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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转型

2016-11-15邵静陶欣芸陈奎良琚丁庆浩

卷宗 2016年8期
关键词:情报信息侦查人员情报

邵静?陶欣芸?陈奎良?琚丁庆浩

摘 要:信息化时代产生的“大数据”给传统社会带来颠覆性变革,同时“大数据”对于公安侦查工作也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大数据改变了传统的在犯罪发生后才介入侦查、事后搜集情报的被动型侦查模式,新型以犯罪预测为主的主动型侦查模式以及利用大数据技术挖掘情报,利用情报主导侦查的模式应成为当前侦查工作的主要变革方向。本文对大数据的概念以及体现在侦查工作中的具体应用特点进行了论述,通过对传统的情报侦查模式以及被动型侦查模式缺陷的分析,探讨在大数据主导的新型信息时代我们的侦查模式应如何转型才能及时预测犯罪,提高侦查效率,改变侦查人员被动的侦查地位,从而更好地开展侦查工作。

关键字:大数据;侦查模式;转型;情报侦查;主动型侦查

1 大数据的概念以及在侦查应用中的特点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渗透到每个人生活的今天,大数据实实在在的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大到政府管理、企业营销,小到淘宝中根据你搜索浏览过的商品和曾经的订单进行的“每日推送”,大数据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那到底怎么理解“大数据”?有人解释说:大数据是指数量特别巨大、种类繁多、增长极快、价值稀疏的复杂数据,称为“大而复杂”的数据集,或是“巨量资料”,因此大数据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一个大大的数据库。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颇有不妥的。大数据真正的本质不在于“大”,而是搜索数据背后与互联网相关联的一整套新的思维。正如有人总结道:“在线、实时、全貌”是大数据的本质,也是大数据与传统数据的最大差别。因此笔者认为,大数据是一个动态的存在,综合上述特点,侦查工作中的大数据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大数据是永远在线的

大数据是随时能够调用的热备份,而不是放在硬盘和磁带里的冷备份。不在线的数据不是大数据,例如在侦查工作中,由于侦查活动的紧迫性,我们根本没有时间把需要的数据导出来再做分析,只有在线的数据才可以马上被使用。

(二)大数据不再是样本,而是一个整体

它不同于以往人们对数据所谓“样本、抽样”的认识,大数据不再抽样或者调用部分,而是搜集所有可能的数据。

(三)大数据从被动搜集数据转为主动搜集数据

比如说电视里在播出一个新闻,手机放在电视旁,手机很快就能识别出这是CCTV的新闻和新闻的内容,同时如果你在放首歌的话,它会继续识别出歌曲并自动播放,也可以同时进行识别多种媒体信息,也就是说,大数据会主动的搜集它能感应到的信息,而不是你给它一个需要搜集的指令。

(四)大数据变经验驱动为数据驱动

在互联网技术没有这么普及的时候,我们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多是以经验带动办案过程,琐碎的证据之间应该怎样联系在一起并且很快的确定案件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侦查丰富的办案经验会起到很大的作用,最多在一些数据出来之后,用数据来证明自己的判断是对的,但这样的办案模式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缺陷。大数据时代下,我们要用数据驱动带动侦查模式的转变,就是要拥有足够的数据,这些数据可以是之前缓存的,也可以是动态搜集的,然后我们的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数据本身发现一些之前没有看到的东西。

侦查大数据作为大数据的一种表现形态,是对海量侦查信息进行深入分析挖掘,由此获得凭直觉难以发现的有用信息,揭示数据背后隐藏的规律,科学、有效的预测犯罪发展趋势,进而辅助侦查决策。

2 大数据背景下传统侦查模式面临的挑战

大数据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最重要的是带来了侦查理念、模式、机制的变革,大数据带给我们的不是被动的在犯罪后搜集线索,而是将所有可能隐藏犯罪苗头的各方面信息搜集起来警示侦查人员积极预防犯罪。而传统的被动的侦查犯罪模式带来的问题显然阻碍侦查人员利用大数据积极地预防犯罪。

(一)侦查情报系统不完善导致情报信息匮乏

情报在侦查工作中意味着“时效”,是侦查工作的源泉,没有情报来源的侦查工作就像一潭死水,失去了活力与战斗力。

在传统媒介下,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所能收集到情报资料是有限的。传统的媒介有其与生俱来的劣势,比如,侦查机关通常只会采用現场勘查、排队摸查、跟踪犯罪嫌疑人等手段获取情报。虽然对于特殊案件,会采用特殊侦查手段来获得侦查情报,但总体来说,侦查情报的获取手段存在数量有限及质量不高的特点。侦查情报获取手段单一直接导致侦查情报信息匮乏,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侦查机关全面及时高效的获取与犯罪相关的侦查情报,甚至由于侦查人员对案件信息掌握不周全以及在整个侦查博弈中所处的被动地位导致有用情报信息的错失从而延误了最佳侦查时机。

3 被动的侦查模式不再适应新型的犯罪形态

被动型侦查模式,是指侦查人员在犯罪案件发生之后方着手搜集犯罪证据与线索,寻找犯罪嫌疑人、证实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模式。在我们的侦查实践中,被动型侦查模式占据着主要的地位。被动型的侦查模式实际上是侦查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反应过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通常是根据已发现的线索对整个犯罪事实做一个假设,根据这个假设展开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在侦查的过程中,根据收集到的新线索推翻之前做出的相应的错误的假设,从而再去继续验证新的假设,整个侦查活动是个不断深入案情直至最后得出真相的过程。立足于侦查程序,被动型侦查模式就是先发生案件,然后立案,继而侦查工作才能展开,最后锁定犯罪嫌疑人。不难看出,传统的被动型侦查模式是回溯性侦查,案件发生后,侦查行动才会介入,侦查的内容是重建过去。

被动型侦查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由于该模式指导下的侦查活动比较单一,以发现和掌握的痕迹物证为主导,强调侦查措施的综合性和针对性,但这也恰恰防止了侦查措施的滥用,被动的侦查模式在侦查的初步过程中就对侦查的范围划定了一个框架,侦查人员实施的侦查措施要有针对性而不能无边无际无限制的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理念,在这个民众对侦查人员权利极度敏感的现状下,被动型侦查模式给侦查人员在侦查工程中对公民私权利的渗透和保障公民人权之间找了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我们现在讨论侦查模式转型,并不是否定传统被动型侦查模式,它依然是符合侦查规律的合理模式,只是该模式依赖的客观基础,也就是犯罪的存在状态发生了变化。有人这样形象的评价传统犯罪侦查模式与新型犯罪形态的关系:“传统的猫逮不住变异的老鼠”,犯罪形態已经发生变化,传统的侦查模式只会导致侦查效益的逐步低下和侦查成本的不断提高,最后体现的是整个控制犯罪能力的削弱。

4 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模式转型

互联网带动侦查模式转型是大数据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充分利用情报信息进行侦查工作,情报性侦查模式主导侦查

传统侦查模式下,侦查机关打击犯罪的工作多以“事后打击”展开,侦查人员多针对已经发生或者恶化的犯罪案件展开侦查。然而,在当今社会的犯罪形势下,犯罪行为一经既遂,必然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和危害,面对精心预谋和作案手段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摆脱各自为战的局面,积极构建基于情报信息的侦查模式。

传统的警务工作模式中,也一直使用情报信息,但只是位于辅助的地位,单纯的通过人力和简单技术收集情报的手段往往导致情报资料收集的有限性,即使在特殊犯罪中利用侦查隐蔽力量及特情获取、摸排等手段,但对于暴恐案件的紧急突发性,不及时的缺点无疑显露出来,从而丧失情报应有的价值,进而出现情报信息不完善及质量不高,可利用性弱的问题。

大数据背景下的情报信息不同于传统的侦查情报信息,信息化改变员利用的方式,提高利用的效率,使情报信息逐步的处于核心的地位,成为影响决策和行动的关键因素。通过对大数据这个“海量信息”平台的构建,能够为侦查情报的获取、收集、分析、处理等流程提供一系列的技术支持。从而主动为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工作服务。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将许多信息以直接客观的数字化形式展现出来,数字化形式的情报信息更容易使侦查人员理解和分析,避免了有情报数据但侦查人员无法很好利用的现象。

大数据使侦查情报的收集更加全面、准确、及时。从全面性来看,大数据技术对海量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整合,随着获取情报信息途径的增多,进而分析出以往发现不了的情报,例如在暴恐案件尚未发生之前,侦查人员应通过大数据提供的情报信息分析辖区和周边地区相似案件的发案规律和发案前兆现象,全面的掌握可能出现的犯罪信息。从准确性来看,由于情报来源途径不一,侦查人员在收集情报的过程中很难避免出现假的情报,一旦利用假情报,不但会误导侦查方向,还会对案件的侦查带来不可预估的损失,但通过大数据技术获得的情报信息往往存在在互联网这个网络载体上,应用技术方法进行分析后才会直观的将信息数据展现给侦查人员,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情报信息的准确性。从及时性来看,大数据系统高速运转和分析数据的特点能使各个地方各个种类的侦查情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有效,及时的传达,从根本上保证了情报信息的时效性。特别是针对犯罪形式和手段比较特殊的恐怖主义犯罪,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网络进行先前的犯罪活动的“宣传”及煽动,甚至向侦查机关通过网络发布视频“宣战”,并且利用网络做前期资金,工具准备工作,大数据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海量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等多种手段,发现犯罪规律,发现侦查死角,因此侦查主体再利用大数据的前提下,加强团结协作,建立起以大数据为依托的刑侦一体化的情报信息搜集体系,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把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以犯罪预测为主的主动性侦查模式

主动型侦查模式,是指侦查人员对正在进行或者将要实施的犯罪,在侦查对象明确的前提下,基于情报信息,通过监控或者精心设计、周密控制,查获并缉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模式。主动性侦查更加着眼于仍未既遂的犯罪防控,将侦查机关介入时间大大提前,从以往被动的搜集线索逐步转变为实时感知犯罪和及时预测犯罪。

关于犯罪预测的侦查模式,美国在此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纽约警方收集了近八十年来1300万起犯罪案件的相关数据,研究犯罪行为从而使警员在合适的时间出现在合适的地点。利用大数据的算法成功预测犯罪,仅仅只用了几年时间,就将纽约的犯罪率降低了一半。他们提出了“预测式警务”的理念,即由于计算机科学的发展,犯罪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有可能做到“准实时”,因此在将来可用于提高预测和响应犯罪行为的效率。这就意味着警察可以“提前了解,提前行动”。纽约警察认为,犯罪率与数据分析的速度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比如说,犯罪率急剧攀升的1990年,纽约警察局一年只能完成一次犯罪数据的收集与分析研究工作。而到警察局可以做到每月研究一次犯罪数据的1995年,同期的犯罪率也有所下降。现在,他们可以随时查看犯罪率情况,因此纽约警察希望通过预测可能发生犯罪行为的地点,大幅度降低犯罪率。在某个具体区域内,犯罪地点不是随机分布的,而是集中在某些小范围的“热点地区”,我们可以借鉴纽约警方的做法,通过相关数据分析同样可以发现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区域规律,7-5事件之前暴恐活动主要集中在南疆及西藏地区,7-5事件之后由于国家加大了对新疆暴力恐怖活动的防控措施,因此暴恐分子将活动范围扩大,转向人群密集,对暴恐犯罪戒备心较弱的内部地区,天安门金水桥事件以及云南火车站事件就是很好的说明,了解分析这些热点地区以及大胆预测哪些地区可能会发生类型的犯罪行为,对警力的部署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利用大数据预测犯罪不是简单的分析以往的犯罪规律,而是采用“预测式警务”的做法,利用之前犯罪行为表现出来的规律,全神贯注地分析下一次可能发生犯罪行为的地点。恐怖分子的活动规律很难把握,但不是毫无规律可循,3.1昆明暴力恐怖案件,犯罪人买道具、联络、到火车站、准备标语等等,单独也许发现不了问题,但是叠加在一起就可以发现犯罪的危险信号。9.11事件中,参与的恐怖分子接受了前后几年的飞机驾驶培训,策划天安门事件东突恐怖分子利用网络也对作案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准备工作。犯罪的时空网络处于动态变化之中,侦查人员应主动对其行动进行监测,并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其活动进行分析,掌握其动态情况并进行预测,发出早期预警从而合理分配部署警力,从根本上预测犯罪,转变侦查模式。

5 大数据背景下依然坚持依靠群众原则

警力有限,民力无穷。依靠群众原则一直是侦查工作贯穿的基本原则,靠群众办案,将侦查工作与群众工作结合起来是我们刑事侦查工作的优良传统。案件侦查中,只有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力量,警民配合,才能发现犯罪分子的蛛丝马迹,将混迹在人民群众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科学信息技术也指导着我们的侦查工作,在侦查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正是因为科学信息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逐步渗透,传统的以侦查人员“挨家挨户”走访询问证人、知情人为主的依靠群众的方法由于时间、地域、消耗人力物力财力等缺陷逐渐被侦查人员所摒弃,而以视频侦查技术,DNA检测等科学技术手段在为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甚至很多侦查人员以科学技术得出的结论作为引导侦查方向,搜集侦查线索的重要依据的同时,很多一线的侦查人员开始怀疑犯罪案件发生后深入到群众中去走访调查、摸底排查、搜集线索的侦查方法是落后的。科学技术的发展确实推动了侦查工作的发展,帮助侦查人员解决了很多复杂、困难的问题,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不意味着侦查工作只需要侦查人员对侦查技术结果的分析就可以完成的,现代科技的使用与侦查群众工作的开展在侦查中应当是相辅相成而不是一方被另一方所取代的关系,依旧是需要民警深入到群众中去,走访群众,获取案件信息,搜集案件线索,不能忽视群众工作的重要作用,犯罪案件发生以后许多重要的线索、情况和证据,只有到群众中去调查,才能了解和掌握。

人民群眾不仅能在案发后侦查人员搜集线索、走访调查时提供重要的信息,在平时的犯罪预防工作中,人民群众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1年8月,美国出台了《依靠地方伙伴力量防范国内暴力极端主义国家战略》,并于同年12月出台了配套的具体落实计划,以强化基层社区防范恐怖主义的能力,美国国土安全部还发起名为“如果你看到就汇报”、“可疑活动报告”等行动,鼓励民众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汇报。美国的应对措施已初见成效,不少“独狼”案件在其策划阶段即被破获。可见即使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依靠人民群众在侦查工作的任何阶段都是不可或缺的。

参考文献

[1]王彬薛道晗:《刑事侦查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

[2]杨郁娟:《论主动型侦查和被动型侦查》,《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第23页。

[3]陶雨:《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情报变革及完善微探》,《法制博览》2015年六月刊(下),第13页。

[4]李本先:《大数据在反恐情报工作中的应用研究》,《情报杂志》2014年第12期,第2页。

[5]伍欣:《再谈侦查工作中的依靠群众原则-以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侦查为视角》,《净月学刊》2015年第5期,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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