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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再思考

2016-11-28崔凯

中国市场 2016年41期

崔凯

[摘要]文章主要探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法律问题。着重阐述该原则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适用原则等,对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进行比较研究,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混合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加以区别,以便加深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责任主体;法律价值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1.200

1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说,认定责任依据不是根据侵权人是否有过错,而是根据损害事实及结果的客观存在,并且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由法律做出的直接规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认可。

2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组成要素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行为人不一定存在过错。是指对于责任的承担并不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无须受侵害人提供相应的侵害证据。

3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适用及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适用范围及免责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纵观我国法律及现行规定,包括以下几种。

3.1 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责任,其特点为:实施侵权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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