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判决—“奥伯格费尔诉霍奇斯”案判决主文*
2016-04-04晨译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
申 晨译
● 经典判例
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判决—“奥伯格费尔诉霍奇斯”案判决主文*
申晨**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各州是否应当为同性伴侣办理结婚登记,并承认在外州合法缔结的同性婚姻的效力。在历史上婚姻被定义为两个异性的结合,但婚姻制度的发展史是一个兼具变与不变的过程。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保障人的基本自由,四项原则和传统表明宪法对婚姻的基本保护应当适用于同性婚姻:实现个人自治、婚姻结合的重要性、对儿童和家庭的保障、婚姻对社会秩序的基石作用。同性情侣的婚姻权也可以从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中推出。本案的结论无需留待更多的立法、司法和民间讨论的实践积累后得出。一州拒绝承认在另一州缔结的合法同性婚姻没有法律依据。撤销原判,同性婚姻合法性应予承认。
同性婚姻;基本自由;正当程序;平等保护
肯尼迪大法官执笔本院意见。
宪法保障受其管辖的一切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包含了每个人在法律领域定义和表达自己身份的权利。对本案中的上诉人而言,他们实现这种自由的方式,是与其同性伴侣缔结婚姻,并使这种婚姻受到与异性婚姻同等的法律对待。
Ⅰ
本案来自于密歇根、肯塔基、俄亥俄和田纳西州,在这些州,婚姻被定义为一男一女的结合[参见Mich. Const.,Art. I,§25;Ky. Const.§233A;Ohio Rev. Code Ann.§3101.01(Lexis 2008);Tenn. Const.,Art. XI,§18]。本案的上诉人是14对同性情侣以及两位同性伴侣离世的男士,本案的被上诉人是执行本案所涉法律的州政府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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