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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旅游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建议

2016-11-15陈琪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法制建议问题

陈琪

摘 要:法令行则国治,依法治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旅游业具有“无烟工业”和“永远的朝阳产业”的美称,对于扩大就业、增加税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旅游业近年来发展十分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同旅游业蓬勃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其他经济领域的立法实践相比,我国旅游业的法制建设还是相对薄弱,面对我国发展强势的旅游产业,我国旅游法律制度的体系相对滞后,这是亟待我们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法制;问题;建议

江泽民同志在我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这样定义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里的“经济文化事业”,当然也包括当今迅猛发展的旅游业,要实现依法治国,旅游业也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有法必依的前提条件,如果连法律这种法治国家最重要的调整手段都存在着调整死角的话,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底如何依法治国呢?

目前旅游业已经迅速发展,成为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旅游的人数也逐年增加,每一个旅客和每一个潜在的旅客都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如果没有一部旅游法律去保障他们的权利、规范他们的行为,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永远谈不上完善。

1 我国旅游法制当前存在的法制问题

1.1 旅游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滞后

同我国旅游产业迅猛发展相不匹配的是我国的旅游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相对滞后,这是亟待我们去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旅游法》是两年前才出台的新法律,对于这部法律了解的人也比较少,同时相关的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也不够,大众对于旅游法律的认知还停留在旧日里那些颁布的法律法规之中,过去的法律中存在有除少部分是由国务院起草的法规之外,其余的都是相关管理机构的规章制度的问题,所以一些复杂性,综合性强的旅游问题仅通过这类条文规章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即使在如今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专项法律之后,由于对于法律的认知不够,以及之前对于旅游相关的法律在各个地方的发展也良莠不齐,有的省市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而有的省市却未有任何规章制度作为引导,所以即使如今有了专项法律,法律的落实、普及以及对于地方旅游的法制混乱,也是我们需要重视的问题。

1.2 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问题

旅游者是消费者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我国而言,消费者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在现阶段中,我国消费者所存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方面有以下幾点:旅游安全保障问题、旅游信息知情权问题、自由选择旅游服务权问题、以及在权益受到侵犯后旅游者的依法求偿权问题。旅游者对于法律法规认知的缺失和不足,直接导致了许多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 旅游监管法律问题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旅游业从其产业规模、发展阶段、结构优化都不亚于发达国家,在如此良好的环境条件之下我国旅游产业的法制建设却明显滞后,政策的制定与旅游立法极为不同步,旅游法律体系尚未建立,直到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才正式出台终结了这样的局面,但是法律出台时间比较晚,所以在管理中存在有监管方面的监管原则不明确、监管的统一性差、监管效能低几个方面的问题。

2 针对我国旅游法制建设发展中问题的建议

2.1 加快推进旅游法的贯彻落实

旅游产业涉及面广,综合性极强,包含了相关联的产业。而各种旅游要素资源管理没有集中分布,故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己经不能够适应极速发展的旅游业的需求。正如我国于近几年才颁布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法律条文出台时间较晚,导致了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滞后,以及政策的落实和执行不够深入,应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贯彻和落实,用法律来规范旅游市场。其次,相关部门应该相互统一,协调关系及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合理的法制体系,完善旅游业。再次,我国还应该把立法的侧重点落在旅游专项法方面,将旅游的法律条款细化,让专门的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使法律的可操作性增强,使法律能够更好更快的落到实处。最后,为了达到各个地方的旅游法律的平衡,国家还应该协调地方立法,通过协调和制定相关的旅游法律条文来引导地方立法,以避免各个地方旅游法规之间的冲突。

2.2 完善和优化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旅游者由于自身的经验不足,对旅游地信息了解的不完善,加之旅游者的经济实力不够强大,导致其在与旅游从业者的交际过程中处于劣势的地位,因此,加大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在旅行的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健全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确立旅游格式化合同明确对旅游者损失的赔偿标准和赔付方式,或是加强对旅游从业者的严格管理来达成这一目的。

2.3 对旅游产业监管体系的优化

目前,旅游产业的监管体系中的各个职能部门之前缺少联动机制,可以通过明确监管制度和监管体系之间的联动,来达到细化工作体系使得各个部门联动工作的机制。其次,还应该细化旅游监管部门实施执法工作的法律依据,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规范的实施细则,使旅游产业的法制监管的可操作性增强,从而实现让旅游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最终目的。

3 结语

今年,政府明确提出,要“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旅游时代”,把旅游业打造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隐患和问题也逐渐浮现出来。受这些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的的旅游产业的法制建设仍然滞后于旅游业的快速发展。通过对当前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剖析,以及提出的相应的建议,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能够制定出一系列的适合我国国情需求的旅游法律法规,以完善旅游产业中存在的法治问题,从而能够保障和推动我国的旅游产业的发展,使旅游消费者在旅游中能够得到更好的旅游体验。

参考文献

[1]苏小梅.浅谈对旅游法的几点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15):52-54

[2]王莉霞.基于公民权利实现与保障的旅游法构建思考[J].旅游学刊.2011(01):32-35

[3]张惠芳.旅游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青年时代[J].2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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