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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2016-12-02杨会霞

工友 2016年10期
关键词:情形规章制度用人单位

文_杨会霞

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

文_杨会霞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那么劳动者怎样解除劳动合同才合法呢?

一、协商解除

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限制,提前终止劳动合同,这种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二、预告解除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或者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通知解除

通知解除是针对用人单位的一些违法行为,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赋予劳动者的特别解除权,若出现了法定事由,劳动者无须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一定要通知用人单位,并且明确解除事由。如果不通知或者不明确事由,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者自愿辞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拿不到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安全、劳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经国家劳动部门、卫生部门确认,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外,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项情形包含两层含义: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公布的程序不合法(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没有通过民主程序,未公示)。第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损害了劳动权益,即因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给劳动的权益带来了损害。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点要求,劳动者才可以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特殊情况下的解除

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由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这一情形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实务中存在争议。大部分地区不支持支付经济补偿,也有部分地区认为该情形适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从而以此为由支持经济补偿。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存在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一前提下,劳动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自愿辞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五、立即解除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上述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可以不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但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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