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国家: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2016-11-22林闽钢
林闽钢 梁 誉
论文
社会服务国家:何以可能与何以可为
林闽钢 梁 誉*
通过对欧洲14个福利国家社会给付结构的分析发现,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福利国家社会服务增长速度加快,现金给付则相对减少,社会服务已成为主要的给付方式之一,“准社会服务国家”开始出现。欧洲社会服务相关政策的变化,确立了“社会投资”为社会政策的新理念。英国和瑞典作为其典型,采取不同改革路径积极促进社会服务的发展。相比较而言,中国社会政策发展的多面向性,更需要社会服务供给全方位的改革。加大社会服务供给的改革路径是:发展社会救助服务,建立贫困家庭救助服务体系;确立社会投资理念,扩大社会服务范围;以社会服务为基础,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中国社会服务国家的建设。
社会服务国家 社会服务 现金给付 社会政策 社会投资
一、前言
诺曼·贝瑞(Norman Barry)认为,当代思潮中最具决定性的见解之一就是将福利理念类化为国家(贝瑞,2002)。1942年11月,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SE)院长贝弗里奇(William Henny Beveridge)向英国战时内阁提交了著名的《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即《贝弗里奇报告》),全面阐述了英国战后社会保障的重建方案。之后,在1948年7月4日,工党首相艾德礼(Clement Attlee)宣布国民保险法、国民救助法、国家健康服务法(National Health Service Act)开始实施,由此被视为福利国家的开端。
20世纪50年代,英国学者蒂特马斯(Richard M.Titmuss)(Titmuss,1968: 128)提出政府不仅要提供国家福利,而且应该提供普遍性而非残补性的社会福利。“在今天和未来的关于福利国家的任意讨论中,诸多论点都会聚焦在普遍主义的服务和选择性的服务这些原则和目的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