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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办评分离背景下教育督导职能的完善

2016-11-11周芳

中州学刊 2016年8期

周芳

摘要:教育督导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特别是管办评分离原则的确定,教育督导的职能也应作相应的变革、完善。应当通过明确教育督导对象的职权范围,转变教育督导职能的重心,完善教育督导的督政与督学两项传统职能;同时,通过规范教育评价组织的准入机制、运行机制和退出机制,建立科学的教育评估监测体系,健全评估监测结果运用机制,完善教育督导的评估监测职能。

关键词:教育督导;管办评分离;评估监测

中图分类号:C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8-0068-04

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该制度在保障九年义务教育制落实,监督各级政府贯彻教育法律政策,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科学服务教育决策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教育管理模式发生了较大变革,教育督导制度尤其是教育督导的职能也应作相应的变革、完善。本文结合我国教育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探讨完善我国教育督导职能的思路与措施。

一、教育督导职能变革的背景

教育督导是很多国家设立的一项基本教育制度,其实质是一种行政监管方式,是国家对教育进行监督和指导的有效手段。教育督导的职能是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完善和发展直接关涉教育督导制度的实施。在我国,1991年4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明确了教育督导的两项基本职能,即督政和督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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