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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岸价格下的潜在风险分析与应对策略

2016-11-29李婷婷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6年18期
关键词:风险策略

李婷婷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9-000-01

摘 要 本文基于FOB 贸易术语,对该术语下的风险予以分析,并制定应对策略,旨在规避潜在风险。

关键词 FOB 贸易术语 风险 策略

国际商会曾在上世纪 90 年代末,对几十个国家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调查。按使用程度统计,FOB 列为首位。FOB 贸易术语成为重要国际贸易术语之一。FOB,作为代表概念的三个大写英文字母缩写,即free on board,意思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有关货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转移给买方,此后一切费用均有买方负担。

一、FOB贸易术语下需关注的关键性问题

(一)船上为界

由《INCOTERMS2010》规定可知,FOB 贸易术语是以“船上为界”作为交易双方所承担风险与费用责任的划分界限。这就表明:货物装上船后,以及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发生的损坏,均有买方负担。而货物在装上船之前风险,其中也包括货物在装船过程所发生的损失,则全部由卖方来承担。

(二)船货衔接与风险前移

FOB成交的合同术语装运合同,即卖方的一项任务是依照规定时间与地点完成装运。而FOB条件下,则是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故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要求,若买方未按规定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的充分通知,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如空仓费或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全部由买方承担;若买方指派船只按时抵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相关上述费用则将由卖方承担。

二、出口方采用FOB术语潜在风险及对策

(一)FOB术语下,无单放货对出口方的风险及对策

1.FOB术语合同下电放提单的无单放货。

常规情况下,卸货港收货人须凭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在卸货港换取提货单方能提取货物。如今,伴随国际航运技术的进步,以及货代提单的出现, 外贸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会依据不同客户而采用更灵活方便的操作手段。

现实中,出口企业以 FOB 加电放提单的方式出口货物时,所面临的风险主要为船公司的无单放货,进而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在向船公司交货的时候,出口方若未采取有效举措取得托运人(shipper)身份,船东或其代理人就有可能存在“无单放货”给买方。出口方在货款未收到的情况下丧失货权,致使货款两空。

为规避此类损失,卖方需采取如下对策:

(1)积极做好进口商资信的调查工作。考察对方资产信用真实性与履约能力,全面了解对方开设的基本账户及经营管理等能力;分辨清楚其主体资格。如查看对方营业执照正本与副本,并对正副本的真实性予以验证;多方调查对方企业信誉度,如委托海外相关机构进行查询有无不良行为的历史记录,或通过网络对所需资信进行搜索。

(2)善于借助代理进行交易。大船东一般有自己一套货运代理机构,能够有效避免卖方的损失,并确保货物更加安全。因此,应多寻求国内声誉较好且操作规范的大公司作代理。当卖方遭遇不熟悉的客户时,应避免使用 FOB 术语成交而采取 CIF或 CFR 贸易术语,更应避免 FOB 加电放提单出口。

(3)改变付款方式。若不可避免要使用 FOB 加电放提单出口时,最稳妥的方式是卖方要求买方以全 T/T 全额收取货款,然后电放提单。

2.在无船承运人下的无单放货。

所谓无船承运,则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物,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并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任务,且承担承运人相关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以往无船承运人欺诈案例中,多数为国外进口商同国外无船承运人之间相互勾结,向国内出口商签发 HOUSE 提单,而自身凭借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海运提单在目的港提货。

出口企业规避 FOB 合同下被无单放货的潜在风险,货主须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1)出口方应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条文,明晰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相关手续。若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方能遵循依据开展索赔业务。

(2)卖方应接受具有良好声誉和资质的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努力避免接受由契约承运人签发的 HOUSE 提单。

(3)出口公司应通过合法合规开展业务,进而规避风险。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当我们能够严格遵守并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便能促进使自身贸易工作规范有序,最大限度降低贸易风险。

(4)卖方应拒绝在信用证中,要求使用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结汇方式。

(5)投保“出口信用险”,由保险公司帮助调查客户信用。当风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公司帮助通过相关渠道对有关部门负责方开展追索,出口方可在规定期限内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

(二)FOB信用证条件下,卖方潜在风险与对策

在卖方以FOB术语合同出口,且使用信用证结算时,为减少和避免不必要损失,在FOB下采用信用证付款,卖方须注意如下几点:

1.鉴于信用证有严格期限,在信用证装运期已过情况下,卖方决不会毫无保障出运货物。卖方会采取其他办法与买方协商,以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并就关联问题,譬如对延长时限、修改费用等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对于买方有关于修改信用证承诺及具体内容,都需有详细书面确认,以确保卖方的利益。

2.在FOB价格条款下,出口企业应拒绝信用证条款中的软条款,其根本原因在于此条款系信用证交易的特别条款,也是银行承兑或垫付货款的前提条款。

三、结语

企业通过充分认知FOB 贸易术语,并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潜在风险予以分析和评估,采用恰当对策,就能够规避潜在风险,且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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