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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施行与适用

2016-11-26雷秋生

长江丛刊 2016年25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司法制度矫正

雷秋生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施行与适用

雷秋生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中的一大难题。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少年刑事特别保护和司法救济和国际社会普遍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特别规定,填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立法的空白。本文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程序的适用性和适用性进行了简要论述。

未成年人犯罪 刑事诉讼 施行 适用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国家法制建设与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1]表明党和国家对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视。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于特别程序中,增设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对于施行与适用,笔者作了阐述,如下:

一、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在十八岁时被指控犯罪的案件。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罪责任已经达到法定年龄并没有发现时,应推定不相应的法律和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时犯了罪,但无法准确查明被告的具体日期,应视为其相应的法定年龄。在这里,年龄一律按公历计算,以周岁为准。

二、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据

(一)理论基础

贝卡利亚与边沁主张惩罚罪犯,应考虑带来社会利益与否;其核心——预防犯罪使得社会支付的成本最低,而收益最高[2]。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有其特殊性,尚未完全定型,在这一点上,在这一点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轻微犯罪和刑罚的安全措施。社会学理论的犯罪理论认为:对于某些个人,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基于此,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和所处环境方面与成年人不同,诉讼原则与程序也该相应德有所区别。

(二)未成年人特殊的犯罪原因

的未成年人处于青春期的叛逆,开始有自己的想法和意识,遇困难时的心理承受力较差,大多不善于倾诉,常将困难归于外因,常萌生极端方式。家庭原因如被压制或被溺爱,都会影响其心理健康,或叛逆或任性,甚至不辨是非。学校方面,过于看重学习成绩,而忽略了学生的品德、心理健康与法律意识等,学生在困惑、失望和不健康的做法,很容易一步一步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和谐社会的实践

长宁区市上海人民法院在1984年创建的第一个少年法庭,围绕探索实践中的脚步,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一直没有停止。和谐社会应立足于以人为本、宽容、和谐、和谐有序的社会,不仅要打击犯罪,更要预防和教育。未成年人是我们的希望,予以特殊保护,预防犯罪,是社会之责任。然而,社会在发展在进步,未成年犯罪率却在升高,往往是团伙化、暴力化、成人,年龄小,成为药物和环境污染的“三大公害”的世界。国内各地开展丰富的司法实践,如:谨慎采取或不采取强制措施、暂缓起诉、刑事和解、审判圆桌会议、增加法律文书附加检控官(法官)的信息等。这些都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刑事诉讼程序,奠定了实践的依据。

(四)国内的政策支持

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立法指导思想,以“宽严相济”为政策指导,少年,尤其是年轻人,偶犯、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采取轻缓刑事政策,一直是我国教育、说服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司法行为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之施行

(一)专业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

未成年人审理的机构保障;检察机关的专业审查工作范围应当扩大为逮捕、诉讼监督、预防犯罪等;保持相对稳定的未成年人检察人才队伍。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的专业化机构分为省级,地市级与基层三个级别,并且各有分工合作;还要着重加强专业队伍的建设。

(二)捕诉监防的职能一体化

(1)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不如监禁严厉,但仍是惩罚的一种,实践让我们认识到教育改革不是一切。万事达卡可以永远不会淡出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实践实施,优先校正、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处罚执行条件的变化,如建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条件,帮助监督少年犯积极接受教育改革,遵守和执行法律规定的职责,确保社区矫正的执行效果。

(2) 生理、心理发育未成熟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必须采取特殊的矫正方式。监外未成年犯的特殊矫治模式:专业水平的矫正队伍,提高矫正人员的准入和技能培训;适度使用心理矫正——犯罪人格的消除,离不开心理辅导与矫正,未成年犯恶习不深、易转变、可塑性强,专业的心理治疗应该成为未成年监外罪犯矫正中的重要手段;实施科学鉴定如医学鉴定、心理鉴定、人格调查以及重新犯罪的危险性评估等,这样才能对犯罪的青少年对症下药,选择适合他们的矫正、治疗、监管以及教育的有效方式。

(三)还应注意刑事诉讼中未成年人的人权问题

根据其身心发展,提供特殊的法律援助;引入评价机制,监管法律援助的质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审查的标准(实体性、程序性、监护帮教);规范不起诉程序的适用,附不公开庭审制度。

[1]柏利民.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诉讼程序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03):68~74.

[2]董聪聪.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程序研究[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128~132.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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