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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民权利的缺失和出路

2016-12-15居马姑丽·阿布来孜

大陆桥视野·下 2016年7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缺失出路

居马姑丽·阿布来孜

【摘 要】历来的政治科学领域中,讨论的都是以男性视角和身份下的公平、正义、民主和平等权利,在传统哲学为男性公民界定了正义的执行权之后,女性就成为了政治之外的边缘者,作为家庭劳动者的政治附属者而存在,而在社会政治、经济全面发展的时代下,女性作为公民的权利已经觉醒,女性开始争取自己应有的社会公民权利,在女性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公民身份之中,探索其丰富的女性社会、政治和文化涵义,通过对女性公民权利缺失的问题分析,寻找女性公民权利的出路。

【关键词】女性;公民权利;缺失;出路

公民身份在社会哲学领域再度掀起讨论的话题,对于公民身份的关注和兴趣也逐渐复兴,尤其是以女性视角下的公民权利正在觉醒,回顾女性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我们需要深入审视女性公民身份缺失的根源,正视女性被作为现代公民身份边缘化的现状,以女性公民身份的尊严为主要议题,反思女性公民身份遭遇的困境,并探索女性公民身份获得应有的尊严的出路。

一、女性公民身份权利的概念认定

公民身份可以体现出在社会中的地位,是在人类共同体之中所应当拥有的人类权利和义务,公民身份也即作为国家正式成员的个体与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纽带。

政治哲学者马歇尔认为公民身份应当涵括三个方面的要素,即:公民的要素;政治的要素;社会的要素,其中,公民的要素涵括个人的所有自由权利如:人身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财产权利和司法权利;政治的要素意为公民拥有实体意义上的政治权力,可以作为选举者参与和行使政治权利;社会的要素是一种经济福利与享受社会文明生活的权利,它与社会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密切相联。在这个公民身份权利的概念之中,女性作为社会公民身份,也应当拥有公民身份构成的要素内容,成为人类共同体所有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拥有者,国际社会也应当将女性公民身份权利视为首要目标,将女性的公民身份人权视为共同体中不可剥夺和分割的一部分。

二、女性公民身份权利的历史追溯与现状

在政治哲学研究领域,当公民身份逐渐清晰而明确的发展进程中,女性作为社会公民的身份权利也在觉醒,受到了女性公民的关注,并开始争取自身的权利。

当欧洲西方封建社会文化追求精神的开放性实质之后,西方女性也在为自己的精神“松绑”,开始了女权主义运动,进入了为女性权利而斗争的阶段,女性主义支持者注重对性别不平等的分析,并致力于政治、权力关系,在当代西方社会中,女性在女权主义运动之下,逐渐获得了自由主义公民权利,然而,公民的政治和社会权利扩展到女性身上,明显落后于男性,并存在权利分配不平等的现象,例如:女性在职位升迁、职位尊重、报酬等方面受到性别歧视;女性的婴儿护理、产假、计划生育等工作也推进得较为缓慢,可见,女性公民权利在法律地位上还明显处于辅助型地位,没有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而完整的公民权利。

回溯女性权利的发展历史,女性在潜意识上被排斥于公民身份之外,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女性的正式公民身份通常是按照男性的标准和条件,成为了次于男性的第二等公民,这使“公民身份”这个中性词语内蕴有浓厚的性别歧视性质,成为了表面中立的术语,并具有“性别盲”的特征。另一方面,女性主义支持者在女权主义运动之中,意识到公民身份的内涵由针对权利话语转向了侧重于责任话语,注重公民身份对社会的贡献程度,而这种注重公民身份责任的理论则使女性陷于两难的境地,女性需要负担家务劳动,同时还要承担社会责任,这对女性公民而言,无疑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并没有将女性真正从私人领域的禁锢中解脱出来,并使女性公民在公共领域的权利斗争和福利改革浪潮中,陷入了权利和责任两难的境地。

三、中国女性权利的缺失及争取现状

我国女性权利的保障和获取在时代的发展下,取得了较大进步,然而在现实的运行过程中,女性公民的权益还并没有得到完整的实现,仅停留于口头或法律表达层面上,女性的公民权利还存在缺失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女性参政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参政权,它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可以通过各种民主途径参与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女性参政是以女性群体为对象,进行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活动,涵括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参与和民主参与两个方面,其中: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参与是指女性直接参与领导职务,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民主参与是指女性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如:选举权的行使;民主监督权;言论权;意见和建议权等,女性参政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衡量尺度,显现出女性的政治权利和地位。

我国女性参政的水平正在不断提升,女干部比例也在逐年增加,在全国人大、政协常委会中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体制对女性参政也产生了束缚,使女性参政在深度和广度上受到阻滞,总体而言,中国女性参政的比例明显偏低,担任重要的决策层和领导层的女性较少,女性在参政中无法进入核心决策层,无法更好地为女性权益争取权利。

2、女性文化教育权

我国对于女性的受教育权有明确的法律政策,女性教育得到前所未有的空前发展,主要表现在:女性文盲率明显下降;女童入学率显著提升;对女性的教育层次逐渐趋于多元化,然而,在现实女性教育权的实施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例如:事实上还存在女童入学率明显低于男童的现象;性别的差异使男女受教育的程度出现不平等的现象;女性公民在职位、就业等方面受到明显的性别歧视。

3、女性劳动就业权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离不开女性的就业问题,它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女性作为公民身份,只有实现经济的独立才能获得人格的尊重,而就业权利是其中一项保障,我国的女性劳动就业权利获得了一定的进展,女性就业的数量稳步增长,就业结构也明显优化和改善,然而,女性在争取就业劳动权利的过程中,还存在令人堪忧的问题和现象:现实工作中的女性收入明显低于男性收入,同工同酬的就业原则只是一种字面上的阐释,并且在劳动就业过程中,性别歧视的现象较为突出,如:男女职工退休年龄的不平等,就直接影响了女性退休金的分配,也剥夺了女性为社会贡献力量的机会,造成了高学历女性人才资源的浪费。

三、女性公民身份权利的出路思考

从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看,女性公民身份是一种权利、地位的象征,也寓意一种理想,在现实理想实现的过程中还需要排除各种困难,女性主义支持者需要对自身的公民身份和尊严进行全新的思考,用新的术语体现其张力,从而成为指引女性公民身份与权利的明灯。对于权利还有待实现的女性弱势群体,需要在保证女性完整的公民身份的同时,又能够保有女性的尊严,需要关注女性的政治主体性,将女性定义为积极的公民,寻求女性公民身份权利和尊严的出路。同时,我们还不能忽略当代情境,必须基于现代情境之下,为女性公民身份权利创造出路。

1、基于现代情境推行性别平等理念,建构实现女性公民权利的社会环境

在社会进步的发展进程中,公民社会时代成为了现代社会的现实情境,在这个时代情境之中,我们要突破传统文化思想的偏见和禁锢,摆脱性别歧视和性别桎梏,使女性公民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教育、公共服务、就业等权利,在当前的女性公民身份之下,尽管女性参与有偿工作的数量在增加,然而其参与有偿劳动的范畴和种类,却明显受到家庭地位的影响,因而,要从根本上解决性别歧视的问题,推行性别平等的理念,消除女性作为公民身份的隐性的不平等意识和问题,要最终达成女性公民权利的公平和公正。要使女性在经济上保有独立,减少对家庭的依赖,从而更多地参与到社会事务之中,成为社会事务的决策者,引领社会的平等和公平的趋势。

2、推广和延伸女性在社区责任范畴内的公民权利意识,争取更多的权利

在关注女性权利的过程中,不仅要突显出女性公民权利的话语意识,而且还要强调女性公民权利的责任意识,要利用社区这个中介平台,将女性群体拓展到这个最近发展区域,培养女性的公民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我国社区发展处于初期阶段的进程中,充分显现社区的处治特点,积极引导女性参与社区自治管理,培养女性的公民身份权利意识,作为积极的政治权利主体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从而为女性公民身份争取更多的权利。

3、利用法律实现女性公民权利的完整性,体现出女性公民身份的事实平等

对于女性公民身份的意识尽管在社会层面受到了较大的关注,然而,女性的权利保障还仍旧停留于立法层面,并没有践行在行动之中,多数人并没有意识到女性的权益保障法律权利,只有当自身的权利受到严重威胁时,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寻求法律的庇护,极少有女性积极、主动地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是政治权利,在这些领域女性仍旧处于附属地位,因而,我们要将法律的显性平等转化为事实平等,引导女性成为公民权利的积极主体,从而争取到自身权利的完整性。

4、实施性别特殊预算体制,推进女性公民身份权利的实现

在当前社会情境中,对于女性的性别歧视大多有利益的驱动,由于单位认为女性在价值的创造方面低于男性,而且女性特有的生理特征和家庭重任也成为单位的顾虑之一,因而,为了推行性别平等,要增加对单位的特别预算,对用人单位实施公平用人的奖励政策,并通过税收优惠等经济手段,鼓励和推动单位招聘女性职工,从而保障女性公民在就业权利方面的地位提升,并由经济领域延伸到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使女性获得公平的权利。

四、结束语

总之,女性公民身份的权利缺失有历史的原因和文化的原因,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结果,需要突破传统因素的禁锢,推行性别平等,最终实现女性公民身份权利的完整实现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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