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016-12-13唐卫华
新西部下半月 2016年11期
【摘 要】 文章分析了内地与香港两地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法律的冲突,即:关于未成年人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关于监护人的职责,关于监护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作者认为两地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冲突的协调,可以对我国监护制度的冲突规范进行修改:在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问题上,适用被监护人惯常居所地法;对被监护人采取的保护措施,适用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所在地法;而在监护人的责任问题上,适用被监护人惯常居所地法。
【关键词】 内地;香港;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冲突;协调
“无证儿童”案、“双非儿童”案发生后,引发了大量涉港儿童监护及抚养争议的案件。由于内地与香港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域,香港原有的法律得以保留,且分别受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影响,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两地之间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法律发生冲突。
一、两地有关未成年人监护法律的冲突
1、关于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当然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享有同等的监护权。在内地,父母分居或离异,其监护人的资格不受影响,除非一方或双方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未成年子女明显不利;如果父母有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时,他们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但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但是,香港法律规定不同,夫妻可以在婚后分居期间订立协议放弃其中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的监护权,除此以外,不允许父母双方在健在时,双方达成协议或者与第三方达成协议放弃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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