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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正义”视角下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创新

2016-11-14李怀朱邦宁

理论探索 2016年6期

李怀 朱邦宁

〔摘要〕 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学界存在三种争论:涨价归公、涨价归私、公私兼顾。“分配正义”理论要求把土地增值收益放到城市化过程中考虑,其制度创新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政府公益性征地要处理好公益界定问题、公平补偿问题以及补偿落实问题;政府非公益性用地要引入谈判机制,允许农民与用地单位进行收益补偿谈判;非政府用地则应该允许土地“同地同权”,并结合各地的实践创新进行分析。只有坚持“分配正义”才能保护农民分享城市化收益,以及为城市化、工业化提供土地资源。

〔关键词〕 分配正义,土地增值收益,涨价归公,涨价归私,公私兼顾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6)06-0078-05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据国家统计局数字显示,2015年末,全国城镇常住人口占全部人口比重为56.10%,而1979年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仅为19.99%。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伴随的必然是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对城市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而这一切赖以形成的基础是土地的提供,因此土地的非农使用便成为伴随城市化进程最重要的经济现象。这一现象背后,则充满了摩擦、矛盾以及利益博弈。在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下,土地非农使用最重要的途径就是征地拆迁,而拆迁往往涉及对农民的利益补偿。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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