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礼金行为入刑论”之反对
2016-12-14刘俊吴林生
经济研究导刊 2016年28期
刘俊+吴林生
摘 要: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的行为,属于收受礼金行为。按照目前现行刑法,这种现象完全可以以贪污罪或受贿罪定罪处罚,如果立法增设增法定刑较低的“收受礼金罪”,非但没有必要,反而造成新的处罚漏洞。
关键词:收受礼金罪;处罚漏洞;立法做秀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8-0190-02
《法制晚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其有望加入“收受礼金罪”。文中称,根据现行立法,“索贿”之外的一般受贿行为,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仅属于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为了堵塞官员收礼不办事不构成受贿罪的漏洞,解决“感情投资”不处罚问题,立法拟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构成“收受礼金罪”,该罪的法定刑设置要比受贿罪较轻。笔者认为,这一立法建议中看不中用,纯属立法作秀,可以休矣!
一方面,现行刑法完全可以规制国家工作人员单纯收礼不办事现象,增设“收受礼金罪”没有必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构成贪污。理由如下:其一,只要是基于或凭借职务行为而的收受财物,都属于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便利收取的财物,不同于亲友之间基于道德、亲情、友情的馈赠,前者属于不法财产必须交公,属于公共财物,后者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接受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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