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参与制度有助于劳资纠纷内部消解吗?——来自雇主—雇员匹配调查的证据
2016-12-12詹婧李晓曼杨涛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6年18期
● 詹婧 李晓曼 杨涛
企业员工参与制度有助于劳资纠纷内部消解吗?——来自雇主—雇员匹配调查的证据
● 詹婧 李晓曼 杨涛
本文利用“中国雇主一雇员匹配数据追踪调查(2012)”数据,采取多层线性模型和logit回归分析影响员工选择劳资纠纷消解渠道的因素。研究发现,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都有助于员工选择内部渠道解决劳资纠纷,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对员工选择劳资纠纷解决渠道的偏好没有显著影响。同时,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下,职工代表由员工选举会有助于这项参与制度在内部消解劳资纠纷中发挥作用。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完善员工参与制度运行的建议。
员工参与 劳资纠纷内部消解 职工代表大会 厂务公开
一、理论背景与问题提出
劳动争议预防一直是学界和企业实践中关注的问题,近年来,伴随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我国劳资力量对比呈现新格局,一方面,个别劳动争议数量仍在不断增加,2013年全国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6.6万余件,与2003年的22.6万件相比,十年间增长近两倍;另一方面,2010年夏季在中国的珠三角、长三角、大连开发区及京津地区发生了一系列劳动者自发的群体性争议事件,即所谓的“2010年夏季罢工潮”,其中仅大连开发区在两个月内的停工事件即达73起,有近7万工人参与(凤凰网,2010)。无论是个体性争议还是群体性停工事件,从本质上讲,都是员工面对利益受损或关系不满所进行的“行动响应”(刘爱玉,2005)或曰“行动选择”(游正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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