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体系的不平衡特征分析
2016-11-14李将赵骏
理论探索 2016年6期
李将 赵骏
〔摘要〕 国际法体系“不平衡”指规范体系构成要素或构成维度间的功能性不匹配或不协调,“不平衡”是国际法体系的固有特征,也是国际法演进的内在动力。从形成脉络看,国际法体系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国际法理念与规范实践之间鸿沟的弥合呈现出渐进性的发展脉络,法律体系的保守性阻碍着法律体系对国际关系规范调整需求的有效回应,主权概念本身包含对立性,主权构成国际法发展的基础,又时刻维护着本身的“至高”品质等方面。基于法制化理论维度、规范体系与运行体系维度以及理念、规范与组织维度,体系不平衡在不同结构模型下的表现和内容各具特点。全球化与人本化视野下,体系不平衡所内聚的价值性逐渐显现,现代社会的价值要求和治理需求使“不平衡”愈发成为价值评判的对象。对体系不平衡的存在和变化,国家立场既有可能性,也有必要性。
〔关键词〕 国际法体系,体系不平衡,价值评价,国家立场
〔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6-0115-08
一、引言
国际法体系为国际关系提供了商谈话语和交流平台,但并非能够为所有的国际法实践提供相互匹配或互为协调的规范基础和运行机制。朝鲜数度进行核试验凸显了国际禁止核扩散规范体系普遍与强制效力的缺乏;“伊斯兰国”挑动国际关系敏感神经,但国际法体系仍然缺乏增进国际合作与协调以有效打击恐怖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巴黎(气候变化)协议》是否包含符合全球气候治理之需求的规则准确性和强制性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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