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何以成为“法则”
2016-11-28王庆廷
东方法学 2016年6期
关键词:经验
王庆廷
内容摘要:经验法则之于法官认定事实意义重大。然而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次正式明确经验法则的法律地位以来,十余年的司法实践并没有使它成为坚实的“法言法语”印入法官脑海,反而陷入诸多适用困境,适用数量严重偏低,适用质量十分欠佳,修辞意义大于论证作用,华而不实的现象较为突出。如此情状既有法官素质的羁绊等主观原因,也有经验法则的掣肘和司法环境的阻滞等客观原因。为使法官远离事实认定的“自动售货机”,在微观层面,需要重构三类适用模式——指引模式、论证模式、中介模式,重塑“反思平衡”的思维方法;在中观层面,需要引入民主机制增强交流,完善程序控制加强规范,推进经验法则的案例化、类型化与体系化;在宏观层面,需要大力提升法官素养,使之兼备法律人“出世”和普通人“入世”的品格,还需构建宽容的社会环境,特别是理性、负责、温和的媒体环境。
关键词:经验法则 事实认定 适用模式 反思平衡
事实是经验的囚徒。——陈卫星 〔1 〕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 〔2 〕
引言:无所不在又无可取代的“经验法则”
一对青年男女在大街上手拉手漫步,两人很可能是情侣;汽车仪表盘上红灯亮起,多半出了严重问题,需要紧急救援;电脑死机之后,往往重启一下就可以了;哭一般表示悲伤,笑一般表示快乐……我们之所以得出如此结论,依据就是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物之常识、事之常理和人之常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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