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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权利:从大卫·哈维到中国城镇化问题

2016-11-14姚新立

价值工程 2016年29期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

姚新立

摘要:由列斐伏尔提出并经哈维进行当代阐释的城市权利是反思全球城市化问题的重要哲学范畴。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城市权利是一种抵抗资本主义以控制城市化进程的集体权利。在中国语境中,城市权利是当前城镇化问题的集中概括,这包括进入城市的权利和高品质生活在城市的权利。同时,城市权利意味着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的协调发展。而要切实保证各个层面的城市权利,必须将实现空间正义与共享发展作为中国新型城镇化实践的目标和方向。

Abstract: The city right which is proposed by Lefebvre and carries on the contemporary explanation by Harvey is the important philosophy category which reflects the problem of the global urbanization. In the opinion of the Marx doctrine, the city is a right of resistance to control the process of capitalist City collective rights. In the context of China, the city right is the focus of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urbanization, which includes the right to enter the city and high quality of life in the city. At the same time, urban rights mean the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between cities. And to ensure that all levels of urban rights, it must be to achieve spatial justice and shared development as the goal and direction of Chinas new urbanization practice.

关键词:城市权利;新型城镇化;空间正义

Key words: city right;new urbanization;space justice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29-0237-03

0 引言

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空间生产活动,高速发展的城镇化使中国越来越成为一个城市社会。城镇化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意义上集中的表现为城市权利问题。现实提出问题,理论应答问题。历史唯物主义反思的问题学研究范式正是立足现实的城镇化实践,从变革世界的对象中获得问题,从而分析问题、应答问题。对待城市权利问题需要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上进行哲学反思,从理论上透视中国城镇化问题,从而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另外,还应该与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理论进行深度的理论对话,借鉴其积极方面,在交流碰撞中推进本土化的理论建构。

1 大卫·哈维对城市权利的马克思主义界定

1967年,亨利·列斐伏尔撰写了《城市权利》(The Right to the City)一书,首次提出了城市权利这一范畴。他主要针对的是当时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特别是巴黎出现的都市危机,以及由此产生的城市社会运动(1968年巴黎五月风暴)。根据列斐伏尔的界定,城市权利是城市社会中居于首位的权利,是关于城市市民的权利,包括进入城市的权利、居住在城市的权利、参与城市生活的权利、平等使用和塑造城市的权利等。从列斐伏尔的学术思想演进逻辑来看,他的空间政治学实际上发轫于其对城市日常生活的批判,目标则是通过城市革命不断扩大城市权利,其理论立场主要是关注城市下层人民的利益,具体是指那些被排斥到巴黎城市边缘工人阶级和移民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列斐伏尔的城市权利不是以个人权利和私人物权为基础的,而是一种平等的集体权利,是一种制约资本和抵御市场逻辑的力量。只有以这样的城市权利来反抗资本主义,才能构建出一种完全不同的城市,从而真正改变城市日常生活,而指向经济主义和功能主义的城市规划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

可以看出,在对城市权利的界定上,列斐伏尔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大卫·哈维则很好地继承了这一点。哈维在《叛逆的城市:从城市权利到城市革命》(Rebel Cities: From the rights to the City to the Urban Revolution 2012)一书中对城市权利进行了更为广泛和深入的理论分析。他是这样界定城市权利的:“城市权利即是一种对城市化过程拥有某种控制权的诉求,对建设城市和改造城市方式拥有某种控制权的诉求,而实现这种对城市的控制权需要采用一种根本的和激进的方式。”①5哈维认为城市权利是一种被忽视的集体权利,也是一项基本的人权,要获得这种权利必须进行激进的反资本主义斗争。具体说来,哈维对城市权利的分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①掠夺式积累对城市权利的侵害。在哈维看来,现代城市是资本过度积累问题的结果及其对策,城市化贯穿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全过程。在当代,资本积累已经演变为掠夺式积累和世界规模的积累,这既与新帝国主义、新自由主义相联系,又与虚拟化的全球金融垄断资本相联系。于是城市化过程中就出现了全球城市和房地产开发热潮,大城市努力使自己成为国际大都市和全球金融中心,房产投机则使对土地的掠夺甚至强拆层出不穷。历史图景的变化使哈维更多地从全球视野展开分析,他不仅关注发达国家的城市发展状况,同时深入研究了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并认为后者所进行的掠夺式积累更为残酷,因受到资本和国家暴力的双重驱动,其对弱势群体城市权利的侵害更为严重。

②贫富分化导致城市空间区割和空间排斥。全球性的贫富两极分化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现实,亿万富翁和相对贫困人口的数量都在增加。“全球不平等的差异体现在,有的国家和地区(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印度)人均月收入仅150-250欧元,而有的区域(西欧、北美和日本)人均月收入高达2500-3000欧元,两者相差10-20倍。”②64贫富化在城市化问题上表现为二元城市的出现,在同一城市,不同社区、不同街区拥有截然不同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如专属的学校、运动场所和设施、绿化、保安等。正如哈维所言:“这种不断加强的贫富和权力的极化必然深刻地影响我们城市的空间形式,不断出现堡垒式分割、封闭型社区,以及终日处于监控中的私有化的公共空间。”①16城市被分割了、碎片化了,特别是某些空间的排他性使多数市民产生一种空间排斥感,即使是那些原本作为公共空间的场所也是如此。

③城市生活的消费化。在晚期资本主义时期,后福特主义城市很大程度上就是消费主义城市,大商场、购物中心是真正的城市中心。一个人能够进入城市生活,以及获得高质量城市生活的首要条件是拥有足够数量的金钱。城市生活方式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而且正在成为越来越昂贵的商品,奢侈、高消费、浪费、高档社区被看作是高质量城市生活的标志。而无力支付高生活成本的城市居民,即使其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也会被他人和自己视为新穷人(齐格蒙·鲍曼)。这是因为,后现代主义文化作为消费主义文化的别称,“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了创造需求和需要、调动欲望和幻想、调动娱乐的政治学”③86。这样,占多数的低收入群体就被排斥出高消费空间和所谓的高品质城市生活,虽然他们是这种生活的主要创造者和维护者。

④共享资源与城市权利。城市共享资源是城市集体劳动的结果,它就是城市共同生活或公共生活本身,而现在这种共享资源被某些人为了私人利益以私人物权的方式予以独占。如一个城市的文化氛围和地域特征是市民们的集体创造和集体财富,而旅游业将这种共享资源商品化,垄断以获得租金。再如拥堵的小汽车几乎使街道丧失了其作为公共空间的功能,这种共享资源被小汽车支配,并且以高速度、尾气、噪音的方式摧毁它,同时被小汽车侵占的还有小区生活区、人行道等。小汽车作为消费社会的主角之一,同时也是城市生活空间的破坏者。

在哈维看来,城市权利只所以被长期忽视是因为资本逻辑的过度扩张,特别是城市共享资源被资本的消费逻辑所操控。不过城市共享资源并不是一种特定的事物或资产,而是作为社会关系被某种社会实践创造出来的,所以关键在于变革城市化实践。“创造共享资源的核心是这样一个原则:社会集团和作为共享资源对待的环境之间的关系将是集体的和非商品化的,不受市场交换和市场估价原则的限制。”①74总之,哈维对城市权利的界定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即认为城市权利的真正实现必须要反抗资本主义,超越资本逻辑。

2 城市权利:中国城镇化问题的集中概括

权利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权利最切实的基础是商品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曾这样分析平等权和自由权:“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在所有方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和物质资料,则确立了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④199的确,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个体逐渐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开始以权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身体、人格和财产。城市权利是这种权利观念的进一步发展,但它不再停留在绝对的个人权利,而是以城市社会为背景的公共权利,同时它也指向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对集体权利的损害。城市权利的内涵也具有历史性,它随着城市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这也是哈维能对列斐伏尔城市权利概念进行延伸的原因所在。城市权利同时也具有地理性,不同地区的人们因其地理环境、城市发展方式、文化秉承等方面的差异而对城市权利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

中国的城镇化作为全球城市化的一部分,与西方城市化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个性的一面。共性是指我们面临着全球普遍存在的城市化问题,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城市理论,特别是可以借鉴哈维等人的城市权利思想来分析这些问题。个性则意味着我们要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只能立足本土,分析和解决中国独有的城镇化问题,意味着不能简单地套用哈维等人的城市权利理论,而应该赋予其全新的中国内涵。具体来说,在当前中国高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中,主要的城镇化问题及其城市权利大致包含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是城市自身发展状况层面的问题。城市权利在中国首先表现为进入城市的权利,即成为市民的权利。这一权利由于现行户籍制度的原因,很多长期居住在城市的人们无法获得相应的市民身份。他们无法享受或无法低成本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这虽然降低了城市发展成本,却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和严重的社会不公。截止到2015年底,中国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已经达到了56.1%,而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只有38%,也就是说约有2.5亿以上的城市居民没有市民身份,处于“半城镇化”状态。这些人与户籍人口在购房、保障性住房、教育、就业、购车、社保等方面储存在着巨大差异,而且城市级别越高这种差距越大。其次,城市权利表现在生活在城市中的权利,这一权利现在受到资本逻辑和消费主义咯及的侵害。这一点尤为突出的是房地产业投机,高房价使城市越来越不“易居”,因为房地产业实际上已经掌握了城市生活的定价权,再加上高消费高浪费的生活方式使城市生活成本不断攀高。资本的空间逻辑和消费逻辑使城市市民的收入和生活两级分化,城市的二元化倾向使下层民众的居住权利难以保证,空间排斥现象不断加剧。最后,城市权利还表现为享受高品质城市生活的权利。私人汽车战略造成的交通拥堵使人们耗费了大量宝贵的时间在路上,汽车尾气成为城市地区空间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不停的大拆大建造成的污染和创造性破坏困扰着众多居民的生活。这些都在破坏着人们对美好城市生活的愿望。总之,第一方面的城镇化问题可以较多地借用哈维的城市权利思想予以分析,即人们应该控制自己生活在其中的城市,城镇化应该服务于人们的生活,而不是服务于资本的生活。

第二,城乡关系层面的问题。这实际上是城市权利的限度问题,即不能单纯为了城镇的发展而剥夺农村和农民,更不能因此无休止地剥夺农业的发展根基——土地。城镇化在多数时候被理解为农村的城镇化、农业的工业化、农民的市民化,于是乡村就变成了应该被消灭的对象。城镇周边的乡村首当其中,在实践中出现了低成本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宅基地,甚至出现了一系列强拆现象,因对农民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的相关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产生了许多拆迁遗留问题,甚至因此爆发群体性事件。所以,城市权利是有限度的,不应演变为城市权力或城市暴力。乡村也不是被消灭的对象,而应当做到城乡协调发展。

第三,城市与城市关系层面的问题。这是城市不均衡发展和城市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中国的城镇是有等级的,而且是行政等级(直辖市、副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这与西方国家的城市具有相对独立性有很大不同。不同等级的城市拥有的资源是不同的,包括土地指标、财政收入等行政资源和科教文卫等优质的公共服务资源。小城镇不仅拥有的资源较少较差,而且还要将一部分资源上交给上级城市,这使小城镇发展缺乏动力和吸引力,相应地大城市因其强大的吸引力和实力而过度膨胀和拥挤。小城镇营养不良,大城市却营养过剩爆发“城市病”。所以城市权利不仅意味着大城市、特大城市、国际大都市的城市权利,同时意味着小城镇的城市权利,而后者对中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意义尤为重大而深远。

总之,中国语境中的城市权利不仅包括全体公民进入城市的权利,还包括市民群体控制自己的城市日常生活的权利和城镇无论大小都能均衡发展的权利。中国的城镇化问题就产生于这三个层面的城市权利问题,城市权利是诸多城镇化问题的集中概括。

3 空间正义与共享发展:中国新型城镇化实践的基本走向

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城市权利都指向的是现实存在的城市化问题,都体现了一种批判精神,其目标则是为了实现空间正义。在西方,空间正义实际上是作为一种社会批判理论而得以言说,同时作为政治哲学的新视阈而得以展开的。列斐伏尔、福柯、哈维、索亚等人分别从空间的政治性、空间与权力、空间正义的社会建构等层面进行了阐释。在中国,空间正义则与指向中国城镇化问题的城市权利范畴密不可分,涵盖了城市内部空间关系、城乡关系、城市与城市之间的关系、区域关系等多层次空间关系。其基本的逻辑是,以城市权利概括各层级的空间问题和城市化问题,以空间正义批判和反思这些问题,从而在空间层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就空间正义的建构来说,它是基于过程的,而且是基于社会实践过程的。正义并不是先验的,而是一个社会关系概念,而关系的建构则是来源与人的历史性的实践活动,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过程观和历史观在空间正义问题上的基本观念。值得注意的是,空间正义和城市权利的分析,所使用的基本方法是哲学的,而不是经验层面的实证分析,即通过理论思维反思当代中国重大的城镇化问题,探讨城市权利和空间正义建构过程的总体逻辑。当然首要的问题就是资本问题和资本逻辑的过度扩张,这使社会财富占有和社会阶层两级分化的倾向越来越严重,城市内部的二元结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只是这个问题的空间表现而已。例如城市贫困人口的增加不仅会导致城市内部的空间区割、空间排斥,而且会导致诸多“非正规部门”的增多,包括血汗工厂、黑社会、毒品交易等,造成社会问题大量出现。所以,空间正义的建构需要一种全新的实践过程来抵抗资本逻辑的过度扩张,即走出一条以空间正义为指向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城镇化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十三五建设的重要方面。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抓手,其发展状况决定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百年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虽然中国的城镇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但也存在着资源环境代价过大、土地财政依赖、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各层次城市权利无法保障等城镇化问题。众多现实问题引发一系列哲学追问:社会主义城市有没有拒绝权?我们应该以怎样的原则推进城镇化?城市社会的组织原则应该是什么?我们应如何立足国情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城市权利和空间正义等等。这些问题是无法简单地予以解答的,只能在新型城镇化实践中不断探索其答案。但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总体逻辑是明确的,那就是以马克思资本批判的理论武器辩证地看待资本,既利用资本又要限制资本,从而走出一条以人为本、城乡协调、生态友好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以空间正义为走向的新型城镇化,实质也是在城镇化实践上实现共享发展。共享发展理念是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也是十三五社会发展的落脚点,因为只有将发展和共享统一起来,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而要将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融入新型城镇化实践,必须注重城市权利问题,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市民主体地位,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实现空间共享,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注释:

①哈维:《叛逆的城市》(叶齐茂、倪晓晖译),商务印书馆,2014。

②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等译),中信出版社,2014。

③哈维:《后现代的状况》(阎嘉译),商务印书馆,2003。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

参考文献:

[1]列斐伏尔.空间与政治[M].李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哈维.正义、自然和差异地理学[M].胡大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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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鲍曼.工作、消费、新穷人[M].仇子明,李兰,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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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江.“空间生产”——从马克思到当代[M].人民出版社,2008.

[8]武廷海,等.空间共享: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城镇化[M].商务印书馆,2014.

[9]任平.空间的正义——当代中国可持续发展城市化的基本走向[M].城市发展研究,20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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