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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关键词”成诈骗新媒介

2016-11-21李一然

蓝盾 2016年10期
关键词:网络资源诈骗犯罪

李一然

随着互联网技术与产业的发展,“网络关键词”成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产品,然而,围绕“网络关键词”发生的刑事诈骗案件数量也呈增长趋势。6月14日上午,新中国成立以来涉案人数最多的62人团伙利用“网络关键词”合同诈骗案在法院一审宣判。虽然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为什么有259名被害人受骗,其中大部分还是中老年人,值得深思。

此外,在62名被告人中有38个是90后,22个是80后,其中不少人来自贫困地区,属于文化水平较低的打工者,他们中有的人直到被抓,才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已构成犯罪,但为时已晚。

为此,法院特别要提示:劳动者在择业时需谨慎选择。如果发现工作单位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或有其他违法的情形,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不要怕惹麻烦、得罪人,更不能与单位同流合污。如果明知单位有违法行为依然为单位工作的,也构成法律上的主观故意,即成为犯罪的共犯。

“网络关键词”两种诈骗手段

法院宣判后,专门就网络诈骗的特点、如何防止上当受骗等进行了提示。归纳起来,此类案件的欺骗手段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谎称抢注促成交易”。

此类犯罪的做法是,销售部员工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谎称有其他人正在抢注某一关键词的其它网络资源,如微信公众平台、APP平台等,考虑到被害人是该关键词的最初注册人,具有优先抢注该关键词其他网络资源的权利,故而为该关键词的相关资源提供24小时保护,请被害人考虑是否注册。

此后,该销售人员会继续多次联系被害人,谎称抢注人注册欲望强烈,劝说被害人自己完善关键词资源,以提高该关键词的市场价值。被害人相信业务员的谎言,害怕关键词的其他资源被他人抢注,遂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对相关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的注册、维护等服务。

被害人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后,销售部员工将合同交给技术部,由技术部门工作人员为客户进行相关服务。一般情况下,销售人员在第一次诈骗成功后,还会进行第二次诈骗,即对客户谎称其关键词的其他资源又被他人抢注,以欺骗客户继续接受该公司的服务。

第二,“冒充买家相互配合”。

此类做法是,销售部员工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称其持有的关键词具有市场价值,且公司可以提供交易平台。被害人同意转让关键词后,销售部员工则将该客户信息告知销售部其他员工。其他员工冒充国内知名企业的负责人与被害人联系,谎称有意以高价购买被害人持有的关键词,但要求被害人对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完善,如注册.tm域名等。否则,无法收购。

被害人为能高价转让关键词,即联系之前的销售人员,询问关键词网络资源完善事宜。销售人员会劝说客户完善网络资源。此后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公司对相关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的注册、维护等服务。

“网络关键词”诈骗案5大特点

法院还对“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五大特点。

其一,手段新型、隐蔽性强。由于“网络关键词”诈骗比较突出的特点,是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支持。相对于传统诈骗手段,其手段更加新型,也更加隐蔽。

“网络关键词”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其是否具有市场价值以及其市场价值如何至今都是尚无定论的问题。它的注册、优化等技术过程对于大部分投资者而言也是复杂、晦涩的,在高额回报的假象驱动下,部分投资者并未对其深入了解,便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这是最终导致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

此外,采用精心策划的固定“话术”,冒充买家的“角色扮演”,也是造成此类诈骗不易被发觉、“以假乱真”的原因。“话术”,也就是如何对外进行推销的言辞话语,在“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中,公司往往会对员工进行“话术”方面的统一培训,整个话语逻辑清晰、一环套一环,无论潜在的投资者提出什么要求,都会有对应的话语与套路,一旦陷入圈套将越陷越深。

为了让被害人相信他们拥有的网络关键词具有价值,犯罪分子还自导自演冒充买家的“戏码”,冒充知名企业的负责人与被害人联系,谎称有意以高价购买被害人持有的关键词,但要求被害人对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完善,这就更加促使被害人再次与公司签订合同并购买优化网络关键词的相关服务。

其二,涉及面广、金额大。在“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通讯工具或网上联系被害人,因此,此类犯罪的诈骗对象范围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从被害人的分布的空间上看,一起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且全国各地均有分布,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三,犯罪组织结构成熟。“网络关键词”诈骗的犯罪主体具有团伙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特征,犯罪组织形式自成体系、分工明确、成熟稳定。在组织形式上,诈骗团伙往往通过成立合法的互联网公司作为“幌子”,具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营业执照,打着合法高科技互联网公司的名义,宣称挂靠权威部门或拥有领先技术等“高大上”的噱头,给投资者以公司正规、实力强大、资金雄厚的假象,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提供的各类网络关键词服务。

其四,证据收集相对困难。在“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数往往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有部分被害人忍气吞声没有报案,还有部分被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被骗,因此收集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及书证,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给案件的取证带来一定的挑战。

其五,划分责任相对困难。“网络关键词”诈骗往往是以公司的名义的实施,每一起诈骗的事实都非一个被告人所能为,需要公司不同层级的人的分工配合,因此牵涉的人员较多,每个被告人在每一起诈骗事实中参与的程度、发挥的作用及情节等各有不同。因此,在认定每个被告人的刑责和犯罪数额时,有时并非清楚明确,存在界限模糊、界定困难的情况。

法官提示:劳动者谨防成为犯罪帮凶

综合“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的性质、特点及表现,法官提示公众要理性看待网络产品的价值。“网络关键词”是一类新兴事物,但其是否存在价值或价值如何还有待市场的考验,对其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作为投资者,在投资此类产品进行理财时,应谨小慎微、防控风险,不要听信“一夜暴富”等偏离实际的宣传,深刻理解网络产品的价值主要来源于流量,有人访问的网址才有价值。除此之外,公众还要认真学习网络知识,科学定位、理智衡量“网络关键词”的价值,做到不跟风、不炒作,避免追求投机、暴利的心理。

为防止上当受骗,法官还提示公众要注意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审查。投资者在与市场的其他主体等进行合作或交易时,一定要注意审查交易对象的资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对方出示工商登记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等材料;目前,有多种途径可以查阅公司的资料,公众可以通过工商局的网站在线查询,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查询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确保公司主体的法人资格合法、手续齐全且具备从事此类业务的声誉、业绩与经验。

再者,要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的信息都是被告人从其他网络公司购买或者置换的,因此在日常的生活中,任何人都不要随意将个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透漏给陌生人,并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在陌生的网页上输入个人信息。另外,用过的载有个人信息的票据、包裹单等要及时销毁,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外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如果发现自己被骗要理智应对。在发觉已经被骗或有被诈骗可能时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进行维权,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已经受骗,千万不要打草惊蛇,要注意留存和收集证据材料,转账要留凭据,短信要截图,通话要录音,为后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此类诈骗是团伙作案,其中,不少人还误以为自己是在正常工作。因此,法官特别提醒劳动者择业时要尽注意义务,选择到合法、正规的公司、企业工作,同时要从事符合法律规定的业务,不能从事违法、违规的工作。如果找工作时发现单位的行为违法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不能怕惹麻烦、怕得罪人而与单位同流合污。如果知道单位有违法行为但仍在单位工作的,在法律上属于具有主观故意,单位的员工也将是犯罪的共犯;当然,一走了之也不是最明智的选择,每一位公民有阻止犯罪行为继续的义务,要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维护好大家共同的美好生活和家园。

(摘自《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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