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一房二卖”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2016-12-13籍薇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11期

籍薇

【摘 要】 文章对我国近年来关于“一房二卖”现象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探讨。界定了一房二卖的概念,对审判实践及其法律解决规则做了综述:相关审判案例总结,审判中的法律解决规则。对完善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买受人的救济方式进行了探讨:请求商品房合同变更,基于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完善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实际占有情形下的瑕疵担保责任,从现状出发,揭示现存问题,并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方案。

【关键词】 一房二卖;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权利救济

一、一房二卖的界定

一物二卖现象自古有之,是指房屋出卖人在与先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又与后买受人达成买卖该房屋的协议。出卖人因以同一标的物订立合同而成立了不同的债权,但出卖人只能实际转移一个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这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来说可能是债法上不能充分补救到的。因为房屋这类不动产标的特殊性,其不同于动产当合同的标的物存在替代品时,一旦发生违约,法院通常会选择损害赔偿进行违约救济,受害人可以通过赔偿重新购买替代品。而不动产的价值高且具有很强的区位性与稀缺性,不可替代性或难以替代。在我国,由于特殊的体制,一些不动产甚至还附带某些特殊的利益,如坐落在重点小学或中学附近的所谓“学区房”。[1]因此买受人都希望出卖人实际履行合同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