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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权概念发展的几点思考
——兼评“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2016-11-26

决策与信息 2016年29期
关键词:生存权普遍性特殊性

吴 昊

黄河科技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对人权概念发展的几点思考
——兼评“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吴 昊

黄河科技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

人权的出现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明显标志。现代关于人权的概念、内容、性质、分类等的论述已经进驻人类生活的中心地带,但却未获得国际甚至国内范围的一致认同。有关人权的争论自上个世纪中叶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蓬勃发展以来就没有停止过。同样在中国人权的发展自然也是在争论中不断发展的,本文从人权的概念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论述。

人权;共性与个性;普遍性与特殊性

人权(Human right),是当今世界最引人注目的政治词藻之一,也是目前联合国的各种会议的中心议题。审视当今世界,不难发现,人权其实是一个多变的概念,人们往往从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人权一词,用这个词来表述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悖的主张。在人权概念的解释和运用上,总是存在着某种混乱和模糊,之所以如此,是有复杂的历史与现实依据的。总的来讲:一是由于各个国家、民族,各个阶级、派别和个人,在经济利益、政治立场、文化背景、价值取向以及发展水平等方面不尽相同;二则是由于人权本身作为一个学术问题过于宽泛和复杂。

一、人权概念现状解读

对于人权概念有很多种解读的方法。有的学者以人权的属性为基础将其分为六类:一是资产阶级特权说;二是基本权利说;三是人的权利说;四是自然权利说;五是社会权利说;六是自然权利与社会权利统一说。对于以上六种学说,笔者认为都有不妥处。第一,资产阶级特权说。这种学说完全是站在形态的角度来论战人权。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阶段,在其历史条件下的学说也是有局限性的,但不能人在社会的发展规律而仅从来讲,这是不妥的;第二,基本权利说。这种说法显然是不科学的,如果仅讲基本权利,公民参与政治首先权利;第三,人的利益说。其主要思想是:一切人的一切权力。该学说的非科学性表现在:对人权内容的没有主次、没有层次的一概而论,并且这种学说,只能在应然意义上讨论,不可能实现这种人权。第四、自然权利学说,它主要指人生而具有的,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然按照其本质或本性不可割让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该学说会导致人类中心主义和权力本位主义,会失去人与自然的和谐。同样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也会丧失。第五,社会权力说,过于片面的强调了人权背后的特定历史条件。不可否认,人权的存在不能忽视其深层的历史背景,但也不能过去强调。这种过分强调的个性而忽视甚至否认人权的共性是不科学的。第六,自然权利与社会权利统一说,这是一种和稀泥的说法。不要说在实践中理论上也行不通,如何区分自然权利又如何区分社会权利?怎么统一又如何统一?

通过对以上六种观点的逐个分析,笔者认为人权应该是具有双重性质又有两个层次的权利群。

二、人权:双重性质、两个层次的权利群

笔者认为,人权是具有双重性质、两个层次的权利群。双重性质是指人作为纯自然人的自然性和人作为社会人的社会性;两个层次由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派生出来的自然人权与社会人权。

第一,人作为人首先是自然的人,是指仅知道维护个体生命存在的人,其最根本的权利是生存权,生存权很简单就是指为了维护个体生命的延续而必须具备的权利。比如人的生命存在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最基础条件。这就是人自觉地维护个体生命存在的权利,这种自觉来源于自然。因此这种权利我们称之为人的自然权利及自然人权。

第二,人的社会性。人之所以与动物有区别,是因为人会合作而动物不会,人的社会性是这样产生的:单个的人不能独立的处理生活中的一些困难或应对来自外界的威胁,为了生命存在不得不将几个个体组合在一起,使这种单个力量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存在的基础就是团体。这个团体就是最初的社会。每个个体的人都存在个体差异性,为了继续防止生活中单个人体力量所不能克服的困难和外界的威胁,就必须保持团体的存在。而由于需要团体的存在,个体的差异性就必须妥协,因之人类就产生了另外一种本性——维持团体性及社会性。

第三,人权的两个层次:第一层次,自然人权,包括生命存在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这些统称为生存权。生存权是指人作为人必须享有的权利,即人性所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是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这些权利不论每个人其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言或其他见解、财产、出身等有任何不同而一律平等的响应。这种生存权直接表现为生命权。1946年美洲国家国际会议法学委员会在起草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宣言》草案时认为无论从逻辑顺序而言,人类的第一种基本权利无疑是生命权。①第二层次,作为社会人权的发展权,它是人权发展的最高层次。主要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发展权的价值追求是:个体价值的升华与个性的全面发展。它是在生存权得到实现以后,人权发展的更高层次或最高层次。②总之两个层次人权的发展是按顺序进行的。首先要保障基本人权,才有可能发展与实现第二个层次的发展权。他之所以有两个层次的划分是与其自身的发展的特定历史条件分不开的。例如,中国人权发展很缓慢,这是其特定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中国没有像西方一样的人权启蒙运动,没有健全的民主法制体系以保障人权的实现。

三、批判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自始至终存在着矛盾运动。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这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本质,是世界上事物之所以有差别的根据。

矛盾特殊性的具体表现在:每个不同的事物和不同的运动形式各有其自身特殊的矛盾;在事物发展的不同过程和同一过程的不同阶段,都有各自的特殊矛盾。由于事物中所包含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的不同,由于事物所处的外部矛盾、环境、条件的区别,矛盾的发展过程总是呈现出不同的形式;由于矛盾的性质、地位以及条件的复杂性,矛盾的解决也是又多种多样的形式,可能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矛盾双方同归于尽、或矛盾双方融合成一个新事物。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两者的关系与共性和个性(或一般和个别、普遍和特殊)、绝对和相对等范畴中两个方面的辩证关系是相对应的。

(二)个性和共性

个性和共性,或说个别和一般、特殊和普遍,往往被认为是整体和部分这对范畴的深化。唯物辩证法认为个性和共性是一对辩证统一个性和共性是对立的:个性即指个别的东西的属性(不仅有它所独具的属性,也有它与同类个体所共有的属性)。共性是一类事物共同的属性,是由部分个性组成的。

个性和共性是统一的:其一,个性和共性互相包含,个性包含共性(当然还包含其特性),共性也包含个性(更确切地说,是包含了部分个性),不能设想有任何两个事物是绝对不同的或者是绝对相同的。其二,个性和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可以相互转化,例如,个性相对于更低层次的个体来说可以成为共性,共性相对于更高层次的共性来说也可以成为个性;又如,在同一关系中个性的交集可以成为共性。

个性和共性的辩证范畴对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有很大意义。人们通过对个别东西的认识,从而归纳概括出共性(普遍性)的认识,而只有共性认识才能大规模的指导实践。

以上论述说明两点,第一、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与个性和共性是两对不同的范畴;第二、个性和共性仅是指事物的特殊与普遍而不是普遍性和特殊性。

四、结语

不论是在世界范围内还是一国范围内对人权发展的理解,都应该包括两个层次:第一,随着人们观念的变化,不断创新人权理念与形式,即人权理论的发展。实现人权应有层次的发展;第二,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不断尽最大限度的实现现有的人权理念和形式。即人权理论现实化,亦即实现人权利理论在实然层次的发展。然而,显而易见的是,人权理论应该引领人权实践,人权实践应该推动人权理论。

注释

①赵雪纲、王雅琴《生命权与生存权概念辨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员报》2000年第六期。

②此处的发展权是指上述所论生存权以外的一切权利。

[1][英]阿克顿:《法国大革命讲稿》,秋风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英]罗素:《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吴昊(1986年8月-),女,汉族,河南省商丘市人。现为黄河科技学院商贸学院法律系专职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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