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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实证分析—兼论《欧盟集体救济建议》之借鉴

2016-12-07范晓亮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消费者

范 晓 亮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实证分析—兼论《欧盟集体救济建议》之借鉴

范 晓 亮*

欧盟集体救济的立法探索,体现了欧盟对通过诉讼程序进行消费者权益救济的重视。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初步入法,已经开始有诉讼案件发生,2015年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上海铁路局案、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天津三星和广东欧珀公司案开启了我国消费公益诉讼的局面,但在制度层面仍有需要改进之处。2013年出台,现即将进入评估阶段的《欧盟集体救济建议》作为一份良好的范本,可在法律依据、受理条件、原告主体、被告主体、诉讼请求、立案条件、证据责任、法院管辖、诉讼资金、胜诉酬金、风险代理、告知程序与替代性争议解决等方面提供借鉴,以推动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完善。

消费者;欧盟;群体性诉讼;集体救济;公益诉讼

消费纠纷具有数量较大、争议同质、数额较小等特征,完善的群体性诉讼机制应当是解决消费纠纷的有效渠道。我国一直以来对群体性诉讼持谨慎态度,立法中明确的个别诉讼与共同诉讼,以及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并不适用于大规模消费侵权案件,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出于维稳的考虑,在实践中举步维艰,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2010—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消费者维权一审案件482545件,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 detail/2014/03/id/1228910.shtml,访问时间:2016年2月15日。同期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28785173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仅占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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