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常见败诉问题研究(二)
2016-12-13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何建航
浙江国土资源 2016年2期
关键词:信息
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 何建航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 谢 伟
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常见败诉问题研究(二)
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 何建航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 谢 伟
编者按
本刊在2016年第1期刊出了国土资源信息公开常见败诉问题研究(一) ,现将该文第二部分刊出,以飨读者。
问题六:补正通知——厘清信息公开请求的有效方式
在信息公开要求、内容不清晰,且国土资源部门经过内部审查或电话、数据电文等方式沟通,仍无法确定信息公开内容时,可向申请人发出《信息公开补正通知书》:说明需补正的公开事项并进行释明(防止申请人不理解),限定补正期限(建议为收到补正通知后10日)、形式(一般为书面),还要告知逾期不补正的后果是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公开处理终止。特别要注意补正内容要一次性通知且不可滥用,否则可能违背便民原则。再就是申请人书面来函拒不补正时,国土资源部门应作出是否公开的最终决定,叶某信息公开补正一案可为镜鉴。
2015年3月,叶某以邮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义乌市某村的征地批文。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后,认为因建设用地批文以审批文号、用地批次、审批时间等方式保存,所申请信息须经过调查、收集、汇总等方式才能获取。故根据国办发〔2010〕5号有关“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的规定,4月10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明确的文件名称或发文号后再决定是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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