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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言谏制度特点及其基本历史经验

2016-11-19杜哲

法制与社会 2016年4期
关键词:古代基本经验特点

摘 要 言谏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古语云:武死战,文死谏。中国古代很多朝代的兴衰成败,都与当时的监察言谏制度息息相关。回顾中华民族千年历史,在漫长的历史大潮中,我们更应该居安思危,分析古代言谏制度的成败得失,总结古代言谏制度的基本历史经验,结合今天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使命,能够更好地“以史为鉴”、总结过去、展望未来。

关键词 言谏制度 特点 古代 监察制度 基本经验

作者简介:杜哲,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01-02

言谏制度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帝王是谏议的核心对象,而臣子是谏议的核心主体,谏议制度是臣子匡正君主决策行为的核心依托,通过君主决策行为的匡正能够约束君主行为,进而改进国家的大政方针。言谏制度的设置使实质上决策过程中皇帝不再是唯一的决策主体,这客观能够弥补皇帝个人能力有限的缺陷并监督皇帝的决策行为,从而减少决策失误和决策错误,反映了对科学决策的追求。同时这种自下而上的监察方式反映了君权的可监督性,言官作为监督主体也是“民”的一部分,因此可以说言谏制度是君主极权时期中民主决策因子存在的佐证。因此,言谏制度是封建专制制度的自我调整的集中体现,其对中国古代言谏制度的研究有切实的现实意义,对言谏制度特点和意义的把握有助于为改善决策提供益处。

一、言谏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言谏制度源远流长,周朝设有“保氏”一职,“保氏”可谓是我国最早的谏官制度形态,奠定了谏官制度雏形。真正以谏命官是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正是在春秋战国时期,谏议制度开启了制度化的历程,“谏官”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形成。秦朝除专职的谏诤官员以外,还有兼行谏职的官员。而谏官制度则是在隋唐时期开始兴盛,其中,隋朝设置谏官7人,唐朝大多时候选择后置,属门下。宋朝时,谏官制度并名为“给谏”,“给谏”主要指门下省的“给事中”与门下省分设的谏院(以左右谏议大夫为长官)的结合。宋朝的变革举措还体现在将唐时“补阙”改成了“司谏”,改“拾遗”为“正言”,仍分左右而置。到了元代,门下省被废,没有设置专门职位进谏。在清代,谏官建置主要有都察院御史和六科给事中两班人马。综合来看,谏官制度大体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谏官制度随着历史发展而不断完善。从上述简要历程可以看出,谏官制度是一个具有深刻历史厚度的制度,在唐朝最为发达。唐朝时,谏官制度专设“起居令”职位,“起居令”的职能是负责记载皇帝的起居,这些“起居令”们也借助这个机会对皇帝的言行进行劝谏,匡正皇帝的言行举止。由此可见,谏官的形式多样,并且逐渐成为常规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谏官的功能主要就是对皇帝言行和决策提出建议,谏官言谏对于君主个人的言行、对于国家政策都有权提出意见,对于封建国家治理而言意义重大。倘若谏官的意见被皇帝采纳,谏官在封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独特作用就得到了彰显。

制度的理想功能要想得到完美呈现,根本取决于制度运作主体、运作文化与运作技巧。在谏官制度的制度运作主体方面,谏官主要选择大量年轻人作为运作主体,主要原因在于年轻人具有敢说敢做的特质,年轻有为之人在低品级的谏官官位上,为了政治晋升,他们会不顾及其他考虑而将自己建言想法完全表达出来;在谏官制度的运作文化方面,谏官制度经过历史沉淀产生了诸多劝谏方式,劝谏方式的多样化大大增强了谏官制度的包容性,君王容易接受谏言,并主动纠正错误,多元化的劝谏方式能够保证既不损害君王权威,也不损害谏官生命安全;在谏官制度的运作技巧方面,为了保障谏官自由发挥而顾及不多,古代主要设计了一系列法令和规章制度保障谏官谏言,谏官言谏免罪便是保护谏官的最重要的法令之一。有了这个法规的安全保障,即便是皇帝听不惯谏官意见,也没有明显地惩罚和制裁谏官的过激谏言行为。举个直观的例子,在唐宪宗时期,白居易在任职拾遗时,曾经对皇帝进行过言语十分激烈的劝谏,此举严重激起皇帝的愤怒之情,但由于白居易是谏官,受到制度保障,其提出过激言论也是其发挥职能的体现,因此并没有动怒处罚他。当然,谏官制度的执行与皇帝个人的情怀、道德和为民施政的信念息息相关,也有少数君王非常不乐意听从谏官谏言而采取极端措施,如压制谏官言论,甚至对进谏者予以处死等。从这个意义上讲,谏官制度对国家治理的贡献大小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君王的自律程度。

第二,言谏效果具有非稳定性。在中国言谏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言谏的效果大小、好坏具有非稳定性。一方面,在不同的朝代,言谏制度的地位不尽相同,产生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宋朝之前言谏制度的功能不断得到强化,为客观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带来诸多积极效果,但宋之后言谏制度逐渐式微,言谏的影响力逐渐减小,效果也逐渐淡化;另一方面,言谏制度的作用发挥受制于皇帝君主的主观性,皇帝的偏好、个人素质以及性格特点等个人因素会极大地影响谏议是否能被重视并被采纳。同时,谏议的作用效果的发挥也与谏官的诸如沟通表达能力等方面的素质能力息息相关。再者,君臣之间的互信关系也会对谏议对实际决策行为以及行政行为产生的作用大小产生重大影响。这表明言谏制度是否能发挥其正能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然而个人往往意味着主观性、差异性和片面性等,进而意味着非稳定性。另外,朝代更迭,君主变换和官员配置变化是政治中的自然现象。不同特点的君主和谏官及制度的排列组合使言谏制度的效果不能表现出持续的积极性或消极性,历史上有唐太宗与魏征形成的虚心纳谏的美谈,也有吴王夫差和伍子胥铸就的言谏悲剧。

二、言谏制度的基本历史经验及其启示

首先,言谏制度是畅通“自下而上”的监督渠道。中国上古时期臣下要规谏的主要内容是“三风十愆”,即巫风、淫风和乱风,这三风中包含着舞、歌、货、色、游、畋、侮、逆、远、比等十种愆行。但实际上,古代谏官的言谏范围后来变得更广,尤其是在唐朝,谏官制度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很大的作用,充分扮演了“自上而下”的监督制度。这种监督渠道的畅通带来明显的治理效果,知人善任、从谏如流、政治昌明、社会稳定成为贞观之治的典型特征。古代言谏制度体现了对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追求以及在权力运行中弱者对强者的可监督性和可质疑性精神,可以启发我们积极挖掘并扩大其中的民主决策的因子,将这种特殊的“民监”运用到现实中。

其次,言谏制度注重培养官员群体的道德品质。古代谏官具有“宁呜而生,不默而死”的精神,这种专业的职业精神值得当前官员干部群体学习。古代谏官虽然品位不高,但是谏官的选择却是高标准的,尤其注重谏官的道德品质标准。也正是因为谏官高标准的道德品质,才会屡屡出现“死谏”现象,很多谏官冒着生命危险(甚至是牺牲性命)去履行进谏职责。

现代社会虽然并不需要官员牺牲性命进谏,但是古代谏官言谏的精神仍然值得中国官员学习。当今现实实际,中国官场存在唯命是从、照章办事的现象,科层制下的权力自上而下贯彻导致下级变成上级的执行者,话语空间较小。由此导致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即不管上级命令是否科学和合理,下级都会予以执行,缺少反思,有的官员即便是看出问题,也宁愿执行有问题的政策而避讳向上级提出改进建议。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当上级来巡查和检查时,下级通常会展示好的一面,而选择将真实的问题淡化处理,与“进谏”精神完全相悖。实际上,我国刑法中规定,官员在执行二级指示时若发现此指示违法违规的,必须对上级提出异议,上级不予改正但指示明显违法的则应当不予执行。但由于自上而下的官僚制权威和自下而上的政治晋升诉求,中国官场很少出现敢于进谏的下级官员。因此,我国应注重培养官员群体的道德品质培养。一方面,应培养下级官员敢于进谏的品质,使其眼光更多地转移到民众的需求满足上,凡是与民众需求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命令等,下级都要敢于向上级反映;另一方面,应培养上级官员敢于听下级建议的氛围,如果下级不善于进谏,上级应该秉持开放心态鼓励下级进谏。

再次,完善“言谏”监督机制,促进国家兴盛。纵观历史发展,谏官制度兴盛与朝代兴盛成正比,朝代越兴盛,谏官制度也越完善,谏官地位也越高。以唐朝为例,唐朝敕令高于国家的制定法,谏官在监察系统中特殊地位比较高。在贞观二十年,唐太宗在《令群臣直言诏》中,希望言谏官“直言无隐”,唐太宗主动鼓励进谏,而在肃宗和代宗时期分别确定了“谏官,十日一上封事”。在谏官制度兴盛的唐朝时代,谏官政治地位不高,但是言论地位较高,进谏可以不经过宰相而随时可以进谏。有意思的是,谏官还具有“涂归”权和广泛的封驳权。谏官制度在明清时期遭遇到“寒冬”,反观朝代发展和兴盛,明清也是中国封建专制高度集中时期,更是中华帝国由盛转衰的时期。

三、结语

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中国古代的言谏制度历史悠久,特点突出,作用明显,对现代社会启示较大。我们也不难看出,随着监察制度的法律化程度提高,言谏制度的法制化程度也得到了极大提升,言谏制度有关的法制是中国古代监察法制的重要构成部分,虽然零碎而不成系统,但法治意义和制度价值重大。古代言谏制度形成于封建专制制度时期,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一次自我调整的体现,也是几千年专制制度能够长期维持的一个影响因子。这个制度的历史厚度表明,谏官制度的历史作用值得政界和学界重视。虽然中国古代谏官制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专制制度的强化而呈反向发展,但仍然抹灭不了谏官制度的历史地位。言谏制度经历了一千余年的发展过程,对于维持国家的稳定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其积累的丰富经验具有很大的历史价值,不仅如此,中国古代的谏官制度凸显了臣子和谋士谏言的重要性,有助于构建起更为开放的政治体制和决策体制,促进国家治理效率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看,中国古代谏官也为当前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积极的国家治理资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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