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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一般人格权中的隐私保护

2016-11-28

东方法学 2016年6期

内容摘要: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论基础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滥觞于德国。然而,个人信息自决的观念并非德国法学上的新事物,也并非伴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诞生。早在德国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历程中,个人信息自决权的观念就屡次出现在经典判决中。这么一种广泛的自决权,一直为德国传统的法秩序所拒绝。由于个人信息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在一般人格权案件中,法官们往往通过在个案中具体化其保护领域以及进行利益衡量,来判断是否存在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这一立场贯彻信息自由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原则上是自由的,无需提供理由的,恰恰是对上述行为的禁止才需要特别的理由。新近出台的诸多个人信息保护法奉行的是与此相反的信息禁止原则。

关键词:个人信息自决权 一般人格权 隐私的客体表现形式 领域理论 信息自由

一、提出问题

在个人信息被广泛滥用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成为一种无法阻挡的国际潮流。据不完全统计,近二十年以来,陆续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大约50部。〔1 〕已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断被修订,导向更加强化的个人信息保护。这一立法潮流的理论根源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它主张个人对其个人信息拥有一种绝对的控制权,非经该个人同意,他人不得收集、处理和利用其个人信息。〔2 〕该学说成了德国第一部《联邦个人信息保护法》(1977)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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