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探究——“内涵式发展理念下法学类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系列论文之一
2016-12-12李庆灵肖富群
高教论坛 2016年10期
李庆灵,肖富群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现状及其影响因素探究
——“内涵式发展理念下法学类本科生‘四种能力’的培养模式研究与实践”系列论文之一
李庆灵,肖富群
(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法学毕业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迫切需要和现实要求。通过对法学本科生“四种能力”的描述和现状考察,我国法学本科生在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方面普遍存在不足。相关分析表明,当前中国法律本科生“四种能力”的获取与提升需要通过高校专业教育才能实现。
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影响因素
一、法学人才培养的着力点:“四种能力”
法学学科是一个社会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法学毕业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迫切需要和现实要求。实证调查表明,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已经连续几年的就业率偏低[1]。令人值得深思的是,中国近年法学专业呈现扩招的状态,这使得法学专业毕业生严重供大于求。但在另一方面,大量涉及法律职业的高端领域( 如有能力跨境执业、解决重大复杂的法律纠纷) 却频现人才紧缺的状况。因此,对在校的法学专业本科生而言,要改变这一境况,除了提升其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之外,还需要培养和提升自身的创造能力和创业能力,以便在增强自己在传统法学职业领域的竞争力之外,还能为自己创造新的、有效的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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