然,公诉人理解到她的这一会话含义的命题集合,于是接着发问:

公诉人:就是你自己喝了多少酒,你自己已经没有意识了?

被告人:不是,因为我酒量本来就不好。因为在此之前,我工作压力很大嘛。

公诉人:你直接回答公诉人的问题(音量提高)你总共喝了多少酒,那天晚上?

被告人:我喝了几杯,我记不清了。

公诉人:但是从1月24日凌晨4:06从你那里抽取的血样来看,你的酒精含量还达到1.7毫克每毫升。如果按你今天所说的,你只喝了几杯酒,你的血液里为什么会有这么高的酒精含量?

被告人:我不知道,我记不清。

公诉人:而且陈XX,我要告诉你,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跟酒量好坏是没有关系的,是跟你所摄入的酒精总量有关系。今天希望你也不用回避这个问题。

被告人:我没有回避,因为我真的记不清楚了。

为了提高合作的程度,很多时候法官或公诉人都会在法庭调查开始之前,说出如“希望你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希望你能如实回答”等话语,而且在定罪量刑时,“认罪态度较好”也会成为一个律师用于为被告人辩护的理由之一。在这一段庭审对话中,面对公诉人“请直接回答我的问题”和“今天希望你也不用回避这个问题”的要求,被告人一直报以一种配合的合作的态度。但针对公诉人的多次询问,被告人一会儿说自己酒量不好,一会儿说自己工作压力大,一会儿又说自己记不清了,总之是在绕开话题,一次次地违反关联准则。她也说到了很多问题,却又始终不能给出明确的答复,未能提供满足交际需要的信息量。公诉人试探性地推出“是不是酒喝多了,意识不清了”或者是“回避这个问题”,都被被告人否定了,因为这两个隐涵都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被告人不愿意这些命题内容成为自己的含义,与此同时,又不愿意做出更多的明示。这一个一般会话含义推理过程中,公诉人和被告人双方都以推理主体的身份出现,各自按照自己的目的组织语言,平等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彼此针对同一个问题进行了几次对话,但最终由于没能形成双方的共识而未能得出“我喝了(停顿),起初喝了几杯,我到后面我也不是太清楚”这句话的确切的一般法律会话含义,公诉人就无法得出他想要的被告人的言词证据。

(三)语言有效性

从法律推理内在过程来看,对话不仅是推理的形式和样态,而且是推理过程本身。*参见齐建英:《论假设性法律推理》,载《中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对话需要由语言来呈现,法律推理本身就是一种言语行为。葛洪义指出,“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核心则是法律语言”。*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中的语言问题》,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二辑)》2003年版,第4页。法律推理不仅遵循从已知到未知,从前提到结论的逻辑顺序,而且追求通过主体之间的话轮转换,对涉及的命题进行论辩和说服。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本身就是对语言含义的推理,语言有效性是推理有效性的前提。哈贝马斯认为以理解与合作为目的的交往行动不同于目的论行动、规范行动和戏剧行动,对语言的要求是全面的,即应该符合以下三个要求,即真实性、正确性和确实性,分别对应语言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关系。*参见[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行动的合理性和社会合理化》,重庆出版社1994年版, 第134-141页。根据哈贝马斯,只有对话者的语言既真实地反映客观现实,符合基本社会规范,并且是出于自身的真诚表达,才能在彼此之间达成理解,促成合作。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是以交往理性为基础的交往行动,它的目的就在于促进相互理解,实现定纷止争。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的语言只有遵守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的前提要求,才是有效的,整个推理才能得以进行。

如在2011年“3·2特大火灾案”的庭审对话中:

公诉人:我问你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火烧起来的那一天是不是2011年3月2号?

被告人:是。

公诉人:你点了几次火?

被告人:以,以,以前,烧了,都没,没有那样。

公诉人:不是,我的意思就是说当天就是3月2号这一天吗,你在你田里烧了几堆火?

被告人:烧了两堆火。

公诉人的第二个问题的语言表述不符合正确性的要求,没有进行必要的限缩,既可以理解成“你当天点了几次火?”,也可以理解成“你一共点了几次火?”,因此该句话的语言是无效的。被告人虽然根据自己的理解(后一种理解)进行了回答,但由于偏离了公诉人问此问题的初衷,根本无法得出双方认可的会话含义,才有了公诉人的第三个问题的提出。

概言之,建立在合作原则基础上的一般会话含义推理,是将法律推理前提和结论的构建、从前提到结论的推导融入到对话过程的理解方法,是实现个案正义的必要方法。对一般法律会话含义推理的有效性评估,应以逻辑有效性为基础,以语言有效性为前提,以程序有效性为核心。

[责任编辑:魏治勋]

收稿日期:2016-02-02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律论证逻辑研究——面向“法治中国”建设的整合性和应用性研究》(15AZX01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个案正义视角中的法律推理研究》(2015M572112)的部分成果。

作者简介:齐建英(1980-),女,河南叶县人,法学博士,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郑州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8003(2016)02-0130-08

Subject:The General Legal Conversational Implication Reasoning and Its Validity

Author & unit:QI Jianying

(Marxism Schoo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Henan 450001,China)

Abstract:The general legal conversational implication reasoning is the activity to get the speaker's implication to promote understanding. Its premise is the principle of cooperation, and the foundation is the violation of the conversation rul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communication. It is the land that the cooperation principle applies because of its clear goal, concrete demonstration, and legal procedure. As a result, the general legal conversational implication reasoning exists as a concrete legal reasoning method. Compared with the derivation method, the general legal conversational implication reasoning is the method of understanding. The validity of the general legal conversational implication reasoning based on the logical validity, is on the premise of language validity, and program validity as its core.

Key words:The general legal conversational implication reasoning;legal reasoning;the principle of cooperation;valid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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