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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人格尊严权

2016-11-26

小品文选刊 2016年14期
关键词:将人私法基本权利

胡 莎

(湖南工业大学 湖南 株洲 412007)

浅论人格尊严权

胡 莎

(湖南工业大学 湖南 株洲 412007)

人格尊严是权是一项人类的天赋人权,我国在民法中对人格尊严权有相应的规定,但是从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的相关规定的位置与内容上看,我国宪法并没有将人格尊严权显示出其重要性,基于人格尊严是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来源,宪法必须对人格尊严权给予高度重视。

人格;尊严;宪法

1 人格尊严权概述

“人的尊严”的概念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民主最重要的体现就在于人的尊重与价值。人格是人所以为人的一种资格认定,人格强调的是一种天赋人权,是人作为人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尊严强调的是其性质与程度,是人成为人的内在要求,也就是说,尊严是指尊贵与庄严,因此,人格尊严可以这样定义,就是人作为人的一种尊贵且庄严的资格认定。人格尊严不是整个人类,而是指单个人,并且是单个的自然人,因此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人格尊严权享有的主体,也应当被社会、国家、其他人公平对待。人格尊严是自尊和他尊的集合体,自尊是要求国家、社会、他人对自己的尊重,而他尊是要求自我对他人、国家、社会的尊重。人格尊严权是自然权利,是天赋人权的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一个人的人格尊严权的补刀保障,那么其他基本权利也相应得不到保障。人格权也是一种社会权利,它不仅仅要求国家、社会、他人对自己尊重和保障人格尊严权,并且阻止会预防国家、社会、他人对自己人格尊严权的侵害,这是社会关系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人与人之间相互平等,彼此尊重。

我国《宪法》对人格尊严权这样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在我国的民法中,对人格权有专门的章节进行阐述与规定,民法中的人格权主要是涉及人格权的一些具体权利,比如肖像权、名誉权等,而人格尊严则视为一般人格权中的内容之一。自然人在所处的国家与社会,其生存与发展等任何活动,以及其生存和发展的任何环境下,应该受到社会、国家、其他客观条件给予作为人的尊严,这种尊严是人类所固有的。公民的天赋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都是以人格尊严为基础的。我国《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与外国宪法或者国家法约中人的尊严几乎是一个概念,但是区别在于,外国将人的尊严更加细致规定,有些国家将人的尊严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且放在首要位置,比如德国的《基本法》、《西班牙宪法》、《印度宪法》、《韩国宪法》等。有些国家将人的尊严作为一项单独的基本权利,比如《俄罗斯宪法》、《亚美尼亚宪法》、《保加利亚宪法》、《哈萨克斯坦宪法》等。还有些国家,人的尊严既是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基本权利,比如《葡萄牙宪法》、《乌克兰宪法》、《洪都拉斯宪法》等。世界各国的宪法,将人格尊严设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一项基本权利或者一项基本原则且一项基本权利,主要是强调最人的尊严的重要性。将人格尊严设定为一项基本原则,强调的是人作为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否定其作为人的资格。人是平等的,自由的,独立的个体,人本身是没有贵贱之分的,更加不能将人作为一种手段。人的尊严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它与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是并列的,这与我国的人格尊严是有区别的,我国人格尊严权是从属于人格权的。

2 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权

立宪原理应当是建立在对人格尊严的重视与保护之下,自然人的人格应当位于宪法之首,宪法之重。人格尊严全应当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应当同生命权一样,它不是造物主的产物,也不是国家公权力赋予的权利,而是人所固有的一项权利,也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最重要权利,可是国家有义务保障的权利,因此,宪法中,应当也必须将人则尊严权列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并且位于其他基本权利之首,人与人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都必须建立在尊重对方作为人的权利,立法者必须清楚知道,人格尊严是人类实现的目的,而公民基本权利,包括其他人权在内都是为了保障人格尊严权的一种手段,因此,人格尊严权不仅仅是宪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更加是基本权利中,最重要的权利。人格权应当在人格尊严权的理论背景之下,派生出肖像权、荣誉权等相关权利。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是人用来抵抗和防备一切的国家权利,并且为其他法律对人格尊严的相关规定做好理论基础与立法依据,并且也是其他法律中人格尊严的解释依据。这里,需要区别私法和其他公法对人格尊严权的相关规定。我国私法中,《民法通则》第101条,《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等等都对人格尊严权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司法中的人格尊严权的双方主体是平等的,主要是用来抵抗和防备以及保障平等主体之间的人格尊严权。其他公法,比如行政法、刑罚等对人格尊严权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公民用来对抗国家的行政、司法权。私法上受到侵权行为,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获得救济,私法中人格尊严首要侵犯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保障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同理,其他公法中,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保障其人格尊严权。宪法上的人格尊严权,只要是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的到救济,英国是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法国设立了专门的宪法委员会,通过专门的宪法诉讼使得被害方得到相应合理的救济,宪法中的人格尊严不需要有违宪审查才能得到合理的保障,目前中国只有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相应的救济。我国在人格尊严权的立宪与宪法修改方面必须注重其重要性,人格尊严权应当放置在其他基本权利之首,民法中的人格权与宪法中的人格尊严权必须具有对等性,人格尊严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它与荣誉权、姓名权等其他权利是相同地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并且是其他人格权的核心,因此不能将其随意从属于人格权。加强具体保护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里笔者主要强调的是违宪审查制度,人格尊严权既然作为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必须需要合理的违宪审查制度,利用科学的方法,公正地程序,才能真正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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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莎(1992.06-),女,汉族,湖南株洲人,硕士,湖南工业大学,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D923

A

1672-5832(2016)02-01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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