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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飞行中的非法干扰以及法律防范

2016-12-06

长江丛刊 2016年24期
关键词:民用航空航空器行为人

刘 娟

民用航空飞行中的非法干扰以及法律防范

刘 娟

主要研究民用航空飞行中非法干扰行为以及法律防范措施,介绍了民用航空飞行非法干扰的分类、产生与发展和法律特征,并给出了一系列民用航空飞行中非法干扰行为的法律防范措施。

民用航空飞行 非法干扰 法律防范

一、民用航空飞行非法干扰

(一)分类

1、触犯国际航空运输刑事公约和国内刑法

包括实施和试图抢劫、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

2、民用航空飞行的不安全行为

是指可能影响正常飞行安全的行为,包括当面威胁、电话威胁劫持、爆炸航空器、机场,未经允许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舱门,违反规定、航空洗手间内抽烟、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损坏救生设备、违规打开应急求生设备等。

3、扰乱秩序

包括寻衅滋事、打架、性骚扰、酗酒、破坏公共秩序、偷盗、冲击机场、强登航空器等。

(二)产生与发展

人为干扰行为伴随民用航空一同产生,幼年期的民用航空活动规模很小,对民用航空活动行为的干扰不会产生较大危害,所以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二战以后,民用航空行业发展迅速,大型喷气式客机应用广泛,民用航空器载客量大大增加,并逐渐发展为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相应的,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也逐渐增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1963年8月,《东京公约》第一次将民用航空飞行中的非法干扰列入国际法禁止行为,该公约生效之后,各种对民用航空安全造成干扰的行为才被称之为非法干扰。

(三)特征

我国已经加入《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国家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刑法》中也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认为非法干扰是法定时空范围内人们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威胁民用航空安全、干扰民用航空正常秩序的行为。所有非法干扰行为都违反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这是民用航空飞行中非法干扰行为的基本特点。民用航空飞行中的非法干扰行为还有很大的危害性,影响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秩序和效率。航空安全主要包括航空活动人员、财产安全,人员安全包括生命、财产、人身和心理等方面。民用航空飞行中的非法干扰行为也有着自身的时空局限性,是指在特定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非法行为,目标是航空活动中的设备、设施和人员,非特定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干扰行为,不是在飞行时间内、不是在飞行航空器中发生的行为将不能视作非法干扰行为。

二、民用航空飞行中非法干扰的法律防范措施

(一)非法干扰行为法律内涵明确

对非法干扰行为内涵以及外延的准确界定是制定民用航空飞行非法干扰法律防范措施的基础。民用航空飞行非法干扰行为立法需要明确非法干扰行为的广义法律内涵,从而统一人们对非法干扰行为的认识,即民航空非法干扰行为是违反国家航空安保法律法规,已经或者将要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非法干扰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他国公民,包括单独犯和共犯。除《东京条约》,其他相关国际公约中均明确共犯、未遂非法干扰行为也可构成非法干扰行为。非法干扰行为的客体是民用航空安全,包括航空器飞行安全、航空机场安全人员安全等方面。非法干扰行为人主观方面基本特征为故意,非法干扰行为的客观方面,实施的违法行为可以是违反刑事法律,也可以是违反行政法律。

(二)非法干扰行为立法一体化

非法干扰行为侵害多样法益,性质涉及到经济、秩序和人身等多个方面,非法干扰行为的立法工作也应该系统化,将综合性立法和专门性立法有效结合,国家立法的有机整体,从而对非法干扰行为有效遏制。为了解决非法干扰行为侵权赔偿责任机制缺乏的问题,可以在《民用航空法》基础上,结合国际法的实际情况,有效衔接国内法和国际法,对非法干扰行为的国际侵权赔偿责任机制进行适当调整。与此同时,还应该积极探索构建非法干扰行为统一的立法体系,清理各个层次非法干扰行为立法,整合非法干扰行为立法内容,将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为主的民用航空飞行非法干扰行政法规提升到法律高度,集中规定非法干扰行为,重组非法干扰行为立法结构,打破传统多元立法结构层次,并对非法干扰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建立并完善民用航空飞行非法干扰行为行政、民事责任追究程序,增加非法干扰行为人违法成本,通过行政处罚弥补刑法在严重非法干扰行为处罚上的不足,从而从立法结构方面转变航空立法内容体系的不平衡。

三、结语

综上,民用航空飞行非法干扰行为的法律防范措施应该从对非法干扰行为负法律责任的全面追究入手。民用航空飞行非法干扰行为有着多方面的危害,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在追究行为人非法干扰法律责任的同时,应该对行为人法律责任的种类进行明确分辨,避免出现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现象。

[1]车彤.论非法干扰与航空安全责任界定[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1).

[2]贺元骅.遏制航空运输非法干扰的法律对策[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01).

(作者单位:西安航空学院经管系)

刘娟(1987-),女,汉族,山西稷山人,法学硕士,西安航空学院经管系,助教,研究方向:经济法、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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