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思考
2016-11-17梁开春
现代交际 2016年7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
梁开春
摘要: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我国现行刑法和行政法中有罪名设置和对应的刑罚标准,但均显不够完善,而食品安全罪的酿成及其危害后果的形成均与这项罪名有直接的联系,不对这一罪名予以更准确、更严格、更具体的规定,不足以规制这一犯罪,而食品渎职罪是食品安全罪的帮凶,是食品安全罪能够酿成和造成更大危害的保护伞。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监管;渎职罪
中图分类号:D91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7-0023-01
我国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刑事立法就是诸多措施中最富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整治食品安全环境意义的重大举措;新食品法和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就是其中最鲜明的例证。本文仅就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完善问题予以探讨。
一、完善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理由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见第四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的最后一项。渎职罪已为公众所熟悉,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渎职罪中的一种,但这种渎职罪的后果更体现于对公众健康权、生存权的剥夺,对食品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包括对社会诚信道德,对国家机关信誉的影响等方面。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原刑法对于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规定,从罪名的规制,到刑罚的使用都是和普通渎职罪等同比照处理的。但是,随着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愈演愈烈,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性质和危害越来越被民众、司法界和全社会所认识,因为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存在,助长了食品安全罪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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